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村委會換屆選舉工作方案范文
為進一步規范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提高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質量,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和民政部《村民委員會選舉規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和民政部《村民委員會選舉規程》,市《關于做好2021年全市村(社區)“兩委”換屆工作的實施方案》、中共市鎮委員會《關于印發<2021年鎮“兩委”換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結合鎮實際,進一步細化“村民委員會”換屆具體工作,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準確把握換屆工作指導思想和有關要求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深入貫徹落實關于農村和城市基層黨建的重要指示精神,貫徹落實*黨的建設總要求和*黨的組織路線,引導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嚴格執行中央和省、市、市關于村(社區)基層組織換屆工作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堅持把加強黨的領導、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嚴肅換屆紀律、強化科學統籌、正確輿論引導貫穿換屆工作始終,換出新班子、新作為、新氣象、新局面、新機制、新活力,為深入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四五”規劃在農村和城市基層落實落地,建設和諧美麗的新農村提供堅強組織保證。
(二)總體要求。工作中要注意堅持“三個基本原則”,把握“五個關鍵環節”,“三個基本原則”,即:堅持黨的領導,牢牢掌握換屆工作主動權;堅持發揚民主,保障群眾民主權利;堅持依法依規,規范有序推進換屆工作。“五個關鍵環節”,即:做好前期謀劃和準備工作;做好動員發動和選民登記工作;做好人選推薦提名;嚴格進行人選資格聯審和考察;精心組織選舉。
(三)時間安排。全鎮“村民委員會”換屆工作從2021年3月11日開始至4月25日結束,細化每個時段具體推進事宜,高質量完成“村民委員會”換屆工作。
二、選優配強“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
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選拔思想政治素質好、道德品行好、治理服務能力強、組織協調能力強,公道正派、廉潔自律、熱心為群眾服務的優秀人才進入“村民委員會”班子。
(一)“村民委員會”換屆提名人選準入條件。教育引導黨員群眾嚴格按照“三高三強兩滿意”的標準推選村“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①政治素質高。有理想信念和奉獻精神,有志于在農村干事創業,有組織紀律和大局觀念,宗旨意識強,能認真貫徹執行黨在農村的各項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②文化素養高。具備履行崗位職責應有的知識和能力,熟悉農業產業政策,掌握必要的實用技術,了解相應的法律法規,有較強的依法治村、依法行政能力和社會治理水平。③群眾威信高。品行端正,辦事公道,作風樸實,敢于擔當,勇于負責,廉潔自律,得到多數黨員群眾的認可。④帶富能力強。有經濟頭腦和致富本領,懂經營、善管理,發展思路寬、辦法多,能團結帶領黨員群眾共同致富。⑤服務能力強。具有較強的服務意識,服務作風好,服務水平高,熱愛農村,對農民有感情,熱心為村民辦實事、解難事。⑥治村能力強。熟悉農村社情民意,善于運用民主、法律、示范和服務等方法做群眾工作,妥善處理矛盾問題,化解鄰里糾紛,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⑦黨員群眾滿意。黨員、群眾參推率、參選率和候選人得票率較高。⑧組織滿意。換屆風清氣正,新任村干部符合選任標準,換屆后村班子能夠迅速開展好工作。
(二)明確禁入情形。凡是存在以下“十種情形”人員,不得作為村“村民委員會”換屆和村務監督委員會推選提名人選。①不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做政治上的“兩面人”,“當面一套背后一套”,欺瞞組織和群眾的。②受過刑事處罰、存在“村霸”“街匪市霸”和涉黑涉惡問題的,涉黃涉賭涉毒受到行政處罰的。③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未過影響期或涉嫌違紀違法正被紀檢監察、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④參與組織或利用邪教、地下宗教活動、封建迷信活動擾亂社會公共秩序被處理的。⑤法紀觀念淡薄,非正常上訪、無理訪、纏訪、鬧訪或以非法手段煽動和組織群眾集體上訪、干擾社會穩定或造成群體性事件的。⑥道德敗壞、欺壓百姓、群眾口碑不好,疫情期間拒不執行相關規定的。⑦破壞選舉秩序,有拉票賄選行為,參與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參選的。⑧有失信行為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⑨患有嚴重疾病、無法正常履行相應職責的。⑩經市委常委會研判認定存在其他不適宜擔任村干部情形的。
(三)明確職務職數。村民委員會中應有女性成員,職數設置為5人,即主任、副主任、文書(報賬員)、婦女委員(限女性)、治保調解委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本著精干、優化、高效、穩定原則,積極推行村“兩委”班子成員交叉任職。積極推行村黨組織書記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民委員會主任。
(四)從嚴資格審查。市委組織部、民政局會同紀檢監察、政法、公安、檢察、審判機關和統戰、司法行政、農業農村、信訪、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審計等部門,對村“村民委員會”換屆推選人選進行資格聯審,堅決防止不符合標準條件的人選進入班子。“村民委員會”換屆人選實行近親屬回避,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村民委員會任職。
三、依法依規抓細抓實換屆工作重點步驟及關鍵環節
