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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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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云南市民十分關心云南省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據悉,云南省基本養老保險實現制度全覆蓋。

2017年,隨著云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工作的正式啟動,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實現了制度全覆蓋,基本養老保險覆蓋人群增加,保障范圍進一步擴大。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增加,達2861.8萬人,較上年新增204.8萬人。

云南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含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三項)收支增長幅度較大,基金規模進一步加大,基金保障能力持續增強,基金運行態勢總體穩定。2017年,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達745.2億元,較上年增長56.9%,占全部基金收入的61.5%;支出達546.7億元,較上年增長49.9%,占全部基金支出的57.6%;滾存結余達991.2億元,占全部基金結余的66.7%,其中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結余最大,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總量的72.5%。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不斷積累,為應對人口老齡化和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穩定運行提供了資金保障。

云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云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

(一)國有企業及其職工;

(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及其職工;

(三)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駐滇機構及其中方職員;

(四)城鎮私營企業、業主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個體勞動者;

(五)外省駐滇機構及其職工;

(六)統籌范圍內的離退休人員。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實行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第四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省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地(州、市)、縣(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規定的職責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縣級以上社會保險機構負責基本養老保險的具體業務。

第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具體負責基本養老保險的執法監察。

第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

第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當年不敷支付時,按下列順序解決:

(一)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證支付需求時,可轉讓或提前變現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具體辦法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轉讓或兌付國家債券仍不能保證支付需求時,由省級調劑金調劑;

(四)調劑后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解決;

(五)在財政給予支持的同時,根據需要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報批后調整繳費比例。

第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預算,由省級社會保險機構編制、匯總,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和省財政部門復核,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決算,由省級社會保險機構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并匯總,送省級財政部門復核后,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地方稅務部門征收。社會保險機構應當及時將參保單位的有關核定資料、征繳計劃及變動情況通知當地負責征繳的地稅部門;地稅部門應根據社會保險機構提供的繳費清冊,按月向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足額征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確保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時收繳入庫。

第十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個人共同繳納。從業人員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城鎮個體勞動者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個人繳納。離退休人員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稅前列支,個人按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個人當月的工資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要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拒繳、瞞報的要依法追究責任,并向社會曝光。從業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凡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每少繳1年,扣減個人月基本養老金的2%,依此類推。

第十一條 繳費基數和繳費率

(一)用人單位以上年度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基數合計數大于單位工資總額時,以個人繳費基數合計數作為單位繳費基數;從業人員個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本人月工資為統計局統計口徑規定的月個人全部工資收入,月工資高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月工資低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以下的,以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

(二)城鎮個體工商戶(含從業人員)、城鎮個體勞動者,按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300%之間任選一個檔次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總費率為18%,其中,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繳納10%,從業人員個人繳納8%。

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城鎮個體勞動者個人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費率為18%,全部由本人承擔。

(三)從業人員與原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到新的用人單位重新就業的,由新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由本人按本條(二)項規定的個體工商戶業主的費基和費率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接續養老保險。本人再就業前后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連續計算。社會保險機構應當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機構按照居民身份證號碼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個人帳戶按本人繳費基數的11%記入,其中,從業人員本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余部分從用人單位繳費中劃入。

個人帳戶儲存額利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每年參照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

第十三條 從業人員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個人帳戶不作繳費記錄,也不計算繳費年限,其個人帳戶由社會保險機構封存,儲存額繼續計息。中斷繳費后又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中斷前后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按規定累計計算。

第十四條 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從業人員或退休人員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應及時向企業和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提供死亡證明,在辦理有關手續后,繼承額按下列公式計算,并一次性支付給其合法繼承人:

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儲存總額

繼承額=------------×(120個月-已領取月數)

120個月

第十五條 從業人員在省級統籌范圍內流動時,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不轉移基金;從業人員跨省流動時,除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外,還應當轉移個人帳戶儲存額。

第十六條 從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辦理退休:

(一)男年滿60周歲。

女年滿50周歲時,在生產或工勤服務崗位工作,且連續在本崗位工作滿5年的,可以辦理退休;

女年滿50周歲時,在管理技術崗位工作的,以及雖在生產或工勤服務崗位工作,但連續在生產或工勤服務崗位工作不滿5年的,須年滿55周歲方可辦理退休。

管理技術崗位與生產工勤崗位的變動,用人單位應當在變動崗位后一周內,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鑒證后送社會保險機構備案。

