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第五條 女職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三條 企業虛報、冒領生育津貼或生育醫療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追回全部虛報、冒領金額,并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處罰。
企業欠付或拒付職工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企業限期支付;對職工造成損害的,企業應承擔賠償責任。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沈陽勞動法實務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可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三、女職工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條 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并在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進行生育、流產、引產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術,放置或者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劑術,輸卵管、輸精管結扎或復通術,下同)的參保人員,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產假工資)和生育醫療費補貼。
沈陽勞動法實務
第七條 參保人員的生育生活津貼(產假工資)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
(一)妊娠7個月(28周)及以上分娩的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28周)提前分娩的女職工,按3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職工,還可按下列規定增加生育生活津貼:
1、難產或剖宮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貼;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貼;
3、符合計劃生育晚育(女職工年滿23周歲以上、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政策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2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二)妊娠3個月(12周)及以上、7個月(28周)以下引產或者流產的女職工,按1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三)妊娠3個月(12周)以下流產的女職工,按15天(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日×15日)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四)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政策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男職工,按15天(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日×15日)計發護理假工資。
第十條 參保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一)計劃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費用;
(二)因選擇胎兒性別終止妊娠的費用;
(三)因自殺、自殘、斗毆、酗酒、吸毒、他傷、其他違法行為和醫療事故、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造成妊娠終止的醫療費用;
(四)涉及嬰兒的醫療、護理、保健等費用;
(五)超出生育保險規定范圍的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未辦理緩繳手續的欠繳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在欠繳期間所發生的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包括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費),由用人單位自行解決。
辦理了緩繳手續的欠繳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欠費期間所發生的符合生育保險規定的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療費,先由用人單位墊付,待整體補齊欠繳的生育保險費后,經市基本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審核,按規定標準給予核準報銷和撥付。
用人單位決定破產關閉或者其它原因解體、撤銷的,應將所欠繳的醫療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一并補繳后,對已懷孕但未分娩的女職工,給予產前檢查費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