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省人社廳、省財務廳連系下發《關于同一和類型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費補繳政策的關照》,明晰可以補繳的三類職員,個中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均以地址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均勻人為的60%為基數,按20%的比例補繳積年根基養老保險費。該關照自7月1日起施行,有用期至2020年6月30日。
三類職員包羅:
我省企業職工中仍與單元存續勞動相關、未達到法定退休年數,因各類緣故起因應保未保、間斷繳費或欠費的,可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早年應保未保年限的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費;
具有我省戶籍,曾在我省構造、企奇跡單元、社會集體等有過事變經驗,但因各類緣故起因掃除勞動相關或分開原單元,未介入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或間斷繳費的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職員,可憑有用原始原料,以個人身份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費;
具有我省戶籍,2011年6月30日(含)早年領取工商業務執照的個別工商戶,可以個人身份補繳領取工商業務執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早年的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費。
以單元職工身份補繳的,補繳用度全額到位后,社會保險包辦機構將補繳用度按劃定別離計入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以個人身份補繳的,補繳用度全額到位后,社會保險包辦機構以上年度在崗職工均勻人為的60%為基數,按8%的比例為參保職員計入或補建根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男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未滿55周歲的職員,以個人身份補繳的,一次性補繳年限不得高出10年,補繳時刻不得早于地址市實驗根基養老保險“統賬團結”的時刻,個中個別工商戶補繳時刻不得早于領取工商業務執照的時刻。補繳后繼承繳費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補繳及現實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可按劃定治理領取根基養老金手續;不滿15年的,可延遲繳費至滿15年,再按劃定治理領取根基養老金手續。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職員,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可一次性補繳15年,按劃定治理領取根基養老金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