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8〕28號文件)的精神,積極穩妥地做好原行業統籌企業移交我省后的管理工作,使之盡快與我省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順利銜接,特制定本并軌方案。
一、統一并軌的基本原則和目標
根據國家現行的政策規定,結合行業和我省實際,充分考慮國家、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把原則性與靈活性結合起來,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結合起來,通過三到五年的時間,統一調整、規范原行業統籌企業的養老保險政策和業務,逐步達到省級統籌規定的統一制度、統一繳費比例
統一待遇計發辦法、統一管理和調劑使用基金。
二、實施范圍和對象
1998年8月31日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1998年9月1日以后移交我省管理的中央所屬行業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和離退休人員。
三、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
1、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行業統籌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繳費比例,通過3至5年時間,(煤炭、民航、銀行過渡期為5年,其它為3年),逐步向全省統一繳費比例過渡。
從1999年1月1日起,凡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低于單位繳費工資總額13%的,一步調整到13%。其中距13%不足1個百分點的,可超過13%,但最多只能提高2個百分點。高于13%低于20%的,最多只能提高2個百分點,最高不超過20%。超過20%以
上的,逐步遞減到20%。(1999年各單位繳費比例的具體安排詳見附表),以后每年底視當年收支情況由湖北省勞動廳、財政廳再具體下達下一年繳費比例。
1999年,各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根據1997年、1998年人平繳費工資總額,原則上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予以確定。從2000年開始,各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依據上年度職工實際工資收入水平予以確定。
2、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的統計口徑計算,即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之和。月平均工資超過全省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記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記入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低于全
省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
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從1999年1月1日起,低于4%的,統一調整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高于4%的,原則上維持不變。以后隨著職工工資收入的增加,同全省統一同步調整,最終達到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個人繳納的費用由單位按月扣繳。
四、個人帳戶的建立
1、從1998年1月1日起,原行業統籌企業職工,統一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調整或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2、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前,統一按本人繳費工資12%的數額建立個人帳戶。
3、1995年底前單位和個人繳費金額不記入個人帳戶,按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4、從1999年1月1日起,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支付、轉移、繼承等管理辦法,按鄂政發〔1995〕111號、鄂政發〔1997〕73號及其貫徹意見辦理。
五、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發辦法
1、1998年12月底以前已經按國家規定辦理離退休手續的離退休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原待遇原則上維持不變(其中符合勞社部發〔1998〕22號文件規定的統籌項目,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未經確認的項目由企業負擔,從成本中列支),同時享受并軌后的基本養老
金調整待遇。
2、1995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1999年1月1日以后達到法定離退休年齡的人員,其月基本養老金按以下計算公式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綜合性補貼
基礎養老金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0%的比例計發。
過渡性養老金以職工本人退休前若干年(至少5年)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1995年底前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按1.2%的比例計發,其計算公式為:
過渡性養老金=退休前若干年平均指數×1.2%×1995年底以前繳費年限×退休前上一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
個人帳戶養老金按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本金加利息)除以平均余命120個月計發。
綜合性補貼標準高出鄂政發〔1997〕73號文件的部分,分5年過渡,過渡辦法按勞社部發〔1999〕3號文件規定辦理。
3、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滿15年,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其月基本養老金按下列公式計發: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4、1995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0年,1999年1月1日以后達到法定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繳費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兩個月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的養老金,一次付清;個人帳戶儲存額中屬于個人繳費部分連本帶息一次支付給本人。1996年1
月1日及以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不滿15年而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5、職工離退休后的其他待遇,仍按原規定執行。
六、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為了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并使離退休人員適當分享社會經濟發展成果,建立基本養老金隨工資增長相應調整的機制。對于行業出臺的1998年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所增加的待遇,原則上按全省統一標準予以認定。今后的調整機制按全省統一規定辦理。
七、提前退休人員的認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9〕10號)規定,對1998年1月1日以后辦理提前退休的人員,1999年底前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等條件的,已辦理的退休手續經審核
后有效的,繼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養老金;1999年底仍未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等條件的,已辦理的退休手續無效,由企業統籌安排。對違反國家規定辦理退職和1998年1月1日前違反國家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參照上述規定妥善處理。
八、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為了更好地體現不同單位的效益差別,凡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參加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分配,原則上按職工當年的貢獻大小分別確定,補充養老保險基金不用于社會統籌調劑,記入職工個人帳戶。補充養老保險經費來源,按照省政府鄂政發〔1995〕111號、省勞動廳鄂勞險〔1996〕311號文件規定執行。
九、切實加強基礎管理工作
1、原行業統籌企業的職工退休和勞動能力鑒定一律由省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和鑒定。凡未按規定批準和鑒定的,社保機構不得支付退休待遇,同時,要追究有關*和當事人的責任。
2、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全額收繳、全額撥付的管理辦法,基金的收支及財務管理按照國發〔1998〕28號和財政部、勞動部財社字〔1999〕60號文件規定執行。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行社會化發放。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按照規定記錄個人帳戶,每年應向繳費單位和個人至少發放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通知單,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3、根據國發〔1998〕28號文件規定,原行業統籌企業經辦機構予以保留,履行代辦機構職責。
行業統籌并軌工作關系企業改革、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涉及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各行業企業和有關部門務必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統一并軌方案的順利實現。
實施前,省勞動廳、省財政廳對清理核查后的各項數據予以確認。
本方案由湖北省勞動廳負責解釋,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