一是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村民選舉委員會是主持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的唯一合法機構。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主任、副主任、委員組成,明確為5人,成員之間不得有近親屬關系,其近親屬或其本人被確定為村民委員會候選人的,不得再繼續擔任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村民選舉委員會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各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任意指定、撤換。把村黨組織書記依法推選為村民選舉委員會主任。對村黨組織書記競職村民委員會主任的,在組建村民選舉委員會時,要將組織放心、群眾認可的黨員骨干推選擔任副主任,待村黨組織書記被提名為候選人后,由副主任主持好選舉工作,其他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依法確定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所缺名額按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也可另行推選。
二是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針對城鎮化進程加快、人口流動性增強、戶籍制度改革等新情況,規范做好登記工作,防止錯登、重登、漏登。對外出務工經商的村民,要通過信函、電話或網絡等方式向其告知,對于暫時聯系不上的要積極通過其家屬、朋友及時轉達。認真審核和確認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正在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員一律不予登記,并在正式選舉日的30日前,按村民小組順序在本村的顯要位置公布,接受村民監督。
三是推選村民代表。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確定后,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組織實施村民代表的推選工作。村民代表名額由村民選舉委員會確定,一般在30至60人之間,要將村里的黨員、熱心為村民服務的、無前科劣跡的村民推選為村民代表,具體條件可由村民代表會議確定。人數較少的村,可不推選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產生的方式,
一是以聯戶組為單位推選,每10戶至15戶推選1人;
二是以村民小組為單位推選若干人。為確保婦女代表人數,宜采用以村民小組為單位推選的方式。
三是“直選”提名候選人。村民選舉委員會在正式選舉15日前,組織村民進行無記名投票。參加提名投票的村民過半數,提名投票有效。按照得票多少順序登記備案。得票多者前兩名為候選人。
四是資格審查。對通過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投票提名產生的候選人,按照村民選舉委員會預審、鄉級初審、市聯審的方式進行資格審查,確定正式候選人。資格審查未通過的,所缺名額按照直選提名候選人的結果,依次遞補作為候選人,遞補人員仍要執行資格審查程序。
五是嚴密組織投票選舉。選舉投票時,應召開選舉大會集中投票或設立中心投票會場和若干投票站投票。要切實維護投票現場秩序,設立秘密寫票處,確保村民在行使民主權利時不受干擾,自主表達選舉意愿,實行無記名投票、公開計票,當場公布選舉結果。要依法辦理委托投票手續,規范代寫選票,禁止使用流動票箱投票。
六是同步推選產生村務監督委員會。
1.要明確人員組成。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應掌握財會、管理、計算機等相關知識。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原則上由村黨組織紀委書記或紀檢委員擔任。鼓勵群團組織負責人、村民小組長和村民代表,通過民主程序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除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的村黨組織紀委書記或紀檢委員外,村黨組織其他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村報賬員、村文書、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不得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2.要完善推選方式。村務監督委員會應在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結束后10日內,在新一屆村黨組織領導下,由村民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其候選人由村民自薦或聯名推薦,資格條件通過縣級聯審后,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集中進行推選。推選結果應及時報鄉鎮黨委和政府備案。
XX街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主要分為選前準備、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的產生、選民登記、提名確定候選人、投票選舉、選舉后續工作六個階段。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XX省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政策,制定XX街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辦法:
2021年關于農村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方案范文
一、審計報告公示(20XX.X.11-20XX.X.25)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XX省委組織部、XX省民政廳、XX省財政廳、XX省農業農村廳、XX省審計廳關于做好全省村委會成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社區居委會財務收支審計工作的通知》(X審〔20XX〕109號)文件規定進行村(居)委會成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并對審計報告進行公示。
二、選民登記(2021年X月4號)
1、登記對象
截止到選舉日年滿18周歲(計算村(居)民年齡的時間,以本村(社區)村(居)委會選舉日為準;村(居)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證為準,無身份證的,以戶口本為準)的村(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村(居)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居)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社區)并且長期在本村(社區)居住的村(居)民;
