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勞動法規定,鄭州除了產假有了適當的調整之外,產假的工資也有了明確的規定。各用人單位也應當遵照當地的規定去執行。孕婦在懷孕7個月以上則可向單位申請休假,產前的假期工資按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的80%發放,產期的職工享受同等的基本工資待遇。那么鄭州產假工資具體發放標準如何的?鄭州產假工資計算方法是如何的?本文為你詳細的介紹鄭州產假工資的相關知識。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而根據生產階段的不同,發放工資的形式也不一樣,小編大致梳理了這四種情況,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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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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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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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領生育津貼
產假包括:98天+30~60天(各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延長生育假)+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并不相等。為此國家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于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后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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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工資發放數值以六個半月為界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提出,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
2015《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訂,其中第二十五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29省份在修訂計生條例時,也取消了晚育假,將產假的計算方式調整為“國家規定假期98天+生育獎勵假”。
目前,全國已有29個省(區、市)修訂了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30省(區、市)修改了產假時間,各地均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女性的產假時長,詳細情況如下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