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兩會社會撫養費最新政策計生條例社會撫養費辦法
記者:我有兩個問題想問一下李斌主任。第一個問題,全面兩孩政策實施之后,社會撫養費的去留和如何征收備受關注,請問這個社會撫養費未來會不會統一標準或者下調?第二個問題,“十三五”會對港資醫院釋放什么樣的政策紅利,您認為港資醫院在補充公立醫院醫療方面發揮了怎樣的作用?謝謝。
王培安:謝謝你的提問,我來回答第一個問題。大家都知道,全面兩孩政策前面有個前提,就是計劃生育國策要繼續堅持,繼續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就要繼續實行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根據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實施全面兩孩政策后,社會撫養費作為限制政策外生育的制度仍需繼續堅持。對于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也就是2017年元月1日之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已經依法處理完成的,應當維持處理的決定,尚未處理或者處理不到位的,由各省市自治區結合實際,依法依規,妥善處理。
王培安:11月,國務院法制辦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擬將《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改為《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擬修訂《辦法》中的部分條款。鑒于全面兩孩政策實施以后,情形發生了較大的變化,根據變化的情況,還需要進行研究評估。據了解,已經修訂的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省份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地的實際,對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制度做出了一些修改完善。
2017年全國兩會社會撫養費最新政策規定
關于取消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建議
“社會撫養費”的前身是“超生罰款”;1994年以后,一些地方認識到計劃生育是倡導性義務,,對超生者不宜進行行政處罰,因此“超生罰款”改成了收費;1996年《行政處罰法》出臺后,對超生不得罰款,“超生收費”明確為“計劃外生育費”;2000年,財政部、國家計生委根據中央8號文件精神聯合下發文件,要求各地將“計劃外生育費”改為“社會撫養費”。由于征收“社會撫養費”在法理上存在問題,導致社會不公,誤導民眾的生育觀念,建議取消。
1.征收“社會撫養費”不合理
原國家計生委新聞發言人的解釋征收社會撫養費的理由如下:“法律規定超生者必須繳納社會撫養費,不是罰款,而是超生者對社會進行的經濟補償。因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我們認為這種說法是不合理的,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征收社會撫養費的理由是“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問題是第二胎不能算多出生人口?從人口學上來說,保持人口規模不變,每對夫婦平均需要生2.1個孩子,但現行“社會撫養費”在很多情況下是針對第二胎的,這就不太合理了。
其次,“超生”的孩子雖然在養育期間占用了更多的教育和醫療等社會資源,但長大后是創造稅收的勞動者并可以對未來貢獻社會資源。
再次,隨著我國人口生育率的下降,通過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辦法減少孩子數量,降低對社會資源的壓力的做法已經不合時宜。以教育資源為例,過去十幾年來,由于孩子數量衰減生源不足,中國小學數量減少了一半以上,因此不再需要靠減少孩子數量來解決教育資源的供求關系。
最后,既然社會撫養費是讓多生的父母補償養育他們孩子所使用社會公共資源,這筆錢就應該投入到對孩子的撫養和教育上,但實際上征收的社會撫養費并沒有多少被投入到養育“多生出”的孩子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