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名稱
城鎮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相關轉入營業
二、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國務院辦公廳《城鎮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相關轉移接續暫行步伐》(國辦發【2009】66號文)。
三、治理事項及方法
無治理事項數目限定,事變日都可治理。
四、治理前提(前置前提)
1、已在成都會以外地域介入城鎮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并繳費。
2、具有本縣戶籍且未高出法定退休年數
3、雖不具本縣戶籍,但已與本縣用人單元成立勞動相關并繳納城鎮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費,且男未滿50周歲;女未滿40周歲。
五、申請原料
1、轉出地包辦機構開具的《根基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據》。
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戶口本。
六、治理措施
1、本人憑身份證、戶口本、轉出地社保包辦機構出具的《根基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據》到社保局5號窗口考核轉入前提和手續。
2、對切合前提的職員打印《根基養老險相關轉移接續函》。
3、退管科科長復核并具名。
4、若屬于跨省轉入的職員則必要按劃定轉入根基養老保險金。由社保基金打點科認真基金轉入。
5、收到《根基養老險相關轉移接續環境表》、《根基養老保險相關轉移接續明細表》及轉移基金后,舉辦微機處理賞罰。
七、治理時限
收到轉出地社保包辦機構《轉移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后15個事變日
八、收費尺度及依據
收費尺度:無
收費依據:無
九、有無年檢或年審
無
十、事項種別
民眾處事事項
十一、治理范例
理睬件
十二、受理點
郫縣社保局大廳5號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