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推進我市戶籍制度改革,有力促進農業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府〔2015〕63號)和《梅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梅市府〔2016〕18號)等的規定,結合我市戶政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縣級市市區、縣城和其他建制鎮的落戶條件及需提交材料
(一)落戶條件。除梅州市中心城區(指梅江區行政區和梅縣區程江鎮、扶大鎮及新城辦事處,下同)外,在縣級市市區、縣城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下同)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二)需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請人書面報告;
2.入戶申請審批表;
3.申請人、隨遷人的居民身份證(年滿16周歲或以上的必須提供)、居民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本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居住證、《出生醫學證明》(或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或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4.入戶地址、房屋產權證明材料。
(1)屬單位房產的,提供產權單位居住證明并同意遷戶的證明。
(2)屬租賃房屋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門出具的出租屋租賃登記證明,業主房屋產權證明和房屋租賃協議;并由產權人持身份證現場簽署同意入戶聲明書或提供產權人同意入戶公證書。
(3)屬無償居住的,提供房屋產權所有人出具的無償居住證明。
(4)屬遷入政府產權租賃房屋(保障房、經適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使用證明。
(5)屬遷入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單位同意入戶證明及集體戶口簿地址頁。
轄區派出所對申請入戶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并制作綜合調查情況報告。
二、梅州市中心城區的落戶條件及需提交材料
(一)落戶條件。在梅州市中心城區合法穩定就業滿3年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滿3年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二)需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請人書面報告;
2.入戶申請審批表;
3.申請人、隨遷人的居民身份證(年滿16周歲或以上的必須提供)、居民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本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出生醫學證明》(或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或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4.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證明,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的,提供連續3年以上且申請時正在我市生產經營的工商營業執照和工商部門的機讀證明(在我市生產經營不同的公司、企業、個體商戶,經商時間可累計)。
5.入戶地址、房屋產權證明材料;
(1)屬單位房產的,提供產權單位居住證明并同意遷戶的證明。
(2)屬租賃房屋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門出具的出租屋租賃登記證明,業主房屋產權證明和房屋租賃協議;并由產權人持身份證現場簽署同意入戶聲明書或提供產權人同意入戶公證書。
(3)屬無償居住的,提供房屋產權所有人出具的無償居住證明。
(4)屬遷入政府產權租賃房屋(保障房、經適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使用證明。
(5)屬遷入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單位同意入戶證明及集體戶口簿地址頁。
6.當地社保部門出具的連續3年以上的繳費記錄。
轄區派出所對申請入戶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并制作綜合調查情況報告。
三、購房和自建房的落戶條件及需提交材料
(一)落戶條件。凡在梅州市中心城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合法購買商品房(包括二手房)或合法自建住宅(不包括廠房、倉庫及其他非住宅用途的房產)的,憑購房合同和房屋產權證明材料,房屋所有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商品房必須是合法報批興建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廠房、倉庫或其他用途的房產。申請落戶的房產應具備入住的基本條件,并已編定了門(樓)牌號碼。商品房轉讓的,必須完成過戶手續,取得合法有效房屋產權證后,才可準予遷入新的家庭戶。
(二)需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請人書面報告;
2.入戶申請審批表;
3. 申請人、隨遷人的居民身份證(年滿16周歲或以上的必須提供)、居民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本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出生醫學證明》(或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或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4.入戶地址、房屋產權證明材料。
(1)屬一次性付款購買商品房(包括二手房)的,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材料或房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和發票;
(2)屬銀行按揭的,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材料復印件或購房合同、發票、銀行出具的相關證明等證明材料;
(3)屬實際居住的自建房,因特殊原因未取得房產證的,需提供當地人民政府
或者其派出機構、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居(村)民委員會等部門、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申請書(說明不能或暫未辦理房產證的原因)。屬合資建造的,提供房屋產權分割公證材料。
轄區派出所對申請入戶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并制作綜合調查情況報告。
四、親屬投靠的落戶條件及需提交材料
(一)落戶條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間可相互投靠(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投靠),不受婚齡、年齡等條件限制,憑有效證件和證明材料申請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二)屬于夫妻投靠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請人書面報告;
2.入戶申請審批表;
3.申請人、隨遷人的居民身份證(年滿16周歲或以上的必須提供)、結婚證、居民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本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出生醫學證明》(或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或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三)子女與父母相互投靠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請人書面報告;
2.入戶申請審批表;
3.申請人、隨遷人的居民身份證(年滿16周歲或以上的必須提供)、居民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本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出生醫學證明》(或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或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屬非婚生子女投靠父母的,必須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或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四)父母雙亡需由非直系親屬撫養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請人書面報告;
2.證實是未成年人監護人的相關法律文書或者權威機構出具的證明;
3.村(居)委會和兩名證人證明;