(二)戶籍在本村(社區),登記選民期間或者選舉期間不在本村(社區)居住,接到村(居)民選舉委員會通知后,表示愿意參加選舉或者書面委托他人投票的村(居)民;
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選民名單:
(一)經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告知,本人書面表示不參加選舉的村(居)民;
(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村(居)民(確認是否被法律剝奪政治權利,應以司法機關的法律判決文書為準;同時,對因各種嚴重刑事犯罪案經濟犯罪案而被羈押,正在受偵察、起訴、審判的人,經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批準,在被羈押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利。這類情況必須由檢察院或法院以公函或文件形式予以認定,其他部門的認定無效);
(三)不能行使選舉權和無法表達意志的精神病患者或癡呆人員。
(四)現役軍人、在校大中專學生、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職干部職工。
選民資格的認定有爭議的,由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確認。
2、登記方法
登記時,以村(居)民小組為單位設立登記站,由登記員挨家挨戶登記。
3、審核和確認選民名單
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必須對造冊登記的選民名單進行認真審核和確認,做到準確、無誤。
4、公布選民名單(2021年X月4號)
造冊登記的選民名單,經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審核確認后,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按村(居)民小組順序在本村(社區)的村(居)務公開欄內予以公布。
5、受理村(居)民申訴(2021年X月4號-8號)
村(居)民對公布的選民名單,如有異議,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書面向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公布處理結果,超過提出異議期限的,不予受理。選民名單和選民總數以異議處理調整后的名單為準。
6、發放參選證
選舉日前,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根據登記參加選舉的村(居)民名單填寫、發放參選證,并由村(居)民簽收。投票選舉時,村(居)民憑參選證領取選票。
三、提名確定初步候選人
1、職位和職數
XX街村(居)民委員會的職位和職數為3人,主任1人,委員2人。
2、初步候選人報名條件
(一)新進人員年齡50周歲以下,原村委會成員參選的不能超過60周歲;
(二)村(社區)“兩委”班子成員候選人應當思想政治素質好、道德品行好、工作作風好、群眾口碑好,帶富能力強、協調能力強、奉獻意識強、廉潔意識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確定為村(社區)“兩委”班子成員候選人:1.受過刑事處罰,存在“村霸”、涉黑涉惡等問題的;2.組織、參與非法宗教活動,利用宗教宗族宗派勢力干擾侵蝕基層組織和基層政權的;3.涉嫌嚴重違法違紀正在接受紀檢監察、公安、司法機關等立案調查處理的;4.拉票賄選、干擾破壞選舉,基本事實被有關部門查清的;5.長期無理上訪或組織、蠱惑群眾上訪,影響社會穩定的;6.截留克扣扶貧、低保等民生領域資金,土地征用補償款、財政專項資金,侵害群眾利益,受到法律紀律追究的;7.揮霍、侵占村級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的;8.道德品行低劣,因聚眾賭博、嫖娼等被處以治安拘留處罰,或因涉毒被治安處罰的;9.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確定為村(社區)“兩委”班子成員候選人:1.在疫情防控、防汛救災等重大應急處置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拒不配合、干擾破壞等情形的;2.有違法用地、違章建房行為尚未整改的;3.近5年內有損害生態環境行為被查處的;4.無正當理由,違反合同約定,拖欠村集體資產租賃費用、土地流轉費用的;5.在任期履職考評中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6.近3年黨員民主評議曾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7.由于身體健康及年齡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的;8.拒不簽訂紀律承諾、創業承諾和辭職承諾的;9.個人未報名參選的。村(社區)“兩委”班子成員實行近親屬回避,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孫及外祖孫關系的,不得在同一個村(社區)“兩委”班子中任職。
(三)初步候選人報名
報名實行“一人一崗”,即報名參選村(居)委會主任的不得再報名參選村(居)委會委員,報名參選村(居)委會委員的不得報名參選村(居)委會主任。
(四)初步候選人資格審查
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對報名參選村(居)委會主任、村(居)委會委員的村(居)民按照上級規定的“九不能,九不宜”進行初審,初審后符合條件的報街道辦村(社區)“兩委”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審查,街道審查合格的再上報縣級聯審。縣級聯審合格的人員作為初步候選人,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及時發布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初步候選人名單。
四、提名確定正式候選人
初步候選人名單公布后,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確定投票提名村(居)委會成員正式候選人的投票地點和時間,并發布公告。
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應當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居)民在初步候選人中根據擬定的職位和職數等額提名候選人,按照得票多少差額確定,村(居)委會主任差額1人,委員差額1人。每一村(居)民提名人數不得超過擬定的候選人名額。不是初步候選人的,不得提名為正式候選人。
4、公布候選人名單
