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有何新規定?
答:
一、新《計稅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對于個體工商戶納稅人在2015年3月底之前進行的個人所得稅匯算申報,其稅款所屬期為,不適用新《計稅辦法》,申報時應當繼續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7〕43號)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核定征收方式以及定期定額方式征收的個體工商戶能否適用新《計稅辦法》的問題
新《計稅辦法》規定,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對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或定期定額方式征收管理的納稅人,不適用新《計稅辦法》。
三、個體工商戶都包括哪些納稅人的問題
新《計稅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包括:
(一)依法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
(二)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
(三)其他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人。
四、個體戶業主本人的私人車輛發生的油費、修理費等是否允許在個人所得稅中扣除的問題
新《計稅辦法》規定,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與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等不得扣除。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于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
五、個體戶經營者(業主)本人取得的工資,能否與個體戶的雇員工資一并計算后,在稅前進行扣除的問題
新《計稅辦法》規定,個體工商戶實際支付給從業人員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個體工商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個體戶業主所取得的工資不能作為“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稅前扣除項目,但計算個人所得稅時符合稅法規定的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可以減除。
六、個體工商戶為業主以及員工繳納的社保費、住房公積金,能否進行扣除的問題
新《計稅辦法》規定,個體工商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其業主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七、個體工商戶為業主以及員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能否進行扣除的問題
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個體工商戶為從業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是什么?
答:中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實行源泉扣繳與自行申報并用法,注重源泉扣繳。
(一).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
(二).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規定
(三).2021年達州個稅繳納標準起征點,達州個人所得稅稅率表扣除項
(四).2021年廣安個稅繳納標準起征點,廣安個人所得稅稅率表扣除項
(五).2021年宜賓個稅繳納標準起征點,宜賓個人所得稅稅率表扣除項
(六).2021年南充個稅繳納標準起征點,南充個人所得稅稅率表扣除項
(七).2021年樂山個稅繳納標準起征點,樂山個人所得稅稅率表扣除項
(八).2021年內江個稅繳納標準起征點,內江個人所得稅稅率表扣除項
(九).2021年遂寧個稅繳納標準起征點,遂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扣除項
(十).2021年廣元個稅繳納標準起征點,廣元個人所得稅稅率表扣除項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可分為按月計征和按年計征。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實行按年計征應納稅額,其他所得應納稅額實行按月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