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整年發放的公道人為總額為200萬元,為職工付出增補養老保險12萬元,增補醫療保險8萬元。我公司將為職工付出的增補養老保險和增補醫療保險全額在稅前作了扣除,這樣處理賞罰正確嗎?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驗條例第三十五條劃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分可能省級人民當局劃定的范疇和尺度為職工繳納的根基養老保險費、根基醫療保險費、賦閑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養保險費等根基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可能職工付出的增補養老保險費、增補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務、稅務主管部分劃定的范疇和尺度內,準予扣除。
《財務部、國度稅務總局關于增補養老保險費增補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題目的關照》(財稅〔2009〕27號)劃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按照國度有關政謀劃定,為在本企業任職可能受雇的全體員工付出的增補養老保險費、增補醫療保險費,別離在不高出職工人為總額5%尺度內的部門,在計較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高出的部門,不予扣除。
因此,你公司為本企業任職或受雇的全體員工付出的增補養老保險費、增補醫療保險費,應別離在不高出職工人為總額5%尺度內的部門,準予扣除,高出限額尺度的應作納稅調解。詳細來說,增補養老保險扣除限額=200×5%=10(萬元),現實產生了12萬元,必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10=2(萬元);增補醫療保險扣除限額=200×5%=10(萬元),現實產生了8萬元,可以全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