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征夫認為,讓犯罪嫌疑人在電視上認罪,容易導致“輿論審判”,不利于法院的獨立審判,也不利于司法公正。
這次,朱征夫參加兩會,繼續關注防止冤假錯案,他一口氣帶來9條建議,均與此有關。
朱征夫今年兩會擬提建議
1 讓犯罪嫌疑人上電視認罪要慎重
2 嚴格言詞證據的采信標準
3 降低非法證據排除的門檻
4 偵查機關不宜在案件判決前搞立功授獎
5 擴大取保候審的適用范圍
6 試行偵查訊問時律師在場
7 創造條件讓法官敢于依法作無罪判決
8 少安排法官開會
9 適時批準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力國際公約》
【嫌疑人上電視認罪】
“讓嫌疑人上電視認罪不利于司法公正”
新京報:今年你在提案中提到犯罪嫌疑人上電視認罪的問題,你的觀點是什么?
朱征夫:我的建議是別讓嫌疑人上電視認罪。從法律上來說,如果沒有證據佐證的話,在電視上認罪是不應該采信的。因為有太多的可能性會導致犯罪嫌疑人違背意愿和違背事實認罪。在法院判決之前,要避免整個社會把他們當做罪犯來對待,否則對他們不公平,萬一法院后來判他們無罪呢?
新京報:犯罪嫌疑人在電視上認罪,算是口供嗎?
朱征夫:算是。這種口供有證據效力,但單憑口供是不能證明當事人有罪的。
新京報:提出這個建議出于哪些考慮?
朱征夫:我比較關注有罪推定的現象,讓犯罪嫌疑人上電視認罪,是對其進行有罪推定的一種形式。從我觀察到的案件情況來看,上電視認罪有違背當事人意愿的情況,也有違背事實的情況。
新京報:從司法角度分析,讓嫌疑人上電視認罪,會帶來哪些不良后果?
朱征夫:這影響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實施,而且會干擾法官的審判。會使檢察機關和審判受到偵查機關的壓力,不利于檢察院的獨立審查起訴和法院的獨立審判。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護和司法公正。
新京報:從輿論角度講,會有哪些不當之處?
朱征夫:容易導致“輿論審判”。犯罪嫌疑人在電視上認罪,再經過媒體報道、傳播,就會誤導公眾認為嫌疑人就是有罪的。這種情況下,如果證據不能支持,法院依法判無罪的壓力就更大了。
辯說
犯罪嫌疑人在電視上認罪,并不等于真的認罪,更不等于真的有罪。嫌疑人失去人身自由后,在多種情況下,均可能違背其真實意思而上電視認罪。嫌疑人還可能因為不懂法律而誤以為自己犯了罪,甚至可能有意替他人頂罪,所以只有認罪沒有充分證據佐證,并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言詞證據】
“試行偵查訊問時律師在場”
新京報:請具體講一下嚴格言詞證據采信標準的建議。
朱征夫:言詞證據須有實物證據佐證才能采信。現行的證據制度太注重言詞證據,單憑口供、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就可以給犯罪嫌疑人定罪。而言詞證據主觀性強,客觀性差,犯罪嫌疑人口供、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也可能逼出來,誘出來。
新京報:能否舉例說明。
朱征夫:比如說,在一起行賄受賄案件中,行賄人說自己送了錢,受賄人說自己收了錢,如果只靠言詞證據就可以給他們定罪。但事實上,這種口供通過逼供、誘供、騙供等方式都可以得到。而且,在這種情況下還有可能出現栽贓陷害的情況。所以說,一定要有實物證據佐證,僅僅依靠言詞證據是很容易冤枉無辜的。
新京報:從司法機關的具體操作來看,這個建議應該如何落實?
朱征夫:偵查機關要輕口供甚至零口供,在采集證據的時候要合法,不能誘供、逼供、騙供。偵查機關在使用證據的時候,一定要有各種印證,各種鏈條要能夠咬得上,而不能靠推論。
新京報:現行制度是如何規避偵查機關刑訊逼供的?
