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起,我縣抉擇將新型農村和城鎮住民社會養老保險(即“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歸并實驗,歸并后統稱為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保”)。
請全縣切合參保前提的城鄉住民伴侶,實時到地址村(居)委會參保繳費,并主動索要保險費發票。
為利便寬大住民相識新政策,起勁參保,現就有關政策舉辦逐一解讀。
一、參保范疇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門生)、非國度構造和奇跡單元事戀職員及不屬于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制度包圍范疇的、具有廣豐縣戶籍的城鄉住民,可以在戶籍地介入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
二、參保繳費尺度
城鄉居保個人繳費尺度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12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按年繳費。
對城鄉重度一、二級殘疾人,經本人或家眷申報后,財務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每人每年100元。
繳費參保人按年繳費的同時,財務還給以繳費津貼,津貼尺度為繳100元補30元、繳200元補35元、繳300元補40元、繳400元補45元、繳500元補60元、繳600元補65元、繳700元補70元、繳800元補75元、繳900元補80元、繳1000元補85元、繳1500元補90元、繳2000元補95元。
三、養老保險報酬
城鄉居調養老金月計發尺度=基本養老金+(個人賬戶所有儲存額÷139),付出終身。對繳費年限高出15年的,每高出1 年,每月增發2%的基本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按照按中央、省當局確定的尺度執行。
四、報酬領取前提
介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度劃定的根基養老保障報酬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驗時已年滿60周歲(1952年7月1日前出生),在國發〔2014〕8號文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度劃定的根基養老保障報酬的,不消繳費,自國發〔2014〕8號文實驗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
距劃定領取年數不敷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應承補繳,累計繳費不高出15年;距劃定領取年數高出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驗時,應按年繳費而繳費間斷、累計繳費年限又不敷15年的,應補繳間斷年度的保險費,且不能享受當局繳費津貼。
五、保險相關轉移
介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的職員,在繳費時代戶籍遷徙、必要跨地域轉移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相關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相關,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所有儲存額,并按遷入地劃定繼承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較;已經按劃定領取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的,無論戶籍是否遷徙,其養老保險相關不轉移。
六、保險相關注銷
參保人呈現衰亡、出國定居或已享受職工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障報酬的,應終止并注銷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相關。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領取職員衰亡的,從次月起遏制付出養老金,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可以依法擔任。
廣豐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奇跡打點局
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