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市落戶政策戶口遷移細則,廣安市戶口遷移落戶政策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調整完善戶口遷移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管理條例》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公民戶口遷移,遵循實際居住、人戶一致的條件準入原則。
第三條 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在市內遷移和本市以外常住戶口居民遷入本市,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 本市實行區域差別化的落戶政策,劃分為特定和非特定地區。特定地區的范圍包括京冀交界區的廣陽區、安次區、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三河市、香河縣、大廠回族自治縣、固安縣、永清縣和環雄安新區的文安縣、霸州市,以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職業,依法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為基本條件的落戶政策,非特定地區的大城縣以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為基本條件的落戶政策。
第二章 遷入共同區域的條件及手續
第一節 親屬投靠落戶
第五條 子女投靠本市城鎮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常住戶口的父母,憑下列手續在居住地辦理落戶:
(一)被投靠人申請;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戶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證(未成年子女免予提供);
(三)被投靠人夫妻雙方結婚證(離婚具有撫養權的被投靠人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
(四)投靠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戶口簿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免予提供);
(五)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六條 父母投靠本市城鎮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常住戶口的子女,憑下列手續在居住地辦理落戶:
(一)被投靠人申請;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證;
(三)親屬關系證明;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已投靠子女的父母不得再申請其他子女連環投靠。
第七條 (外)孫子女投靠本市城鎮常住戶口(外)祖父母的,憑下列手續在居住地辦理落戶:
(一)被投靠人申請(經投靠人父母簽字確認);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
(三)投靠人父母雙方結婚證(離婚具有撫養權的投靠人父母一方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
(四)投靠人《出生醫學證明》以及投靠人與被投靠人親屬關系證明(戶口本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免于提供);
(五)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二節 大中專院校學生落戶
第八條 我市普通大中專院校、技工院校招收的新生,招生學校憑下列手續將學生戶口遷入就讀學校集體戶:
(一)錄取通知書;
(二)居民身份證;
(三)教育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新生花名冊;
(四)戶口遷移證(省內學生除外)。
第九條 本市普通大中專院校學生在校期間因轉學、退學、被開除學籍,申請將在校學生戶口遷入轉學就讀學校或回父母現戶籍地的,可按下列不同情況辦理:
(一)轉學學生需提交的手續
1、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的正式轉學批準文件;
2、轉入學校接收證明;
3、戶口遷移證(省內戶籍的學生除外)和學校集體戶首頁。
(二)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需提交的手續
1、本人申請;
2、學校批準退學、開除學籍的證明;
3、戶口遷移證(省內戶籍的學生除外);
4、父母居民戶口薄以及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上學期間,原戶籍地址變動的,在現戶籍地辦理落戶,提交原籍戶口注銷證明。
第十條 經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畢業生,根據本人意愿憑下列手續選擇在派遣工作地或本市城鎮原籍落戶:
(一)派遣工作地落戶
1、本人申請;
2、畢業證;
3、就業報到證;
4、勞動合同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證明或招錄通知書;
5、戶口遷移證(省內畢業生除外);
6、單位在職證明;
7、合法穩定住所證明(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參照本細則第三十條辦理)。
(二)本市城鎮地區原籍居住地落戶
1、本人申請;
2、畢業證或就業報到證;
3、戶口遷移證(省內院校畢業生除外)和居民身份證;
4、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上學期間,原戶籍地址變動的,在現戶籍地辦理落戶,提交原籍戶口注銷證明。
第三節 回國定居落戶
第十一條 下列回國(境)定居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在本市擬定居住地落戶:
(一)原內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區定居后申請返回內地定居獲準的,需提交本人申請、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批準定居港澳地區的原內地居民回內地定居通知書、協助申請人辦理落戶手續的通報、申請人的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以及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二)獲準定居本市的港澳或臺灣居民,需提交本人申請、港澳居民定居證或臺灣居民定居證以及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三)獲準回國定居的華僑,需提交本人申請、省政府僑務辦公室核發的華僑回國定居證以及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十二條 被批準入籍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和被批準恢復中國國籍的人,在本市擬落戶地辦理落戶需提交本人申請、公安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入籍證書以及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四節 同城(市)區內落戶
第十三條 同城(市)區的單位集體戶、人才市場集體戶、就業地派出所公共戶以及農村常住戶口人員,在同區域內城鎮取得合法穩定住所的,憑下列手續在居住地辦理落戶:
