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遼寧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
第十條規定
女職工產假期滿后
經本人申請
所在單位批準
可以請哺乳假至嬰兒一周歲
假期工資不得低于本人標準工資的75%
休假期間工齡繼續計算
孕婦每天可爭取半小時休息
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
用人單位需根據
其工作性質和勞動強度
安排每班一個小時的
工間休息時間
堅持工作有困難的
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批準
可提前休假
提前休假期間的工資
按病假工資標準支付
生育津貼享受待遇的對象為我省行政區域內已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為生育職工連續繳費滿10個月并繼續為其繳費,同時符合國家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生育(含計劃生育)的職工。
生育津貼(產假工資)以職工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時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在職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難產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另男護理假15天。生育津貼根據生育職工產假天數計發。
依據《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職工生育津貼按照上述辦法計算。生育職工在9月26日后休產假或未休完產假者,按上述產假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在9月25日前已休完產假的按原規定執行。符合規定的男護理假工資等問題,均按上述時間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