(二)男年滿55周歲及其以上、女年滿45周歲及其以上,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8年的生產或工勤服務人員(上屬工作崗位簡稱特殊工種,下同);

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時,從事特殊工種的累計時間達不到規定年限的,按本條(一)項規定的退休年齡辦理退休。

特殊工種與非特殊工種的變動,用人單位應當在變動工種后一周內,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鑒證后送社會保險機構備案。

(三)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經地、州、市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從業人員,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四)因工致殘從業人員經鑒定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依法破產的國有企業從業人員,在距法定退休年齡〔即符合本條(一)項規定〕5歲以內的,經本人申請,并由企業一次性繳清其到法定退休年齡后10年時應支付的基本養老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10年時應支付的基本養老金=本人月實發基本養老金×12個月×(法定退休年齡+10年-實際年齡)〕后,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提前辦理退休。但從事特殊工種的人員,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原規定退休年齡的基礎上再提前辦理退休。

以上條件因情況變化需另行規定時,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 退休審批

(一)從業人員符合規定退休條件辦理退休的,由單位填寫《云南省職工退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報批表》(一式三份),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交社會保險機構審核待遇(無主管部門的企業或主管部門不在當地的企業,直接報社會保險機構審核待遇)后,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發給退休證。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城鎮個體勞動者符合規定退休條件辦理退休的,由本人書面申請,交社會保險機構審核待遇后,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發給退休證。

(二)從事高空、高溫、有毒有害、井下、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從業人員辦理退休,原實行行業統籌單位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前退休的,按有關程序需報省社會保險機構審核的,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其他用人單位按有關程序報地、州、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退休報批,需附本人與特殊工種相關的檔案材料。

(三)因工致殘職工的退休,按《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廳關于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和云南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四)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原行業統籌單位由省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鑒定;其他企業按參統社會保險機構的隸屬關系,由地、州、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鑒定。被鑒定職工須持本人身份證到由管轄的勞動鑒定委員會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進行病情診斷。由醫院出具病情診斷證明,勞動鑒定委員會根據診斷證明,作出鑒定結論。

從業人員出生年月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職工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年月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早記載的出生年月為準。

第十八條 繳費年限

(一)從業人員的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從業人員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前,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為視同繳費年限;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后實際繳費的年限為實際繳費年限(中斷繳費期間的年限扣除計算)。

(二)1986年10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合同制職工,其繳費年限從實際繳費之日起計算。

1995年9月30日(原行業統籌單位以行業實際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時間)前從事特殊工種的人員所從事特殊工種的時間按有關規定折算的工齡(最多不得超過五年),可以視同繳費年限,但只能在退休時按原辦法計算待遇時使用。

(三)1995年9月30日以前,與原所在國有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后自謀職業的原固定職工,若本人愿意從1995年10月1日起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基、費率和個人帳戶記錄按本辦法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的有關規定執行),其在原國有企業的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累計合并計算。

(四)原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于1995年9月30日前離職,后來重新工作,參加了社會保險,并于1995年10月1日起建立了個人帳戶的人員,離職前按國家有關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年限。未于1995年10月1日起建立個人帳戶的人員,必須從1995年10月1日起,按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并建立個人帳戶,離職前按國家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方可視同繳費年限。

原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于1995年10月1日后離職,后來重新工作,參加了社會保險,并建立了個人帳戶的人員,離職前按國家規定認可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年限。

離職前按國家有關規定認可的工齡,憑原單位的檔案證明材料,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后,方可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九條 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達到退休條件的從業人員,從批準退休的次月起,依照下列規定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一)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退休后按下列公式計發月基本養老金:

月基本養老金=月基礎養老金(從業人員退休的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20%)+月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本辦法下發后退休的人員,按下列辦法計發月基本養老金:

月基本養老金=月基礎養老金+月個人帳戶養老金+月過渡性養老金

月過渡性養老金=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4%×建立個人帳戶前的視同繳費年限。

建立個人帳戶第一年本人月繳費工資 建立個人帳戶第二年本人月繳費工資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建立個人帳戶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建立個人帳第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退休當年本人月繳費工資

……------------)÷(退休當年年份-建立個人帳戶上年年份-其間中斷繳費的年限)〕

退休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建立個人帳戶以來至退休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平均值

月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三項之和低于按原辦法計算的月基本養老金的,增發月過渡性調節金,對差額部分予以補足。

月過渡性調節金為從業人員1998年3月31日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與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差額。

(三)月基本養老金,不得高于從業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三倍;也不得低于從業人員退休時上一年度全省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60%。

