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市中心城區城鎮居民戶口落戶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深化我市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我市新型城鎮化進程和“雙百”大城市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國辦發〔2011〕9號)等政策法規,結合樂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農業轉移人口、城鎮居民和市外人員在樂山市中心城區落戶為城鎮居民戶口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樂山市中心城區,是指樂山市市中區、五通橋區、沙灣區行政區域。
第三條樂山市中心城區城鎮居民戶口落戶,遵循統籌兼顧、服務大局,以人為本、政策配套,因地制宜、科學有序的原則。
本市農業人口落戶為城鎮居民的,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保留享有其在農村的基本權益,同時享有城鎮戶口居民的權益。
第二章落戶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本市居民(包括本市城鎮和農村居民)和市外人員可以自愿申請,將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親屬,持本人和隨遷人員的書面申請、身份證、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就地登記為城鎮居民戶口:
(一)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管理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
(二)租(借)住房屋的,提供《租房合同》和房主的《房屋所有權證》、同意落戶證明、戶口簿;
(三)居住單位房屋的,提供單位出具的居住證明文件。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有合法穩定收入或生活來源的本市居民(包括本市城鎮和農村居民)和市外人員可以自愿申請,將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親屬,持本人和隨遷人員的書面申請、身份證、戶口簿或戶籍證明,就地登記為城鎮居民戶口:
(一)有工作單位的,提供錄(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工作證明;
(二)務工經商的,提供務工證明或工商營業執照;
(三)有其他穩定生活來源的,提供相應證明。
第六條本市農村居民、中心城區以外城鎮居民和市外人員投靠在城鎮的親朋好友的,提供本人書面申請、身份證、戶口簿或戶籍證明、被投靠方同意落戶的承諾書和戶口薄,可就地登記為城鎮居民戶口。
第七條農村居民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錄(聘)用的,必須自錄(聘)用之日起30日內,到工作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轉為城鎮居民戶口的手續。逾期未辦理的,由公安機關按規定直接辦理轉戶手續。
第八條在我市大中專院校就讀的本市農村籍學生原則上遷入學校集體戶登記為城鎮居民戶口,也可在原籍申請辦理城鎮居民戶口,其父母為農村居民的可申請一并辦理。
戶口已遷移到學校的原農村籍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憑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簽發的遷往我市的《戶口遷移證》,已落實工作單位的,憑單位錄用證明或聘用合同,可遷入工作單位落戶;未落實工作單位或無地方落戶的,可在人才交流中心公共戶口簿落戶為城鎮居民戶口。
第九條具有中專及以上學歷或初級及以上職稱的,憑畢業證或職稱證書,可就地辦理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其他親屬的城鎮居民戶口。
第十條用工在10人以上的各類企業,可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設立一個城鎮居民集體戶,為本單位職工及其親屬落戶為城鎮居民提供方便。
第十一條在農村自然聚集形成的非行政建制集鎮或政府統一規劃建設的農村新型社區等集中居住區居住的農村居民,根據本人自愿,可就地登記為城鎮居民戶口。
第十二條應征入伍前是農村戶籍的軍人,復員、退伍后自愿申請戶口遷往城鎮的,憑縣級以上安置部門或者兵役機關出具的介紹信等證明文件,可在安置地或原籍登記為城鎮居民戶口。
第十三條集中居住在養老院、福利院的農村居民,根據本人自愿,憑本人申請和養老院、福利院相關證明,可就地登記為城鎮居民戶口。
第十四條集體土地被全部征收或部分征收應當“人隨地走”的農村居民,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登記為城鎮居民戶口;仍有部分耕地的農村居民,可以申請登記為城鎮居民戶口。
樂山市中心城區范圍內已無土地的農村居民、土地被統征或成建制撤銷農村經濟組織的農村居民,應當在安置地直接申報登記為城鎮居民戶口;尚未登記為城鎮居民戶口的,公安機關憑有關部門證明文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將其直接登記為城鎮居民戶口。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予公告,公安機關可以將中心城區城市規劃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制鎮等一定區域范圍內的農村居民,直接轉為城鎮居民戶口。
第十五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搬遷范圍、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安置范圍內,不得辦理戶口遷入。
農村范圍內戶口不適用戶口掛靠政策,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住房。
原農業人口轉為城鎮居民但保留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權益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中心城區不辦理該戶新遷入人口手續;已經遷入的,征地時一律不對其進行補償安置。
嚴禁將城鎮居民轉為農村居民。
第三章辦理程序
第十六條農村居民自愿申請轉為城鎮居民的,以及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轉為城鎮居民戶口的人員,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審核,材料齊全的,直接登記為城鎮居民戶口,并在其戶口簿上標注“(農業人口)”,以確認其原農業戶口身份。
除前款另有規定外,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直接轉為城鎮居民戶口的農村居民,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憑相關證明文件,直接將其登記為城鎮居民戶口,不得在其戶口簿上標注“(農業人口)”。
市內外遷入中心城區落戶的城鎮居民,由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憑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或戶籍證明,開具《準予遷入證明》,申請人憑《準予遷入證明》回原籍辦理《戶口遷移證》,到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七條中心城區辦理城鎮居民落戶手續,公安機關不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由市財政納入預算予以保障。
公安派出所設立公共戶口簿,為辦理城鎮居民落戶提供方便。
第十八條公安派出所在審核、辦理城鎮居民落戶手續時,發現相關材料不齊全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充相關材料或提請相關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善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落戶為中心城區城鎮居民戶口的居民,由公安派出所免費發給戶口簿,并為其辦理身份證、護照等證件提供方便。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我市農村居民轉為中心城區城鎮居民〔戶口簿上標注“(農業人口)”〕的,保留享有以下權益:
(一)是否放棄宅基地、承包地、林地、自留地等,必須完全尊重本人意愿,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收回;未放棄的,保留其在以后土地征收時按規定獲得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權益。
(二)轉戶后未退出農村土地的,土地流轉權以及與土地相關的各項惠農政策予以保留。
(三)轉戶后未退出農村土地的,保留其參與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資產收益的分配權。
(四)農村居民戶口貧困大中專學生轉戶后,繼續享受現有貧困學生資助政策。
(五)與原農村居民戶口相關的各項優惠政策繼續保留,法律法規另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落戶為中心城區的城鎮居民,享有以下權益:
(一)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享有相應社會保險待遇。
(二)符合條件的,可申請公租房、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等城鎮住房保障。
(三)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可享有與現有城鎮學生同等權益。
(四)勞動年齡段登記失業的轉戶居民可享受免費技能培訓,自主創業可享受創業培訓和創業扶持政策,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可享受就業援助政策。
(五)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按規定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六)市政府規定可以享有的其他權益。
第二十二條公安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規范管理行為。凡符合戶口遷移條件的,應予及時辦理,不得推諉拖延;凡不符合條件的,不得擅自批準遷入。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等規定,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當事人可向市、縣(市、區)相關部門投訴;一經查實,依法追究違法單位或個人的法律、經濟、行政責任。當事人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附 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過去我市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過去已轉為城鎮居民的原農村居民,是否保留享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權益,按轉戶時的相關政策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市公安、國土、農業、林業、住建、教育、人社、民政、計劃生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政府法制辦會同市公安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