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農夫介入住民根基養老保險,怎么參保?可享什么報酬?克日,濟南市當局辦公廳印發了《關于被征地農夫介入住民根基養老保險有關題目的關照》,上述題目有了謎底。
被征地農夫養老保障職員為:本市行政地區內,經依法核準征地,被征地時擁有響應土地承包權或因征地被調解土地的村(居)集團經濟組織成員。被征地農夫養老保障工簽字單應經村(居)民代表集會會議或村(居)民大會接頭通過,由村(居)民委員會認真提供。界定保障工具的時刻,以當局宣布的征地通告日期為準。
被征地農夫咋介入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在2011年1月1日《山東省土地征收打點步伐》施行前,未參保,且切合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參保前提的被征地農夫,可按自愿參保原則,以村(居)為單元,采納個人一次性補繳的方法介入住民根基養老保險。補繳尺度分為10000元、20000元、30000元、50000元和75000元這5個檔次,補繳資金記入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在住民根基養老保險的報酬付出方面,濟南明晰提出,征地時不滿60周歲的被征地農夫,在年滿60周歲時,其因被征地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核算報酬后,同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報酬歸并領取。其因被征地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參加住民根基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計較。
其它,征地時已滿60周歲的被征地農夫,其因被征地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按對應年數的付出系數(參照執行現行城鎮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70歲以上的執行70歲的付出系數)核算報酬后,與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報酬歸并領取,即繳即領。據悉,被征地農夫衰亡后,其住民根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可由其法定擔任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