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進一步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根據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公安局召開智慧新警務新聞發布會,通報《陽江市公安局關于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細則》,解讀戶籍改革新規程,并于8月23日正式印發實施。
據通報,在我市現已出臺的遷移政策基礎上,首次以持有居住證和就業(創業)為條件,進一步全面放開我市落戶限制。同時拓寬落戶通道,全面放開技術人員、留學歸國人員、高校、職業院校畢業生和入讀高校、職業院校學生等重點群體的戶口遷移。
細則
主要特點如下:
以持有居住證為申請條件
全面放開落戶限制
居住證持有人在城鎮就業(創業)的人員,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在當地申請落戶。
需核查材料有:
1、申請人書面申請報告及《居住證》;
2、申請人及隨遷人員《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勞動合同或《營業執照》;
4、根據實際選擇提供下列材料之一: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材料、房產證件、集體戶管理單位意見或《集體戶口簿》。掛靠家庭戶口的需經房屋所有人和戶主同意并提供書面材料及其《戶口簿》。
增設技術工人落戶通道
簡化落戶手續
在本市就業或居住生活的技術工人,可申請在本人工作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選擇入戶,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可隨遷。技術工人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只要滿足在本市就業或居住的條件就可以申請落戶。
需核查材料有:
1、申請人書面申請報告;
2、申請人及隨遷人員《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4、根據實際選擇提供下列材料之一:申請人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憑證、勞動合同、《營業執照》、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材料、房產證件。掛靠家庭戶口的需經房屋所有人和戶主同意并提供書面材料及其《戶口簿》。
優化留學歸國人員落戶程序
取消不必要的證明材料
出國(境)前已注銷常住戶口、且未在國(境)外入籍、定居,需歸國落戶的留學人員,可在本市申請落戶。新規取消提供派出所的《留學人員戶口注銷證明》、人社部門的《留學人員工作在廣東省工作證明》和就業單位證明,進一步簡化了落戶程序。
留學歸國人員落戶有兩種情形,一是留學歸國人員申請在原戶籍地恢復戶口的,二是留學歸國人員申請在就業地或居住地落戶的。
留學歸國人員需核查材料有:
1、申請人書面申請報告;
2、申請人最后一次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
3、入戶地地級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
留學歸國人員申請在就業地
或居住地落戶需核查材料有:
1、申請人書面申請報告;
2、申請人最后一次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
3、入戶地地級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辦理戶口通知》;
4、根據實際選擇提供下列材料之一: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材料、房產證件或人才集體戶管理單位意見,不具備上述條件的也可選擇掛靠家庭戶口,需經房屋所有人和戶主同意并提供書面材料及其《戶口簿》。
放開高校、職業院校畢業生落戶
實現落戶“零門檻”、當場辦
高校、職業院校畢業生,可申請在本市落戶,憑相關證明材料直接到落戶地派出所當場辦理。該項規定取消了我市原來要求的高校、職業院校畢業生在本市落戶需要有創業或就業的前提條件,真正實現落戶零門檻,辦理手續更加簡便,進一步落實全面放開高校、職業院校畢業生落戶限制的政策要求。
需核查材料有:
1、申請人書面申請報告;
2、申請人畢業證書;
3、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4、遷出地派出所《戶口遷移證》;
5、根據實際選擇提供下列材料之一: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材料、房產證件、集體戶管理單位意見或《集體戶口簿》。掛靠家庭戶口的需經房屋所有人和戶主同意并提供書面材料及其《戶口簿》。
實行高校、職業院校學生
來去自由的落戶政策
在本市高校、職業院校就讀的學生,可將戶口遷入本市,憑相關證明材料直接到落戶地派出所當場辦理。在本市就讀的本省生源,入學時可以不將戶口遷入我市。已落戶在學校的學生,畢業后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回原籍地或遷入就(創)業地。該規定全面實行農村籍高校學生來去自由的落戶政策,并放寬到中專職業院校,且不論是否農村籍學生,都可按照該規定落戶。
需核查材料有:
1、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錄取通知書》;
2、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戶口遷移證》;
3、根據實際選擇提供下列材料之一: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材料、房產證件、集體戶管理單位意見或《集體戶口簿》。掛靠家庭戶口的需經房屋所有人和戶主同意并提供書面材料及其《戶口簿》。
沒有自有房屋的
允許掛靠戶口
考慮到部分群眾沒有自有房屋或單位,新規對遷移落戶地址登記,新規作了靈活的規定,對經批準落戶人員,按照在實際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辦理戶口遷移登記手續。擁有合法所有權房屋的,應當在房屋登記地登記戶口;沒有自有房屋的,可以征得房屋所有人和戶主同意,掛靠在其家庭戶中;租賃房屋的,可以在房屋登記地登記戶口,也可以在申請人單位集體戶、當地人才集體戶或者租住地社區集體戶登記戶口。
請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
實施簡證便民新舉措
一、是辦理時限減半。
一般戶口遷移由落戶地派出所受理,縣(市、區)公安機關審批辦理,所需時限為15個工作日,比省級規范要求35個工作日縮減一半以上。公安派出所自受理戶口遷移申請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報縣(市、區)公安機關;縣(市、區)公安機關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經批準落戶人員,實行省內戶口“一站式”遷移,省內戶口遷移取消遷移證,直接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落戶,無需到遷出地辦理遷出手續。
二、是取消不必要的證明,無需提交材料復印件。
對需要核查的材料,可通過本部門或與其他部門信息共享獲取相關信息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受理單位可通過電子掃描或自行復印存檔,無需申請人提供復印件。
三、是實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對公民或者單位申報的戶口登記事項,符合條件、但材料不齊全的,受理單位應當書面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材料;不符合條件不予辦理的,也應當書面告知并做好解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