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廠界內,因其生產而造成的噪音擾民,可向黃岡市環保局投訴,投訴電話:12345
交通噪聲及群眾自發組織的各類產生噪聲擾民活動、鳴炮、鳴笛以及娛樂場所產生的社會噪聲等,可向公安和文化部門投訴,投訴電話:110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方法招攬顧客的及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所產生的社會生活噪聲以及建筑工地施工噪音可向成都市城管委投訴,投訴電話:12319
(1)噪音擾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噪聲擾民是一個行為后果為定義的違法行為。只要產生的噪聲煩擾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產生噪音擾民的違法事實。
(2)在一定環境中不應有而有的聲音。泛指嘈雜、刺耳的聲音。從環境保護的角度看:凡是妨礙到人們正常休息、學習和工作的聲音,以及對人們要聽的聲音產生干擾的聲音,都屬于噪聲。噪聲是一類引起人煩躁、或音量過強而危害人體健康的聲音。噪聲污染主要來源于交通運輸、車輛鳴笛、工業噪音、建筑施工、社會噪音如音樂廳、高音喇叭、早市和人的大聲說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