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已由汕尾市公安局起草完成,并經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做了修改,現予公示,公示期為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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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公安局
5月10日
關于汕尾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
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公示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府〔2015〕63號),加快推進我市戶籍制度改革,促進我市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積極穩妥和務實高效推進我市新型城鎮化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基本目標。緊緊圍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推進我市戶籍制度改革,放寬戶口遷移政策,促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發展。統籌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合理引導農業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逐步實現城鄉人口管理一體化,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城鄉經濟發展均衡化。到2020年,全市城鎮化水平和質量穩步提升:努力實現全市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達到60%以上,實現大約40萬農業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我市城鎮落戶。
(二)基本原則。
1、堅持積極穩妥、以人為本,尊重群眾意愿,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穩步推進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
2、堅持分類管理、有序遷移,合理調整城鄉之間、各類城鎮之間人口結構;
3、堅持存量優先、逐步推進,重點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以及長期從事一線特殊艱苦行業人員的落戶問題;
4、堅持統籌規劃、全面布局,著力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和政策;
5、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統籌考慮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實施切實可行的戶籍政策。
二、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
(三)全面放開建制鎮和縣城落戶限制。在全市范圍內取消積分落戶制度;除汕尾市市區(指城區中心區,不含馬宮、捷勝,下同)外,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下同)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四)有序放開中心城區落戶限制。在我市市區合法穩定就業滿1年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滿1年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五)放開直系親屬投靠。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間相互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投靠)全面放開,不受婚齡、年齡等條件限制,憑有效證件和證明材料申請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六)放寬中專以上(含中專)學歷畢業生及技能人才、特殊專業人才入戶條件。中專以上(含中專)學歷畢業生以及初級以上技能型人才、特殊專業人才在我市市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并就業的、在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三、完善戶口登記制度
(八)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在全市范圍內取消農業、非農業以及其他所有戶口性質劃分,統一登記為廣東省汕尾市居民戶口,實行城鄉戶籍“一元化”登記管理,真實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加快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會保障、住房、民政、土地及人口統計規劃等社會服務制度,實現戶籍制度改革相關工作緊密結合,整體推進。
(九)解決戶口遷移登記問題。對批準落戶人員,要按照實際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辦理戶口遷移登記手續。擁有合法所有權房屋的,應當在房屋登記地登記戶口。沒有自有房屋的,可以在征得房屋所有人和戶主同意后,掛靠在其家庭戶中;也可以在申請人單位集體戶登記戶口或在租住地社區集體戶登記戶口。
(十)放寬集體戶設立。進一步放寬集體戶設立標準,以實有員工人數、投資納稅額以及固定辦公場所為依據,為本地企事業單位設立集體戶頭。轄區內租住人員較多的,以居委會(社區)為單位,在具有歸屬居委會的實體地址上,設立社區集體戶。在本轄區內租用的保障性住房、其他租賃房屋及尚未確定門牌號的固定住所(含小產權房)居住的人員,可以在社區集體戶登記落戶。
五、創新人口管理
(十一)加強人口基礎信息平臺建設。建立完善覆蓋全市實際居住人口、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以人口基礎信息為基準的全市人口基礎信息庫。依托市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整合各有關部門的人口信息資源,建立市級人口綜合信息服務管理平臺,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跨層級、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
(十二)加強人口信息管理應用。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完善人口動態采集更新機制,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布等情況,提升人口基礎信息采集率、準確率。實時掌握人口變化情況,加強人口數據統計分析,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十三)健全居住證管理制度。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居住證持有人可逐步享受與我市戶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就業扶持、住房保障、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公共文化、計劃生育等方面的服務。居住證持有人應當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切實履行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以及地方規定的公民義務。積極拓展居住證的社會應用功能,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的范圍。
四、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
(十四)完善農村產權制度。加快推進我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根據國家統一部署,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保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十五)積極推動城鄉教育事業均衡協調發展。進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切實保障城市新增居民教育權利。完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制定出臺鼓勵政策吸引高素質教師到農村學校任教,提高教學質量,促進義務教育均衡優質標準化發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權利。建立非義務教育多元投入機制,加快發展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最大限度地滿足城市新增居民多樣化的學習需求,加強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培訓。
(十六)建立完善覆蓋城鄉惠及全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健全城鄉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和就業創業管理體系,完善人力資源信息網絡系統,為農村勞動力和新落戶城鎮勞動力提供就業創業服務和就業援助。加強農村勞動者技能培訓,提高其轉移就業能力。健全城鄉各項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做好醫保關系轉移接續和異地就醫即時結算服務工作。完善以底線民生為基礎、以低保制度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
(十七)加快統一城鄉居民衛生計生服務制度。將全市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建設全面覆蓋實際居住人口的計生服務信息網絡。
(十八)加快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深入分析研究本地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住房需求,加強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逐步將穩定就業的異地務工人員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力度,多渠道籌措房源,著力解決新落戶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探索完善城鄉居民住房公積金制度,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支持城鄉居民住房消費的作用。
(十九)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積極探索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體系,逐步理順事權關系,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各地按照事權劃分相應承擔支出責任。
五、強化工作保障
(二十)加強組織領導。戶籍制度改革是一項基礎性改革,事關人民群眾切實利益,事關新型城鎮化發展。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進一步統一思想,加強領導,盡快建立戶籍改革工作協調機制,統籌領導和協調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工作,結合實際制定出臺推進本地戶籍制度改革具體實施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二十一)抓緊落實政策措施。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實施意見要求,因地制宜,抓緊制訂出臺具體工作方案,并認真組織實施。市公安局、發展改革局、教育局、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農業局、衛生計生局等部門要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市公安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統籌協調、跟蹤評估和督查指導,認真做好新舊政策措施的銜接,把握好過渡期,規范有序推進各項改革任務落到實處。
(二十二)加強宣傳引導。戶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強,社會關注程度高,各地、各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要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全面準確解讀中央和省的有關政策,及時總結、大力宣傳各地在解決群眾實際問題、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等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合理引導群眾預期,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形成共同推進改革的良好社會氛圍。各地出臺的具體操作實施辦法,要及時向社會公布,主動接受群眾監督。
汕尾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