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養老保險新規 知青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12月3日,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宣布了關于城鎮從業職員社會保險多少題目處理賞罰意見的關照,進一步完美了城鎮從業職員根基養老保險政策。關照明晰,原上山下鄉知青回城并介入根基養老保險的職員,其上山下鄉時代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在國有企業或城鎮集團企業改制、封鎖、休業前,職工已經到達法定退休年數且單元從未為其繳納過根基養老保險費的,不得再參保繳費。
二次招工工齡計較題目
經縣級以上勞動部分審批,治理過二次招工手續的從業職員,其第一次招工事變時代切正當令、禮貌、規章及《海南省垣鎮從業職員根基養老保險條例實驗細則》相干劃定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用于計發根基養老保險報酬。
對付存在二次招工且在本《關照》實驗之前已經治理退休手續的職員,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應按其退休時的計發步伐,依照前款劃定從頭為其計較根基養老金,從1月1日起按新審定的尺度發放(已經治理一次性養老保險報酬手續并已經領取了報酬的職員,須按劃定退還已領取的相干報酬)。
原上山下鄉知青工齡認定題目
原上山下鄉知青回城并介入根基養老保險的職員,其上山下鄉時代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原上山下鄉知青在本《關照》實驗之前已經治理退休手續的,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應按其退休時的計發步伐,依照本條前款劃定從頭為其計較根基養老金,從1月1日起按新審定的尺度發放(已經治理一次性養老保險報酬手續并已經領取了報酬的職員,須按劃定退還已領取的相干報酬)。
外省定額繳費職員養老金計發題目
外省定額繳費職員將社保相關轉入海南省并治理退休手續時,轉出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可以或許提供定額繳費年限對應的繳費基數的,按其提供的定額繳費數據計發養老金;轉出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無法提供定額繳費年限對應的繳費基數的,一致按繳費指數1.0計發養老金。已轉入本省的外省定額繳費職員如社保相關再次轉出本省的,均按其轉入海南省時的數據轉出。
初次介入事變時刻認定題目
因組織緣故起因間斷過事變,往后又從頭介入事變的職員,在調解退休職員根基養老保險報酬時,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應以其初次介入事變的時刻認定其介入事變時刻,對其20以泉源年的調待從頭舉辦調解,從1月1日起按新審定的尺度發放。
治理社會保險報酬領取手續職員、已領取報酬職員人事檔案打點題目
各級社會保險包辦機構要增強對治理社會保險報酬領取手續職員人事檔案的考核和打點力度。治理社會保險報酬領取手續職員的人事檔案要由其單元、主管部分、國資委或就業局,按相干劃定送交社會保險包辦機構考核。社會保險包辦機構不得吸取已經拆封的人事檔案或由當事人個人攜帶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包辦機構為參保職員治理退休手續考核人事檔案后,要在相干檔案原料的頁面上加蓋營業印章,同時,對其人事檔案舉辦留存并妥善保管(構造奇跡單元和原行業統籌單元暫由原單元打點),切實維護參保職員的相干社保權益。
社會保險包辦機構在審辦社會保險報酬領取手續進程中,發明人事檔案存在涂改、改動、偽造、冒用他人檔案原料等環境的,響應檔案原料不作為計發社會保險報酬的依據。已經領取社會保險報酬的職員,因為涂改、改動、偽造、冒用他人檔案原料等環境給社會保險基金造成的喪失,憑證國度和海南省相干劃定處理賞罰。
公事員身份職員的個人賬戶處理賞罰題目
2000年10月31日前,在海南省以公事員(含實施公事員制度打點之前的構造干部)或參照公事員法打點奇跡單元事戀職員的身份介入根基養老保險并繳納根基養老保險費,治理退休手續時由財務全額付出退休報酬、或因損失中國國籍而離境、退休前衰亡等緣故起因按劃定終止根基養老保險相關的,其2000年10月31日前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予以退還。
2000年10月31日前,在海南省以非公事員(含實施公事員制度打點之前的非構造干部)或非參照公事員法打點奇跡單元事戀職員的身份介入根基養老保險并繳納根基養老保險費的,治理退休手續時,切合按月領取根基養老保險報酬前提或切合財務全額付出退休報酬前提的,其2000年10月31日前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不予退還。
本條從1月1日起執行。國度還有劃定的,從其劃定。
國有企業和城鎮集團企業職工補繳題目
在國有企業或城鎮集團企業改制、封鎖、休業前,職工已經到達法定退休年數且單元從未為其繳納過根基養老保險費的,不得再參保繳費。造成的養老保險報酬喪失,職工依據《海南省垣鎮從業職員根基養老保險條例實驗細則》第十五條第二款的劃定,要求用人單元包袱響應的經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