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溫補貼發放標準2017
根據浙江省人社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聯合發文的《關于調整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規定,從6月1日起,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45元。
高溫津貼發放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
也就是說,浙江省的高溫津貼是“按月發放”模式,不管6月到9月這四個月內高溫天數有幾天,都要發放高溫津貼。
高溫補貼可以用冷飲、夏季用品等代替嗎?
根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顯然,該《辦法》已經明確指出,防暑降溫飲料和高溫津貼不能互相替代,用人單位不僅要為高溫作業的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還要給他們提供足夠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試用期內有沒有高溫補貼?什么情況下要停止作業?
只要是符合《辦法》規定的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都應當享有高溫津貼,試用期也不例外。
我國目前高溫天是否停工主要以氣溫來進行區分,這點在《辦法》中有明確的規定。
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企業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即:重勞動、中等勞動、輕勞動分別為20、30、40分鐘),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企業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老板一定要趕工期,又不按時付高溫補貼,怎么辦?
關于是否停工的標準,《辦法》有明確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比如在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還要求勞動者在戶外工作,勞動者完全有理由拒絕。
另外,還要看單位是否按照國家規定,向勞動者支付了高溫津貼,在戶外高溫工作時,是否提供了充足的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的藥品,有沒有給高溫作業人員設立休息場所,提供座椅,保持通風良好或者配有空調等防暑降溫設施。
如果沒有,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或安全監管部門進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