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以得票多少為序,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正式候選人應當于被提名確定為正式候選人當日簽訂紀律承諾、創業承諾、辭職承諾并報所在鄉鎮(街道)村(社區)“兩委”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備案,拒不簽訂三項承諾的取消正式候選人資格。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5日前將村(居)民委員會正式候選人名單和候選人簽訂三項承諾書情況向村(居)民公告。
第五階段投票選舉
一、確定投票方式
村(居)民委員會投票選舉采取選舉大會方式,組織全體登記參加選舉的村(居)民集中統一投票;
二、公布選舉日、投票方式、投票時間和投票地點
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在選舉日的5日前公布選舉日、投票方式、投票時間和投票地點。
三、辦理委托投票
登記參加選舉的村(居)民,選舉期間外出不能參加投票的,可以委托本村(社區)有選舉權的近親屬代為投票。每一登記參加選舉的村(居)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過三人。提名為村(居)民委員會正式候選人的,不得接受委托。
被委托投票人或者委托投票人應當在選舉日前到村(居)民選舉委員會辦理書面委托手續,選舉日當天一律不辦理委托投票。經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批準后,委托生效。選民委托他人代為投票的,村(居)民選舉委員會要收回該選民參選證,向被委托人員發放委托投票證,并在選舉日前1天公布委托投票的選民和被委托投票的選民名單。
被委托人在選舉日當天應親自參加選舉大會或到投票站憑證領取選票、寫票和投票,不得將委托證交他人再委托投票。
四、確定選舉工作人員
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依法依規提名選舉工作人員,經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選舉工作人員包括總監票員、驗證發票員、唱票員、計票員、監票員、代書員、投票站工作人員等。
選舉工作人員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遵紀守法、公道正派。候選人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選舉工作人員。
選舉工作人員名單應當在選舉日前公布,采取選舉大會投票的還應在選舉大會上宣布。
選舉工作人員確定后,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對其進行培訓。
五、投票選舉
采取選舉大會進行選舉的,由村(居)民選舉委員會召集,村(居)民選舉委員會主任主持,投票結束后,應當將所有票箱集中,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同開一箱,防止秩序混亂和舞弊現象。開箱后,應先分別清點投票站票箱的選票數,核對無誤后再清點中心選舉會場票箱選票數。然后,將選票混在一起,由選舉工作人員逐張檢驗,清點選票總數。在個別疑難選票認定上,應由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集體認定,選舉工作人員不得自作主張、自行認定。在實際工作中,要先將少數有瑕疵、難以認定的選票挑選出來,由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集體認定后,再進行計票。
在選票的認定上,要把握好以下幾點:
1.檢驗選票。選舉工作人員應逐張清點檢驗選票。對難以確認的選票應當在公開計票前提交村(居)民選舉委員會討論決定。
2.認定有效票。有效選票又分整張有效或部分有效兩種:整張有效,是指一張選票完全符合選票規定的應選人數和寫票規定;部分有效,是指在一張選票上,選民對有的候選人按規定寫票,而對其他候選人胡寫亂畫無法辯認,該張選票為部分有效票。
3.認定無效票。無效票,又稱廢票。包括:多于應選人數的選票;書寫模糊不能辯認的選票;在選票上書寫(畫)選票規定以外的標識的選票。
4.認定棄權票。投出的未寫任何符號的選票。
5.無效票(廢票)、棄權票與有效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的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這就是說,判斷候選人當選是以“參加投票的選民”為基數的,而廢票和棄權票是包括在這個基數內的。廢票、棄權票要與有效選票同時封存、存檔和保管,不得隨意銷毀和丟棄。
6.認定選票要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統一。檢驗選票是有效還是無效要依規定進行。同時,對每張選票要具體分析。一是未按選票規定的位置寫票,但能表達投票人意向的選票,如有的選民未在候選人上方空格內劃“√”,而在候選人姓名下劃“√”,這樣的選票明顯表達了投票人意向,可視為有效選票。二是局部劃錯的應局部作廢,不應將整張選票作廢。三是另選他人的選票,將姓名寫錯或寫成小名別名的,如果本村(社區)有選舉權的村(居)民中無同姓名的村(居)民,如將李二牛寫成“二牛”等應視為有效票。
六、選舉有效性確認
選舉村(居)民委員會,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居)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參加投票的村(居)民人數,以從票箱收回的選票數為準。判斷本次投票是否有效,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從票箱收回的總選票張數超過本村(社區)登記的選民總數的一半以上;二是從票箱收回的總選票數要等于或少于發出的總選票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選舉無效:
(一)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未按照法定程序產生的;
(二)候選人的產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三)參加投票的村(居)民人數未過登記參加選舉的村(居)民半數的;
(四)違反差額選舉原則,采取等額選舉的;
(五)收回的選票多于發出選票的;
(六)沒有公開唱票、計票的;
(七)沒有當場公布選舉結果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有關選舉程序規定的。
七、確認當選
正式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居)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另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居)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只宣布得票結果,經資格審查通過的,方能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人數超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人進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選舉結果經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確認有效后,須當場宣布,同時應當公布所有候選人和被選人所得票數。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當選無效。
