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申報期限的公告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方便納稅人集中申報納稅,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將我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申報期限等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按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的,按年計算,分上、下半年兩期繳納,上半年的納稅申報期限為4月1日至30日,下半年的納稅申報期限為10月1日至31日;按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房產稅的,納稅申報期限為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日至15日。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申報期限:按年計算,分上、下半年兩次繳納,上半年的納稅申報期限為4月1日至30日,下半年的納稅申報期限為10月1日至31日。
三、本公告下發前,納稅人已申報繳納所屬期為2015年度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可計算扣減。
四、申報期后,納稅人因發生房產或土地轉讓行為而多繳的房產稅或城鎮土地使用稅,可在下一個申報期計算抵扣或申請退稅。申報期后新增的房產和土地,在下一個申報期內一并申報繳納。
五、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執行。《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等稅種納稅申報期限的通知》(瓊地稅發〔2009〕54號) 第一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
稅納稅申報期限的公告》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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