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保險人的根基養老金;
(二)被保險人退休后衰亡的喪葬補貼費;
(三)國度和本市劃定的其他付出項目標用度。
根基養老保險基金產生付出堅苦時,由市財務部分予以支持。根基養老金由社會保險包辦機構認真發放。
1998年7月1日往后介入事變,切合按月領取根基養老金前提的被保險人,其根基養老金由基本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
基本養老金月尺度以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均勻人為和本人指數化月均勻繳費人為的均勻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尺度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度劃定的計發月數。
1998年6月30日早年介入事變,2006年1月1日往后切合按月領取根基養老金前提的被保險人,除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外,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詳細過渡步伐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分擬定,報市人民當局核準后施行。
2006年1月1日往后到達退休年數但個人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被保險人,不發給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付出給本人,同時發給一次性養老賠償金,終止根基養老保險相關。
2012月31日早年已經離退休的職員,仍憑證原國度和本市劃定的尺度發給根基養老金,并執行根基養老金正常調解步伐。
被保險人衰亡后,憑證國度劃定享受喪葬補貼費和扶養直系支屬接濟費。
被保險人領取根基養老金的最低尺度,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分會同有關部分制定,報市人民當局核準后向社會發布。根基養老金最低尺度,隨本市經濟成長和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