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投票選舉當日或者次日,公布當選的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名單,并報鄉鎮(街道)備案。村(居)民選舉委員會無正當理由不公布選舉結果的,鄉鎮(街道)村(社區)“兩委”換屆選舉工作指導機構應當予以批評教育,督促其改正。
八、另行選舉
村(居)民委員會當選人不足應選名額的,不再另行選舉。
第六階段選舉后續工作
一、工作移交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村(居)民委員會產生之日十日內完成工作移交。
原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依規將印章、辦公場所、辦公用具、集體財務賬目、固定資產、工作檔案、債權債務及其他遺留問題等,及時移交給新一屆村(居)民委員會。
移交工作由村(居)民選舉委員會主持,鄉級人民政府監督。
二、選舉產生村(居)務監督委員會
(一)村(居)務監督委員會的組成
村(居)務監督委員會由三人組成,其中主任一名。為適應履行職責的要求,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中應有具備財會、管理知識的人員。村(居)務監督委員會實行回避制度,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村(社區)會計(報賬員)不得擔任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二)村(居)務監督委員會的選舉
新一屆村(居)民委員會產生后,應當及時選舉產生新一屆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由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按照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的選舉程序進行選舉,任期與村(居)民委員會相同,向村(居)民會議和村(居)民代表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可以列席村(居)民委員會會議。
(三)村(居)務監督委員會工作交接
村(居)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新的村(居)務監督委員會產生后的十日內主持新一屆村(居)務監督委員會工作交接事項,程序、參加人員按照村(居)委會工作移交進行。
三、推選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組長
(一)村(居)民小組長、村(居)民代表的條件
1.年滿18周歲、依法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本村(社區)村(居)民;
2.有一定的組織領導能力和處理問題的能力;
3.熱心為村(居)民服務,敢于堅持原則,遵紀守法;
4.密切聯系群眾,在群眾中有較高威望。
(二)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組長的數額
每個村(居)民小組推選一名小組長。
村(居)民小組長、村(居)民代表中黨員應當占一定比例。
(三)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組長的選舉
1.村(居)民代表的選舉。村(居)民代表的推選在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的主持下,根據村(居)民會議確定的村(居)民代表數額,以無記名投票、公開唱票的方式進行,得票多者當選。主要通過以下兩種方式進行:
(1)按照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的辦法進行推選。推選代表時,先計算出推選一名代表的戶數,再按計算出的戶數按居住相鄰的原則劃分出若干個選舉單位進行推選,獲得選舉單位全體選民的多數通過者當選。
(2)以村(居)民小組為單位,本村(居)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的選民參加投票,選舉有效;被選人按小組應選的名額以得票多的當選。
2.村(居)民小組長的選舉。村(居)民小組長由村(居)民小組會議直接選舉產生,選舉由村(居)民委員會主持,由村(居)民委員會選舉登記的本組選民參加,本組三分之二以上的選民參加投票選舉有效,獲得參加投票的本組選民的過半數選票的村(居)民當選村(居)民小組長。得票過半數的超過一人,以得票多者當選;得票不過半數,以得票多者當選,但得票數不得少于選票數的三分之一。
(四)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組長任期
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組長的任期與本屆村(居)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村(居)民代表、村(居)民小組長產生后,要及時發布公告,建立村(居)民代表和村(居)民小組長花名冊,報鄉鎮(街道)村(社區)“兩委”換屆選舉領導機構備案。
四、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員會下屬委員會及群眾組織
村(居)民委員會要及時健全村(社區)共青團、婦聯、人民調解、治安保衛、紅白理事會、村(居)民議事會、村(居)民理事會、道德評議會、禁毒禁賭會、孝善理事會等自治組織,倡導其負責人由村(社區)“兩委”成員兼任。
五、村(居)民自治章程及村規民約的修訂
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是村(居)民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行為規范,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結束后,各村(居)委會要結合本村(社區)經濟社會發展、群眾需求變化以及(村)社情民意等情況,對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進行修訂完善。
六、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村(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建立選舉工作檔案。村(社區)建立的選舉工作檔案應當交由新一屆村(居)民委員會指定專人保管,至少保存五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