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增強社會保障系統建樹,保障城鄉住民老有所養,按照《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住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 〔2011〕18號) 文件要求“有前提的處所,城鎮住民養老保險應與新農保歸并實驗”,市當局抉擇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住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歸并實驗,成立城鄉住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同一的包辦打點。現提出如下實驗意見:
一、根基原則
城鄉住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根基原則是“保根基、廣包圍、有彈性、可一連”。僵持小我私人(家庭)、集團和當局公道分管責任,權力與任務相對應;僵持當局主導和住民自愿相團結,組織城鄉住民廣泛參保。
二、參保范疇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門生)、沒有介入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的城鄉住民,可在戶籍地介入城鄉住民社會養老保險。
三、基金籌集
城鄉住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首要由小我私人繳費、集團補貼和當局津貼組成。
(一)小我私人繳費
介入城鄉住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城鄉住民該當按劃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尺度今朝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參保職員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小我私人繳費按年繳納。
(二)集團補貼
有前提的村集團該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以補貼,補貼尺度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集會會議民主確定。勉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小我私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扶助。
(三)當局津貼
當局對參保人繳費給以津貼。個中:100元津貼30元;200元津貼40元;300元津貼50元;400元津貼60元;500元津貼70元;600元津貼80元;700元津貼90元;800元津貼100元;900元津貼110元;1000元津貼120元。
對城鄉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堅苦群體,當局為其代繳部門養老保險費。詳細尺度按《關于確定城鄉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堅苦群體介入城鄉住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尺度的關照》(大財社〔2011〕881號)劃定執行。
四、成立小我私人賬戶
各地域包辦機構認真為參保人成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小我私人賬戶。
小我私人賬戶資金包羅:小我私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利錢;集團補貼資金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小我私人對參保人的扶助資金和利錢;當局津貼資金和利錢。
參保人戶籍跨統籌地區轉移到已開展地域,其養老保險相關隨之轉移,小我私人賬戶資金所有轉移。
五、養老金計發
養老金由基本養老金和小我私人賬戶養老金構成,付出終身。
基本養老金由當局付出,尺度為每人每月150元;小我私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尺度為小我私人賬戶所有儲存額除以139。
繳費年限累計高出15年的,每超1年,基本養老金增進5%。
城鄉住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社會化發放。參保職員衰亡,小我私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當局津貼(本息合計)外,一次性付出給其法定擔任人或指定受益人;當局津貼余額并入城鄉住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用于繼承付出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六、養老金領取前提
城鄉住民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享受城鎮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報酬的,按月領取養老金。
2011年4月1日啟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2011年7月1日啟動城鎮住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距60周歲不敷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應承補繳,累計繳費不得高出15年,待年滿60周歲時,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距60周歲高出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不得低于15年,累計繳費低于15年的,年數滿60周歲時,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將小我私人繳費本息一次性返還給本人。
七、報酬調解
成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解機制。按照國度同一劃定,并團結經濟成長和物價變換等環境,當令調解基本養老金尺度。調解方案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分會同市財務等相干部分提出意見,報市當局核準后執行。
八、財務補貼
城鄉住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職員所需財務補貼資金及基本養老金由市、區市縣兩級當局包袱。
九、基金打點
城鄉住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市級統籌,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務專戶,實施出入兩條線打點,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劃定實現保值增值。
十、基金監視
城鄉住民社會養老保險包辦機構應成立健全基金財政、統計、審核和內部審計等制度,按年度體例基金出入預、決算,自覺接管財務、審計等部分監視。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舉辦監控和按期搜查,并按期披露城鄉住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付出信息,做到果真透明,接管社會監視。對冒領基本養老金的,應追究其法令責任。
財務部分認真憑證社會保險和預算打點法令禮貌劃定,對城鄉住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出入、打點和保值增值等環境舉辦監視打點。財務、監察、審計部分按各自職責實驗監視,嚴禁擠占調用,確保基金安詳。
十一、增強組織率領和包辦打點處事
(一)市當局創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宣傳、體例、財務、公安、審計、民政、生齒計生、殘聯等部分構成的城鄉住民社會養老保險事變率領小組,認真和諧相干政策,增強事變指導和監視。率領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人社局,詳細認真一般和諧事變。各區市縣也要創立響應的事變機構。
(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分認真全市城鄉住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行政打點事變,要增強打點與包辦機構建樹,切實推行主管部分的職責,會同有關部分做好城鄉住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籌劃、政策擬定、同一打點、綜合和諧等事變。
(三)各區市縣當局要充實熟悉開展城鄉住民社會養老保險事變的重大意義,要把城鄉住民社會養老保險事變列入內地經濟社會成長籌劃和年度事變方針打點查核系統,起勁穩妥地做好各項事變。
(四)各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分要成立健全打點制度,增強對包辦機構打點,切實推行主管部分的職責。(
(五)州里(街道)要配備專職職員,村(社區)配備代勞員,認真包辦城鄉住民社會養老保險營業。
(六)各級城鄉住民社會養老保險包辦機構的職員經費、公用經費和一般打點所需專項經費,及州里(街道)、村(社區)專職、代勞職員所需經費,列入財務預算,不得從城鄉住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七)各級城鄉住民社會養老保險包辦機構要成立各項打點制度,類型營業措施。
本實驗意見從2013年7月1日起執行。早年下發文件內容與此文件有關劃定相斗嘴的,以此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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