朱征夫:我們現在是全程錄像,但在這個過程中可能會有人做手腳。我認為律師在場是最好的規避辦法。
有個詞叫做“寧縱毋枉”,我們要冒著寧愿某些案件不破的風險,也要保護好老百姓的權利,不能出現冤枉好人的情況。
注說
除了合法收集證據、嚴格使用證據之外,朱征夫還建議審訊的時候律師在場。法治比較健全國家很少有刑訊逼供,因為律師不來他們就沒法兒審訊。但是我們國家沒有律師在場權。為了防止刑訊逼供、誘供、騙供,建議在我國部分地區試行偵查訊問時律師在場。
【無罪判決】
“排除干預,讓法官敢于作無罪判決”
新京報:你提出,要創造條件讓法官敢于依法作無罪判決,能具體闡釋一下嗎?
朱征夫:我國法院作無罪判決的比例非常低。而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這么低的無罪判決率,違背了司法工作的常理,同時也意味著可能許多依法應當判無罪的案件被判了有罪。
新京報:無罪判決的比例偏低,原因何在?
朱征夫:一方面,法官在判案時會受到來自有關辦案部門的壓力,判了無罪,好像有關辦案部門就辦了錯案,沒有面子。
另一方面,法官同時還會受到被害人家屬的壓力,一些家屬可能會去鬧事,給當地政府造成維穩壓力。另外,如果做出無罪判決,當前的社會情緒會讓法官擔心,被別人懷疑收了被告人的好處,或是與被告人有其他瓜葛。
新京報:怎么創造條件讓法官敢于作無罪判決?
朱征夫:要保障法官職業的穩定和安全。法官一經任用后,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職降職,也不得被隨意調離原來的審判崗位。同時還要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好法官的人身安全,建立扎實有效的法官職業保障體系。
另外,還要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排除一切外部干預,真正實現由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社會和公眾“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法律意識也需要得到提高。
資料顯示,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的無罪判決率一般在5%左右,英美法系國家或地區的無罪判決通常高達20%,香港地區的無罪判決率更是高達45%,但是最近十幾年我國的無罪判決率一直低于1%,的無罪判決率為0.066%。2015年各省法院報告的無罪判決率也少有超過0.1%的。
【律師與法官轉行】
“兩職業人員流動有利于相互理解”
新京報:去年,上海一位“千萬律師”轉行做法官,引發輿論廣泛關注,你怎么看待這種現象?
朱征夫:我非常理解這位上海律師的選擇。因為從一個法律職業人的角度來講,法官是我們最終的職業歸宿。
法官這個職業所帶來的尊榮感,是其他法律人的職業所無法比擬的。在國外,有很多優秀的律師在做了很多年之后,都轉行做了法官。
新京報:現在律師轉行做法官的通道多嗎?
朱征夫:不多。現在司法改革搞主任法官員額制,法院內部還有不少司法工作人員沒有消化,等他們自己消化完之后,可能從社會上更多地公開遴選法官。
新京報:有律師轉做法官了,也有不少法官和檢察官轉做律師,你怎么看待這兩個職業之間的相互流動?
朱征夫:法律人的這種流動和選擇是很正常的。他們轉行做律師可能是因為工作太繁重,或者生活壓力太大。但我認為還是職業志向起決定作用。
新京報:律師和法官兩個職業的人員流動,對改善兩者關系有何影響?
朱征夫:有好處。兩個職業的人之間能夠互相理解,相互尊重。
解說
在其他一些國家,很少有法官轉行做律師。一般情況下是40歲以上的律師改行去做法官,做法官的門檻比做律師高得多,律師要有足夠的經驗才有可能成為法官。但我們國家法官相對年輕一些,大學生一畢業就可能去法院工作,鍛煉幾年后就可能做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