(四)離休人員的離休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經國務院和省政府授予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模范、先進工作者的人員,其退休后的榮譽待遇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并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從業人員,繳費年限滿15年而達不到規定退休年齡,即男不滿50周歲、女不滿45周歲的,可以辦理退休,其基本養老金按下列公式計發:

(一)屬于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按本辦法第十九條(一)執行;

(二)屬于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其中:

月過渡性養老金=從業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1%×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前的繳費年限(含按規定可以視同繳費的年限),不享受過渡性調節金。

第二十二條 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傷殘程度達到一至四級,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工傷保險的,其退出工作崗位的待遇從養老保險金或工傷保險金中支付,由傷殘人員選擇。未參加工傷保險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且繳費滿15年的,其養老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繳費不滿15年的,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不再按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 1997年7月16日繳費年限(含按規定可以視同繳費的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參保人員,以及1995年10月1日前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基本建設及政府投資的公用設施建設征地招收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15年的,可以延伸繳費年限,按正常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的費基、費率逐年繳納,待繳費年限滿15年后,按有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第二十四條 從業人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以及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條件,但不愿按規定延伸繳費的,在辦理了退休手續后,一次性領取基本養老金,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一次性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數額為:退休時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繳費年限+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上述費用由社會保險機構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1995年9月30日前成立的用人單位,在本辦法實施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必須按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上年度全省職工月社會平均工資11%的比例(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個人繳費比例按現行規定執行)補繳1995年10月1日至參統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為從業人員從1995年10月1日起補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1995年10月1日后成立的用人單位,從辦理工商注冊登記之月起,按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并按社會保險機構核定的基數和規定的比例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未參加養老保險并已停產多年的城鎮集體企業,按國發〔2000〕8號文件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鎮個體勞動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后,可以根據約定,按月、季或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約定按季或年繳納的,應當在參統當月一次性足額繳納當季、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后每季、每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于當季的第一個月和當年的一月份繳納。

稅務部門應當設立個人繳費窗口辦理繳費業務。

第二十七條 經國家和省批準實施破產的國有企業,破產前已離退休的人員,按下列公式計繳養老保險費,由清算組在清產變現資金中一次性撥付到“社會保障財政專戶”。

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本人實發月離退休金×12個月×年限(法定退休年齡+10年-實際年齡)。

破產期間(從法院宣布破產之日起)職工在當年內(自然年度)符合退休條件的可以辦理退休,并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單位被兼并或與其他單位合并的,由兼并方或合并后的單位補繳其所欠繳(含借款和欠款)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對于按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人員,其基本養老金除特殊工種按《國務院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提前退休的年限,不減發基本養老金外,每提前1年減發2%(不含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本養老金。減發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及各種補貼)×(1-提前退休年限×2%)+個人帳戶養老金。

第二十八條 從業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條件到國外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二十九條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到國外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的,每半年需提供一份由國家規定的有關機關出具的生存證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據此由其國內指定人按月代領基本養老金。

第三十條 退休人員被判刑后,服刑期間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刑滿釋放后繼續享受服刑前的基本養老金待遇。

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緩期執行的,拘役或緩刑期間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勞動教養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

第三十一條 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根據全省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幅度適時進行調整,具體調整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省財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調整,統一按企業標準執行。

第三十二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社會保險機構所需的各項費用均由同級財政列入預算核撥,不得從基本養老基金中提取。省級財政應對行業社會保險機構所需經費予以補助。

第三十三條 提倡和鼓勵用人單位積極開展補充養老保險。

企業為職工提取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一般不得超過本企業當年兩個月的職工工資總額,所需資金在當年或歷年結余工資中列支。

企業選擇社會保險機構經辦的補充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險機構根據用人單位提供的從業人員名冊和繳費金額明細,按居民身份證號碼為從業人員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并按規定計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實行專戶儲存,不進行社會調劑。從業人員轉移單位時,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金隨其轉移到新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機構。

第三十四條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金歸從業人員個人所有,退休時由社會保險機構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或分期付給本人,從業人員死亡的,補充養老保險金全部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三十五條 社會保險機構應提高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做好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工作,逐步實現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所需業務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解決。

第三十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機構和地稅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檢查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帳冊等有關資料。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情況進行勞動和社會保障執法年審,用人單位在辦理工商年檢時,應當提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年審合格資料以及地稅部門提供的該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鑒定書。

第三十七條 《云南省企業職工退休證》和《云南省職工退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報批表》統一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印制。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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