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政府印發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深府〔2017〕37號,以下簡稱《貫徹意見》),對改革的范圍、基金籌集、待遇計發、關系轉移接續、職業年金等政策進行了明確。
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行政類和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
單位按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個人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繳費。個人月繳費工資基數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核定。《貫徹意見》實施前已退休的編制內工作人員不用繳費。
(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改革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平穩過渡”,改革前退休的“老人”保持原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國家、省等規定的項目(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 “中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加發過渡性養老金。
(三)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參保人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并按改革后各年度本人實際繳費工資之和的12%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四)職業年金。
在改革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為機關事業單位改革范圍內的工作人員(不包括改革前已退休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個人、單位分別按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的4%、8%繳費,全部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工作人員退休時,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或一次性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
(五)試點政策銜接。
改革前已按我市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參保繳費且納入本次改革范圍的,對應時段視同繳費年限的個人繳費本息原渠道退回。
此前,根據國家、廣東省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精神,我市已經部署開展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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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終于確定了!昨日,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了《深圳市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對改革的范圍、基金籌集、待遇計發、關系轉移接續、職業年金等政策進行了明確。
改革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平穩過渡”的辦法,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行政類和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怎么繳費?
個人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繳費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按月繳納。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計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由單位代扣,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個人月繳費工資基數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核定;新設立單位和參保單位新增的工作人員按照本人起薪當月的月工資核定。個人月繳費工資基數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不含節日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特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不含節日補貼)。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待遇如何?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本意見實施后退休,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改革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平穩過渡”,改革前退休的“老人”保持原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國家、省等規定的項目(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加發過渡性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1.2%)。
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其中,計發月數按國家和省統一規定執行。
如何過渡?
“中人”有10年過渡期“保低限高”
值得一提的是,對于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在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計發待遇(含職業年金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其中: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10月1日至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前退休的“中人”,根據國辦發〔2015〕3號文及其他配套文件規定,相應調整在職期間的工資標準,按本意見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按“中人”的過渡辦法重新核定養老金,基本養老金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職業年金
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
在改革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為機關事業單位改革范圍內的工作人員(不包括改革前已退休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適用范圍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一致。
職業年金費用按月繳納。個人、單位分別按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的4%、8%繳費,全部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后,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并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如何轉移?
流動不同轉移也不同
《意見》提出,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值得注意的是,10月1日至深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前,經組織批準調動工作且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條件的,由調入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并補繳期間相應時間段的養老保險費。10月1日至深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前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編制內工作人員,由原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并補繳期間相應時間段的養老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