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戶口辦理申請流程根據《廣東省公安機關警務規范化匯編》規定,小孩出生后,由其父母、親屬、撫養人或監護人持父母的《結婚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小孩的《出生 醫學證明》等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到父親或母親的戶口所在地辦理戶口登記。
新生兒申報戶口須知:
一、辦理條件 新生嬰兒可按隨父隨母自愿的原則申報戶口。非婚生育的新生嬰兒,需隨父親常住戶口所在地落戶的,必須提供法院判定歸父親撫養的證明。父(母)親戶口遷入本市前,超計劃生育的嬰兒,戶口不能在本市申報出生。
二、所需材料
1、父(母)戶口簿; 2、結婚證或法院民事調解書 3、出生醫學證明 4、父(母)一方戶口不在本市,出生嬰兒跨一整年要在廈門申報出生的,還需提供未在外地父(母)戶口所在地申報出生的證明。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復印件(A4規格)一套。
三、辦理程序
監護人持所需材料到父(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
四、辦理時限
手續齊全戶籍窗口當場辦理,屬跨年(指一整年以上)申報出生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調查核實的,派出所在5個工作日內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