2月12日,小馮到某公司工作,工資采用計件形式。1月23日,因公司拖欠3個月工資,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小馮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該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為此,小馮將該公司告到了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公司辯稱:小馮入職時主動提出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公司每月將社會保險費700元以現金形式發放。支付經濟補償需將700元從工資中扣除。公司同時提交了職工工資單據,用以證實小馮每月工資構成中包含社會保險費700元,但工資表中無小馮和其他職工簽字確認。
因調解不成,仲裁委依法裁決支持小馮的請求,由公司足額支付經濟補償。
理由如下:《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上述規定說明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國家通過立法強制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本案中,公司將社會保險費以現金形式發放到工資中的行為,違反《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且工資表中并無小馮等職工簽名確認,公司的主張不應得到支持。《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有權利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侯力強 隋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