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及領取標準如何計算
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西省財政廳日前聯合下發通知,決定從2015年9月1日起,調整全省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及其適用區域。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共分四類區域:一類區域750元/月提高為1000元/月;二類區域710元/月提高為950元/月;三類區域670元/月提高為900元/月;四類區域630元/月提高為850元/月。
據介紹,此次調整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根據各地經濟社會的發展狀況同時參照最低工資標準適用區域對失業保險金標準適用區域作了相應調整,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適用區域由調整前的五類區域調整為四類區域。二是調整幅度較大,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平均數為925元,較調整前的平均數670元增加255元,平均增幅達38.1%。
“這次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調整,主要是根據江西省經濟發展水平、在崗職工工資增長幅度、同時參考最低工資標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等因素確定的。”江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相關負責人表示,按照江西省政策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最低工資標準、高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的要求,這次調整充分考慮了失業保險金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間的差距和銜接。
以平均標準為例,現行最低工資平均標準為1240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標準為450元,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平均標準為925元,三者之間形成合理的梯度差距。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平均標準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標準的206%;占最低工資平均標準同口徑的74.6%。因此,三者之間合理配套并相互銜接。
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的條件:(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失業人員,應當在被告知失業后30日內,持本單位出具的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到當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領取失業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并接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憑失業人員的失業證和身份證,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身份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