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務部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跟尾暫行步伐>的關照》(人社部發〔2014〕17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貫徹實驗<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跟尾暫行步伐>有關題目的關照》(人社廳發〔2014〕25號)兩個文件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跟尾暫行步伐》出臺,7月1日正式實驗。
涉及人群:
兩類,一是進城務工的農夫,在鄉務農時介入了城鄉住民養老保險,進城務工時介入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二是城鎮就業不不變的職員,未就業時介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就業后憑證劃定介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機動就業職員在兩種養老保險制度間交錯選擇參保。這些職員在長達幾十年的勞動生活中,也許在兩種制度中都參保繳費,必要治理制度跟尾手續。
(留意三點: 1、只介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或只介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不能治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跟尾。 2、已經憑證國度劃定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報酬的職員,不再治理城鄉養老保險跟尾手續。3、今朝應承參保職員在省內既介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又介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
轉移前提: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遲繳費至15年)的,應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報酬領取地社保機構申請治理從城鄉住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敷15年或按劃定延遲繳費仍不敷15年的,應向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領取地社保機構申請治理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
跟尾時點:介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住民養老保險職員在到達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劃定的法定退休年數后,可以申請治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跟尾手續。也就是說,制度跟尾時點為最后領取養老保險報酬時。參保職員到達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數前,不治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跟尾手續
治理措施
參保職員向報酬領取地社保機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包辦機構可能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包辦機構)提出轉入申請,填寫《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跟尾申請表》,如果城鄉住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則應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報酬領取地社保機構申請;如果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則應向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領取地社保機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