4.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本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居民身份證;
5.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轄區派出所對申請入戶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并制作綜合調查情況報告。
(五)夫妻一方出國(出境)定居、服兵役、失蹤、死亡等原因戶口注銷,且兒媳與公公、婆婆,女婿與岳父、岳母為共同居住生活的,可以互相投靠,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書面報告;
2、夫妻一方出國(境)定居、服兵役、失蹤、死亡等已注銷戶口的證明;
3、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本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4、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轄區派出所對申請入戶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并制作綜合調查情況報告。
五、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可以適應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長期從事一線特殊艱苦行業人員的落戶條件及需提交材料
(一)落戶條件。屬于就業能力強、可以適應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長期從事一線特殊艱苦行業的人員。需在擬申請入戶地轄區派出所梅州市流動人口與出租屋系統或廣東省流動人口自助申報平臺登記滿三年以上。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二)需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請人書面報告;
2.入戶申請審批表;
3.申請人、隨遷人的居民身份證(年滿16周歲或以上的必須提供)、居民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本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居住證、《出生醫學證明》(或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或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4.被搭戶人持身份證現場簽署同意入戶聲明書或提供被搭戶人同意入戶公證書。
轄區派出所對申請入戶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并制作綜合調查情況報告。
六、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畢業生及技能人才、特殊專業人才的落戶條件及需提交材料
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畢業生以及經地級以上市相關部門認證的中級技能型人才、特殊專業人才,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在我市轄區落戶。落戶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可遷移到實際居住地,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書面報告;
2.入戶申請審批表;
3.申請人的大專以上學歷證明或經地級以上市相關部門認證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證書;
4.申請人、隨遷人的居民身份證(年滿16周歲或以上的必須提供)、居民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本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出生醫學證明》(或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或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
5.入戶地址、房屋產權證明材料。
(1)屬單位房產的,提供產權單位居住證明并同意遷戶的證明。
(2)屬租賃房屋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門出具的出租屋租賃登記證明,業主房屋
(3)屬無償居住的,提供房屋產權所有人出具的無償居住證明。
(4)屬遷入政府產權租賃房屋(保障房、經適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使用證明。
(5)屬遷入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單位同意入戶證明及集體戶口簿地址頁。
轄區派出所對申請入戶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并制作綜合調查情況報告。
七、審批流程、時限
上述六種戶口遷移情形, 符合一站式遷移的,按已有程序和時限辦理。不符合一站式遷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請,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核實并提出意見,由主管所領導簽署意見,報縣級公安機關?h級公安機關接到上報的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對審批權限內的申請,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對審批權限外的申請,加具審核意見后上報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接到上報的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對審批權限內的申請,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級公安機關審批決定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在梅州市中心城區落戶的,由市公安局審批。
八、說明及其它
(一)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本細則所稱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是指在城鎮范圍內公民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或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
(二)合法穩定就業。本細則所稱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或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產業并持有工商執照等。
(三)本細則中的“共同居住生活”,是指申請人實際居住在申請入戶地,與被投靠或照顧人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同時,要求轄區派出所出具走訪調查報告,并由兩名民警簽名加蓋派出所行政章。
(四)兩人以上(含兩人,不包括夫妻、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購買一套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只能立為1戶;屬合資建造一幢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提供房屋產權分割公證材料,每一產權人可以立1戶。夫妻、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親屬關系證明。
(五)入戶地址屬租賃住宅房屋的,每一個房產單元只允許一戶租戶落戶,待上一落戶整戶遷移后才可以重新申請。每一家庭戶只允許一戶非直系親屬掛靠搭戶,待上一掛靠搭戶整戶遷移后才可以重新申請。屬租賃房屋入戶的,不允許掛靠搭戶。
(六)租賃政府所有權房的,可以在房屋登記地登記戶口,也可以在單位集體戶或者租住地居(村)集體戶登記戶口。遷入集體戶的,不允許被掛靠搭戶。因房屋所有權轉移后在本市內沒有自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可以征得房屋所有人和戶主同意,掛靠在親友的家庭戶中;沒有親友家庭戶可掛靠的,可遷入工作單位集體戶,工作單位沒有集體戶的,應當遷入原戶籍所在地的居(村)集體戶。
(七)設立集體戶單位:
1.經縣(市、區)政府批準設立的單位、工業園區和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機關、團體、部隊、企業(含民營企業)、事業、學校、寺廟、人才中介機構等。
2.設立集體戶的基本條件:一是在上述單位工作和生活且相互之間不存在家庭關系的公民;二是單位辦公、生產、學習場所和宿舍房屋所有權為本單位或單位合法租用三年以上的;三是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保管《集體戶口簿》和管理集體戶人員的變動情況。
(八)創業者入戶的,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梅市府〔2015〕16號)執行。
九、國家和省對戶口遷移準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我局制定的有關戶口遷移準入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