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務部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跟尾暫行步伐》的關照
人社部發〔2014〕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當局,新疆出產建樹兵團:
經國務院贊成,現將《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跟尾暫行步伐》印發給你們,請當真貫徹執行。
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跟尾,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力和社會保險禮貌定,進一步完美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做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跟尾事變,有利于促進勞動力的公道活動,保障寬大城鄉參保職員的權益,對付健全和完美城鄉統籌的社會保障系統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域要高度重視,增強組織率領,明晰職責分工,親近協同共同,研究擬定詳細實驗步伐,深入開展政策宣傳表明和培訓,盡力做好包辦處事,抓好信息體系建樹,確保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跟尾事變安穩實驗。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務部
2月24日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跟尾暫行步伐
第一條 為了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跟尾題目,維護參保職員的養老保險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實驗<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多少劃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的劃定,擬定本步伐。
第二條 本步伐合用于介入城鎮職工根基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住民根基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必要治理跟尾手續的職員。已經憑證國度劃定領取養老保險報酬的職員,不再治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跟尾手續。
第三條 介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住民養老保險職員,到達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數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遲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住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憑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步伐計發響應報酬;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敷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待到達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劃定的領取前提時,憑證城鄉住民養老保險步伐計發響應報酬。
第四條 參保職員需治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制度跟尾手續的,先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有關劃定確定報酬領取地,并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相關歸集至報酬領取地,再治理制度跟尾手續。
參保職員申請治理制度跟尾手續時,從城鄉住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報酬領取地提出申請治理;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的,在轉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領取地提出申請治理。
第五條 參保職員從城鄉住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所有儲存額并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歸并計較或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六條 參保職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所有儲存額并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介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歸并計較為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第七條 參保職員若在統一年度內同時介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的,其一再繳費時段(按月計較,下同)只計較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并將城鄉住民養老保險一再繳費時段響應個人繳費和集團補貼退還本人。
第八條 參保職員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對付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的,終止并掃除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相關,除當局津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應予以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包辦機構認真從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能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根基養老金中抵扣。
第九條 參保職員治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跟尾手續時,按下列措施治理:
(一)由參保職員本人向報酬領取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跟尾的書面申請。
(二)報酬領取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受理并考核參保職員書面申請,對切合本步伐劃定前提的,在15個事變日內,向參保職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相關地址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發出接洽函,并提供相干信息;對不切合本步伐劃定前提的,向申請人作出聲名。
(三)參保職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相關地址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在接到接洽函的15個事變日內,完成制度跟尾的參保繳費信息轉達和基金劃轉手續。
(四)報酬領取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收到參保職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相關地址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后,應在15個事變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并將環境實時關照申請人。
第十條 健全完美世界縣級以上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接洽方法信息庫,并向社會發布,利便參保職員治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跟尾手續。成立世界同一的根基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處事體系,進一步完美世界社會保險相關轉移體系,加速遍及世界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職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治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跟尾提供便捷有用的技能處事。
第十一條 本步伐從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臺政策與本步伐不符的,以本步伐劃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