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的云南養老保險是有什么政策的呢?云南的最新養老保險政策是什么內容?小編為你帶來了“云南養老保險政策”的相關知識,歡迎閱讀!
2017云南省農村戶口養老保險政策解讀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堅持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在政策上予以扶”為原則。其交費方式犬體面以分為三種:
第一種是定期交費。收入比較穩定或比較富裕的地區和人群通常采用這種方式。例如鄉鎮企業可按月、按季交納保費,富裕地區的農民可按半年或按年交納保費,其交費額既可以接收入的比例,也可以按一定的數額交納。
第二種是不定期交費。這是多數地區因收入不穩定而采取的方式。豐年多交,欠年少交,災年緩交。家庭收入好時交,不好時可不交。
第三種是一次性費。多數是歲數偏大的農民,根據自己年老后的保障水平將保費一次交足,直到60歲以后按規定領取養老金。
此外,當遇到各種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個人實在沒有能力交納養老保險金,經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暫時停交保險費。當經濟情況好轉時,應當恢復交費。對于停交期的保費,有條件的也可以自愿補齊。
2017云南省退伍軍人養老保險政策
近日,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改革完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制度。這是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深化軍人保險制度改革的又一項重要制度安排,是軍隊后勤政策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事關廣大官兵切身利益、事關軍隊建設穩定,有利于維護軍人養老保險權益、減輕軍人后顧之憂,對增強軍事職業的吸引力和軍人使命感榮譽感,提升部隊戰斗力具有重要作用。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批準的改革意見,總后勤部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印發了《關于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軍人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改革完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制度的管理模式、人員范圍、計算標準、轉移接續辦法等做出了規定。明確從2015年10月1日起,軍人退役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在軍人退役離開部隊時,由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一次性計算給予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和軍人職業年金補助,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
《通知》規定,軍人退役參加企業職工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按本人服役期間各年度月繳費工資和相應的標準計算;軍人職業年金補助,按2015年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間各年度月繳費工資和相應的標準計算。軍人退役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和軍人職業年金補助,按2015年10月1日以后本人服役期間各年度月繳費工資和相應的標準計算。
《通知》規定,軍人退役參加企業職工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由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開具轉移憑證交給本人,將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資金通過銀行劃轉至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軍人職業年金補助交給本人。軍人退役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由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開具轉移憑證交給本人,將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和軍人職業年金補助資金通過銀行劃轉至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軍人退役后,由安置單位或本人持軍隊開具的轉移憑證,到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為確保退役士兵養老保險待遇落實,《通知》規定,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直接向退役軍人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郵寄轉移憑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據此主動為退役軍人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做好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待遇的貫徹落實。
據總后勤部財務部門負責人介紹,這次改革完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制度,堅持以國家大政方針為依據,緊密結合軍隊實際,在項目設置、人員范圍、補助標準和實施時間等方面,與國家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保持一致,促進了軍地保險政策有效銜接。改革完善這項制度,充分體現了黨中央、中央軍委和習主席對廣大官兵的關心厚愛,有利于保障軍人退休后的養老待遇,提升軍事職業的比較優勢,進一步調動官兵建功軍營、戍邊衛國的積極性,吸引社會青年積極投身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
2017年云南養老金調整方案最新消息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要求和人、財兩部對我省的批復意見,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我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調整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退休人員調整辦法
(一)調整范圍
1.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于2015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2.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的人員。(以下統稱“退休人員”)
(二)調整時間
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三)調整標準
1.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掛鉤調整:與本人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疊加調整。
(1)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
(2)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的2.5%增加調整。
3.傾斜調整: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符合以下條件的退休人員,再給予適當傾斜。滿足多項條件的,疊加調整。
(1) 2015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0元。
(2)對退休時單位駐地(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等退休人員戶籍所在地)在我省的企業退休人員,分別按下列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一類地區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二類地區和三類地區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5元,四類地區、五地類區和六類地區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其他地區按一類地區標準調整。
(3)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經按以上標準調整后,其本人基本養老金低于本次調整待遇以后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調整到本次調整待遇以后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辦法
(一)調整范圍
1.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于2015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2.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的人員。(以下統稱“退休人員”)
(二)調整時間
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三)調整標準
1.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掛鉤調整: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的5%增加調整。
3.傾斜調整: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符合以下條件的退休人員,再給予適當傾斜。
2015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0元。
三、所需資金及來源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補助外,其余分別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縣(市、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足以支付的,先由州(市)調劑,確保本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兌現。因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待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到位后統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