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夫妻投靠落戶口新政策辦理流程以及戶口遷入條件樂山夫妻投靠落戶口新政策辦理流程以及戶口遷入條件。
一、出生
新生嬰兒入戶
嬰兒(包括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出生的嬰兒)出生后應在一個月內持以下證明材料向嬰兒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一)父母對新生嬰兒的入戶申請、出生醫學證明;
(二)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父母的結婚證(非婚生的除外)。
非計劃出生嬰兒派出所接到申請入戶之日起一個月內需調查核實非計劃出生嬰兒情況并上報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后辦理入戶。無出生醫學證明的當事人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無法補發的需提供省級人民醫院或同級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
出國(境)人員在國(境)外所生具有中國國籍的子女入戶
1、監護人入戶申請
2、國外或者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非中文的需翻譯原文并公正其內容與原文一致)
3、境外駐境中國大使館出具該子女未入該國國籍或該地區(港澳臺)戶籍證明
4、父親或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5、父母的結婚證
6、持以上材料向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收養子女入戶
1、收養監護人書面申請
2、縣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
3、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持以上證明材料向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
二、遷移
工作調動戶口遷移
1、工作調令
2、接收單位證明
3、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招工、招干戶口遷移
1、市勞動局或人事局招工或招干錄用通知
2、接收單位證明
3、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大中專學生畢業分配戶口遷移
1、派遣證
2、學生畢業證
3、戶口遷移證
4、接收工作單位證明
5、居民身份證
轉業干部、退伍軍人入戶
1、人事局轉業干部安置辦公室入戶介紹信
2、行政介紹信或民政局安置辦公室入戶介紹信
3、接收單位證明
4、居民身份證
國外、境外回國人員申請入戶
1、臺胞回內地定居
2、本人書面申請
3、批準定居通知書、臺灣居民定居證
4、卓證明或投靠親屬的居民戶口簿
5、關系證明
回國人員恢復戶口
1、本人書面申請
2、本人護照
3、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銷戶口證明
4、卓證明或直系親屬的居民戶口簿
5、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華僑回國定居
1、本人書面申請
2、華僑回國定居證
3、卓證明或投靠親屬的居民戶口簿
外國人入戶
1、本人書面申請
2、定居身份確定表
3、卓證明
大中專院校畢業生遷移
戶口已遷移到學校的原農村籍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憑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簽發的遷往我市的戶口遷移證已落實工作單位的憑單位錄用證明或聘用合同可遷入工作單位落戶;未落實工作單位或無地方落戶的可在人才交流中心公共戶口簿落戶為城鎮居民戶口。
夫妻投靠
1、本人申請
2、投靠人、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
3、結婚證
4、居民身份證
子女投靠父母(限于未成子女或成子女中的在校學生)
1、本人申請
2、投靠人、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
3、學校證明
4、16周歲以上的出具居民身份證
5、子女出生醫學證明
父母投靠子女
1、子女申請
2、投靠人、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
3、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4、居民身份證
市內遷入
1、遷入申請
2、遷出地居民身份證
3、遷出地居民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4、遷入地居民戶口簿
市外遷入
1、遷入申請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遷入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準予遷入證明
4、遷出地公安機關辦理戶口遷移證
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遷入
1、持本人和隨遷人員的書面申請
2、居民身份證
3、居民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4、有自有卓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管理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
5、租(借)卓屋的提供租房合同和房主的房屋所有權證、同意落戶證明、戶口簿
6、居住單位房屋的提供單位出具的居住證明文件。
7、滿16周歲以上的隨遷子女需出具居民身份證
8、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本市居民(包括本市城鎮和農村居民)和市外人員可以自愿申請將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親屬就地登記為城鎮居民戶口。
有合法穩定收入或生活來源的人員遷移入戶
1、持本人和隨遷人員的書面申請
2、居民身份證
3、居民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4、有工作單位的提供錄(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工作證明
5、務工經商的提供務工證明或工商營業執照
6、有其他穩定生活來源的提供相應證明
7、滿16周歲以上的隨遷人員需出具居民身份證
8、有合法穩定收入或生活來源的本市居民(包括本市城鎮和農村居民)和市外人員可以自愿申請將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親屬就地登記為城鎮居民戶口。
親朋好友的人員遷移入戶
1、提供本人書面申請
2、居民身份證
3、居民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4、被投靠方同意落戶的承諾書和居民戶口簿
6、本市農村居民、中心城區以外城鎮居民和市外人員投靠在城鎮的親朋好友的可就地登記為城鎮居民戶口。
三、注銷
死亡注銷
1、戶主持死亡證明、
2、死亡公民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公民死亡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向死亡公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
香港、澳門定居注銷
1、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批準通知書
2、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
臺灣定居注銷
1、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2、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
出國定居注銷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護照
3、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注銷戶口。
四、變更
戶主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戶主,
1、原戶主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
2、原戶主出國(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國國籍的;
3、原戶主戶口遷出的;
4、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轉移現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認為需要變更的;
5、其他特殊原因應當變更戶主的。
單位集體戶申請變更戶主的應當由該單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書面申請。戶主已作變更的應及時調整戶內成員與戶主關系。
公民申請家庭戶變更戶主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戶口簿;
2、新戶主居民身份證;
3、戶內成人及房屋產權人協商一致的書面意見。
姓名變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姓名,
1、宗教名與世俗名改換的;
2、因收養或解除收養關系及父母離異或再婚等原因需變更子女姓名的;
3、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或有辱人格或易造成性別混淆的;
4、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5、在同一學校或工作單位內姓名完全相同給生活、工作帶來不便的;
6、因戶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造成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記載的姓名不一致的;
7、婦女原冠夫姓申請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
8、公安機關認為確需變更姓名的其他情形。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及監護人的書面申請
2、居民戶口簿
3、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出生日期更正
出生日期不得變更。對公民實際出生日期與居民戶口簿登記出生日期不一致的,
1、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公安機關原始戶籍資料或原始出生醫學證明;
3、原始戶籍資料登記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正情況說明。
民族變更
公民申請變更民族登記的,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申請人父母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門批準變更民族成份的證明。
性別變更
公民實施變性手術申請變更性別登記的,
1、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國內三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或者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
3、未成人申請變更性別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監護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