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返還即個稅手續費返還,是指企業代扣代繳員工個稅時可以相應地從稅務機關按2%比例取得返還的手續費。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個人所得稅返還政策,歡迎大家閱讀!
增值稅
一、政策導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以下簡稱31號文)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
二、政策解讀
31號文第一條明確規定對儲蓄機構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而對非儲蓄機構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卻沒有明確規定是否需征收營業稅。
筆者認為我國雖沒有明文規定關于代扣代繳手續費返還免征營業稅,但依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有關免征營業稅的規定來看,手續費返還收入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范疇。因此按照代扣代繳的性質,手續費返還收入應依據營業稅稅目“其他服務業”計征。由于2017年5月全面推開營改增,手續費收入計征營業稅應相應過渡為計征增值稅,并按“商務輔助服務-代理經紀服務”征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
一、政策導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
(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以下簡稱20號文)
二、政策解讀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第十一條規定,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并可按所扣稅款的2%取得手續費。
同時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于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但由稅務機關查出,扣繳義務人補扣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不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
1994年出臺的20號文第二條明確規定,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筆者認為企業需關注的是手續費發放給具體辦理代扣代繳手續的相關辦稅人員作為獎勵,方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
一、政策導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以下簡稱31號文)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
二、政策解讀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
同時365號文規定:“三代”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該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因此,對于企業取得的個稅手續費返還收入,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對用于該項代扣代繳工作的支出,企業也可以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