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了足夠繳費義務滿一年;
2、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并已辦理失業登記;
3、有求職意愿和要求。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程序:
1、 社保局規定辦理失業報備。這需要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15日內出面派員到各失業保險交納地的社保局辦理,辦理報備不直接對失業本人。如果辦理總人數超過8名,公司人事部還得提前通知社保局預約報備。公司隨后在辦理員工離職手續時應向離職人員轉交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回復的審核意見。
2、、辦理報備中用人單位需要向社保局遞交四種材料,并加蓋單位公章。
(1)單位出具的解聘通知書和相關檔案材料。
(2)社保局統一格式4聯式,失業證明。
(3)社保局統一格式一式兩份,失業登表。
(4)社保局統一格式一份,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
3、失業登記之后。社保局審查失業登記合格后,通知失業人員前去培訓并可領取失業金,同時辦理下崗證。失業保險金按照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5%計發(2013年南昌最低工資標準為1230元/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就醫的,可補助70%醫療補助金。
4、個人后續的準備。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后,持社保局發給的審核文件和《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鎮)有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從下一個月起,失業人員憑證到指定地點領取失業保險金。
《南昌市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二條 凡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了足夠繳費義務,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職工,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條 因辭職、自動離職等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和按國家政策規定領取了一次性自謀職業安置費的失業職工,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四條 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職工,每月10日前辦理失業登記的,當月領取;11日后辦理失業登記的,從次月起,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五條 失業保險金的享受標準和期限。標準:按照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5%計發。期限: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6年的,領取14個月;累計繳費時間6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可在14個月的基礎上增加1個月,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應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期間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八條 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應按月發放,由失業職工本人憑身份證和失業證領取,失業職工當月未領取且不能說明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當月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失業職工在失業前參加了醫療保險的,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繼續享受醫療保險。醫療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代繳。
失業職工在失業前未參加醫療保險的,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本人當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10%標準發給醫療補助金;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患有重病(因打架斗毆、自殘、參與違法犯罪活動而致傷病的除外),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醫院治療的,可憑醫院的醫藥費用正式發票補助70%醫療補助金,但最高不得超過本人10個月的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