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出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
為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進一步完善養老保險制度,近日,記者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了解到,我市已出臺《新余市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效解決被征地農民因失去土地“老無所養”的問題。
《辦法》規定,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依法統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農戶中16周歲(含)以上在冊農業人口都可以參加養老保險。參保時可自愿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一經選定不再更改,政府給予繳費補貼,補貼年限最多不超過15年。
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需要完成以下幾步認定程序:被征地農民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委會(居委會)領取并填寫《認定表》和《匯總表》后,交村委會初審;村委會初審后張榜公示七天,無異議后報所在鄉鎮復審;鄉鎮復審后,簽署意見報縣(區)國土部門審核;縣(區)國土部門組織多部門進行聯審,聯審后返回所在村及村小組張榜公示七天,公示無異議后,由國土部門對符合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發給審批后的《被征地農民證》,被征地農民憑此證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有關手續。
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按江西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繳費比例按20%執行(其中政府補貼12%,個人負擔8%)。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補貼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當年同等補貼標準,個人繳費標準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檔次自愿選擇。無論是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還是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其待遇從批準退休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按照“誰用地,誰負責”的原則,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資金,由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個人繳納等多渠道籌集。凡未落實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預存資金不落實、未按本辦法為被征地農民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手續的,不得實施土地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