(一)本人申請;
(二)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十四條 同城(市)區內的常住戶口夫妻相互投靠,憑下列手續在居住地辦理落戶:
(一)被投靠人申請;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證;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雙方結婚證;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十五條 同城(市)區的常住戶口人員,因離婚、轉賣房屋后不符合本細則規定落戶條件的,憑下列手續本人及其家庭戶直系親屬可在原居住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戶:
(一)本人申請;
(二)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原家庭戶內成員的居民身份證;
(三)離婚需提交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轉賣房屋需提交房屋轉讓合同或相關證明。
第五節 農村地區落戶
第十六條 投靠本市農村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常住戶口的配偶,結婚注冊登記滿一年,憑下列手續在居住地辦理落戶:
(一)被投靠人申請;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證;
(三)投靠人、被投靠人雙方結婚證;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十七條 本市農村地區的常住戶口人員因婚姻關系戶口遷入其它農村地區,離婚后投靠原戶籍地直系親屬的,憑下列手續辦理落戶:
(一)本人申請;
(二)本人及直系親屬的居民戶口薄和居民身份證;
(三)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
(四)直系親屬的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十八條 本市農村地區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僅限本人名下)且無合法穩定職業的人員,憑下列手續在居住地辦理落戶:
(一)本人申請;
(二)申請人戶口薄及居民身份證;
(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失業證明。
第十九條 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農村常住戶口父母的,憑下列手續辦理落戶:
(一)被投靠人申請;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證;
(三)被投靠人夫妻雙方結婚證(離婚具有撫養權的被投靠人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和投靠人的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能夠證明親屬關系的免予提供);
(四)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第二十條 經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畢業生,落實就業單位且選擇在農村原籍落戶和未落實就業單位回農村原籍落戶的,憑下列手續辦理:
(一)本人申請;
(二)畢業證或就業報到證;
(三)戶口遷移證(省內畢業生除外)和居民身份證;
(四)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合法穩定住所證明。
上學期間,原戶籍地址變動的,在現戶籍地辦理落戶,提交原籍戶口注銷證明。
第六節 其它落戶
第二十一條 經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批準調入的干部,依照合法穩定住所、就業單位集體戶、人才中心集體戶的順序,本人、配偶以及子女憑下列手續在居住地、就業地辦理落戶:
(一)本人申請;
(二)申請人居民戶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證、
(三)隨遷配偶、子女居民戶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未記載配偶、子女關系的,需提交親屬關系證明);
(四)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勞動合同和繳納六個月以上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證明(適用于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招聘。
為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服務我市新型城鎮化建設,規范戶口登記管理,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川辦發〔2012〕47號)、《四川省公安廳服務新型城鎮化建設改進戶政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川公發〔2013〕60號)、《中共達州市委達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新型城鎮化進程建設川渝鄂陜結合部區域中心城市的意見》(達市委發〔2013〕1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全市戶籍管理工作的實際,特制訂本實施辦法。
一、工作原則
(一)全面放開原則。全面放開中小城市、小城鎮落戶限制條件,吸引和鼓勵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
(二)分類實施原則。按照達州市主城區、其他建制鎮兩類,制定實施差別化的戶籍遷移政策,吸引和鼓勵農村居民落戶城鎮。
(三)就地轉移原則。通過政策引導,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在其實際居住地、工作地的城鎮落戶,推進農村轉移人口就地市民化。
二、工作目標
通過推進戶籍制度改革,進一步放寬落戶限制,鼓勵更多符合條件的農民進城落戶,引導農村人口有序向城市和建制鎮轉移,確保全市城鎮化率每年提高2個百分點;同時通過規范戶籍管理,強化戶籍登記工作,為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奠定基礎。
三、具體內容
(一)放寬城市城鎮落戶條件
1.全面放開中小城市和城鎮落戶條件。在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及親屬,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城鎮居民戶口。
2.放寬達州市主城區落戶條件。在主城區通川區東城街道辦事處、西城街道辦事處所轄范圍內有合法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城鎮居民戶口。在主城區通川區朝陽街道辦事處、達川區三里坪街道辦事處、翠屏街道辦事處所轄范 圍內落戶的,按照中小城市和城鎮落戶條件執行。
3.放寬人才引進政策。進一步放寬引進人才戶口遷移政策,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技術職稱資格,以及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引進的各類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城鎮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