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管理,防范執法風險,切實維護納稅人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號)的相關規定,現將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以下簡稱“困難減免”)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困難減免的情形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可申請困難減免:
1.因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意外因素等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遭受重大損失(減免金額不超過納稅人因不可抗力遭受的損失額);
2.因經批準關閉、重組改制等原因停產、停業一年以上(含1年)且無生產經營收入;
3.國家及省級重點建設項目、扶持發展項目,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
4.從事國家鼓勵發展產業(主營業務為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所列鼓勵類項目),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
5.從事救助、救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和其他社會公共福利事業等公益事業,以及從事自來水生產供應、公共交通、電氣熱供應、郵電通訊、園林綠化等居民生活服務事業,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
以上3、4、5條所述“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是指納稅人申請減免稅款所屬年度發生經營性虧損,虧損額不低于納稅人申請減免稅款所屬年度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的10%。
享受困難減免的房產、土地為納稅人自用的房產、土地,納稅人出租的房產、土地,不論是否收取租金,一律不予減免。
(二)納稅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減免:
1.納稅人從事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限制類或淘汰類產業;
2.企業職工工資福利高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0%及以上;
3.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實核算收入、成本;
4.納稅人既往存在偷、逃、抗、騙稅行為。
二、困難減免的申請
(一)受理機關。符合困難減免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由地稅機關納稅服務(分)局負責受理。
(二)申請時限。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的期限為每年的6月30日前。
(三)申請范圍。困難減免按年審批,地稅機關原則上當年只受理、審批、減免納稅人上一年度的稅款。但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納稅人,可在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發生的當年申請困難減免。
(四)申請資料。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應提交以下資料:
1.《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
2.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3.房產、土地權屬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證明納稅人困難的相關材料。
(1)相關財務資料(包括記載房產、土地等財產賬頁復印件,申請減免稅款所屬年度的財務報表和職工工資及社保費證明等);
(2)按征期繳納的相關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完稅憑證(除因關停、受災等導致缺少資金無法納稅的外,納稅人在困難減免申請得到批準之前,應按稅法規定的要求和期限繳納稅款。);
(3)與申請減免依據或理由相關的證明材料:
①因不可抗力申請減免的,應提供相關受災證據、保險公司理賠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資料;
②因停產、停業申請困難減免的,應提供相關部門批準關閉、重組改制的文件,以及相關部門出具的停產、停業證明;
③國家及省級重點建設項目、扶持發展項目,應提供國家或省級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建設或扶持發展的證明文件;
④從事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下的鼓勵類產業的,應提供本單位從事行業的具體情況說明及對應的目錄摘錄件;
⑤從事公益事業及居民生活服務事業的,應提供相應性質或資質證明。
三、困難減免的審批
(一)審批權限。困難減免由縣級、設區市級地稅機關負責辦理審批手續。其中,納稅人申請年度減免房產稅20萬元以下、城鎮土地使用稅30萬元以下的,由縣級地稅機關審批;納稅人申請年度減免房產稅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城鎮土地使用稅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報設區市地稅機關審批。
(二)審批流程
1.受理。地稅機關納稅服務(分)局接收資料,審核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及時受理,并提示納稅人當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報告;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告知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受理后及時錄入相關信息,并在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轉下一環節按規定程序審批。
2.調查。主管地稅機關組成調查小組對納稅人基本情況,經營狀況,稅款申報、征繳及欠稅情況,申請減免稅理由等進行調查,形成調查報告與納稅人提交的資料一并報縣級地稅機關稅政部門。
3.審核。縣級地稅機關稅政部門初步審核后提交縣級地稅機關減免稅領導小組或局長辦公會研究。需報設區市地稅機關審批的,縣級地稅機關應向設區市地稅機關報送減免稅請示及相關資料,由設區市地稅機關主管稅政部門審核后,提交設區市地稅機關減免稅領導小組或局長辦公會研究。
4.決定。縣級地稅機關負責審批的,應在納稅服務(分)局受理納稅人困難減免稅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減免稅的決定,予以減免的,制發困難減免稅審批文件,不予減免的,告知納稅人不予減免的審批意見;由設區市地稅機關負責審批的,設區市地稅機關應在納稅服務(分)局受理納稅人困難減免稅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減免的決定,批復相關縣級地稅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準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
四、困難減免的管理及監督
(一)困難減免審批機關設立困難減免審批臺賬,按季度向上級地稅機關報送減免稅審批情況。對困難減免稅對象實行動態管理,對情形發生變化的,重新進行審核,對騙取減免稅的及時追繳稅款并按規定處罰。
(二)困難減免審批機關建立減免稅檔案管理制度,對納稅人申報資料及各級審核、審批意見等存檔備查,妥善保管。省局定期對審批情況進行抽查。
五、度的困難減免可適用本公告,納稅人應在2015年6月30日前提出減免申請,審批機關按規定的時限作出予以減免或不予減免的決定。
本公告自2015年4月15日起施行。《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江西省地方稅務局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審批規程>的通知》(贛地稅發〔2005〕1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