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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區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通州區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發展,幫助城鄉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根據《北京市就業援助規定》、《關于印發<北京市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14〕170號)、《關于貫徹落實<北京市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管理試行辦法>有關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就發〔2014〕182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是本市行政區域內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承接實施各級政府部署組織的社會公共管理服務、綠色生態建設等公益性項目,用于安置本市城鄉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實體。
公益性項目中的崗位統稱為公益性崗位。
第三條 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所需經費由區縣和公益性項目經費共同負擔。
第四條 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的公益性崗位安置符合條件的城鄉就業困難人員,按時足額發放工資且按規定繳納職工社會保險的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按照170號文件規定,在全區15個鄉鎮、街道設立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原則上每個鄉鎮、街道明確一家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
第六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我區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認定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一) 就業形勢和城鄉就業困難人員狀況分析;
(二) 承接公益性項目情況;
(三) 利用公益性崗位安置城鄉就業困難人員的計劃;
(四) 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建設運行方案;
(五) 日常管理制度;
(六) 資金保障措施;
(七) 申請認定機構的資質、運營管理和遵紀守法情況;
(八) 市、區人力社保局、財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在認定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30日內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備案材料:
(一) 加蓋公章的《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備案表》;
(二) 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管理人員設置及職責說明;
(三) 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憑證復印件;
(四) 勞動用工管理規章制度和財會管理規章制度;
(五)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提交相關材料進行變更備案。
第八條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需要撤銷、合并、調整的,由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本辦法第六條所列申請材料和實施方案。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征得區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同意后,提出撤銷、合并或調整意見,填寫《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撤銷(合并、調整)備案表》報市人力社保局備案;對合并、調整后的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應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備案。
第三章 公益性崗位的征集、評估和認定
第九條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受理區政府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部署組織、出資或各級財政共同出資的公益性崗位納入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的申請。
第十條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區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對所受理申請分析評估后,對符合條件的提出納入意見,并明確涉及資金的籌集使用方案,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評估認定。
第十一條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財政局將根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公益性崗位納入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的評估認定結果,按要求向各相關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分配公益性崗位,籌集落實相關經費。
第十二條 調整或撤銷公益性崗位須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批準。
公益性崗位撤銷或數量減少的,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需按本辦法第八條進行備案,并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指導下,穩妥開展人員分流安置工作。
第十三條 公益性崗位的征集范圍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社區服務類崗位:具體包括社區保安、養老(助殘)等用于托底安置的服務性崗位;
(二)公共管理類崗位:具體包括勞動保障協管、公安協管、城管協管、社區治安巡邏等崗位;
(三)其他公益性崗位:除以上幾類崗位外,由政府機關單位和社會單位開發的符合公益性崗位定義的崗位。
第十四條 社會公益性崗位條件包括以下六項條件:
(一)公益性項目屬于經各級政府及職能部門部署組織,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
(二)公益性項目實行期限不少于1年且屬于全日制用工形式(日工作時間超過4小時);
(三)適合安置城鄉就業困難人員;
(四)有明確的崗位數量分布和工作量標準;
(五)有明確的日常管理考核要求和實施辦法;
(六)滿足納入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的其它要求。
第十五條 公益性崗位申請程序如下:
區政府相關部門開發或出資購買的公益性崗位,由公益性崗位的主管部門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申請;各鄉鎮、街道開發或出資購買以及區政府相關部門和鄉鎮、街道共同開發或出資購買的公益性崗位,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申請。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所申報材料進行分析、評估,提出納入社會公益性崗位的審核意見,匯總并形成文字材料(包括公益性崗位種類、名稱、特點、已安置人數和發展潛力等內容),通報區財政局同意后,報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評估認定。
第十六條 申請公益性崗位需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益性崗位管理主體的法人證書;
(二)《公益性崗位申請表》(按照市統一制式);
(三)公益性崗位說明書,包括:崗位基本資料(崗位名稱、工資標準、工作性質、工作地點),崗位工作概述(具體的工作內容和工作量),崗位發展潛力(涉及區域、存續時間、崗位已有數量規模和預計可增加的數量規模),崗位工作資格(對從業人員的素質要求)等;
(四)公益性崗位日常管理考核要求和具體實施辦法等;
(五)政府出資開發崗位的資金來源證明材料;
(六)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公益性崗位主管部門應及時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通報公益性崗位空缺情況,以便根據情況組織招聘,適時補充。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八條 根據170號文規定,我區社會公益性崗位補貼每人每月由市失業保險基金承擔1900元,為保障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正常運轉,區、鄉鎮財政用于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的經費不得少于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補貼期限在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與安置人員簽訂或續簽的勞動合同期限內確定。
第十九條 公益性就業組織要設立財務專賬,統一會計科目,獨立核算公益性崗位補貼。補貼資金優先用于安排安置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等支出,不得形成固定資產,不得用于管理費支出。任何單位、部門、人員不得截留、挪用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資金。
第二十條 鄉鎮、街道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應于每月7日前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崗位補貼申請材料:
(一)《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申請審批表》;
(二)《申請審批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人員花名冊》;
(三)鄉鎮、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出具的為新招用安置人員提供公共就業服務的記錄材料;
(四)新招用的“零就業家庭”、“純農就業家庭”人員的認定材料復印件等;
(五)享受補貼人員銀行發放工資憑證和明細;
(六)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蓋章的續簽勞動合同復印件,其中,與失業后家庭收入將低于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安置人員和失業后家庭將符合“零就業家庭”認定條件的安置人員續簽勞動合同的,鄉鎮、街道須根據城鄉“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和“零就業家庭”認定有關規定預核定其家庭收入和家庭成員就業情況,并提交相關材料;
(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提交申請材料涉及復印件的,應加蓋單位公章并標注“與原件一致”。
第二十一條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初審提出意見后于每月20日前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報相關材料,并同時提交《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用款計劃》。
第二十二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復后,鄉鎮、街道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區財政局提交下列崗位補貼申請材料:
(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批復原件1份;
(二)《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申請審批表》原件及復印件1份(原件審核后退回);
(三)《申請審批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人員花名冊》原件及復印件1份(原件審核后退回);
(四)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區財政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提交申請材料涉及復印件的,應加蓋單位公章并標注“與原件一致”。
第二十三條在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的指導下,由區財政局、區人力社保局牽頭,會同區社會保障和就業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各鄉鎮(街道)組成協調小組。其職責包括:
(一)對崗位補貼各業務進行指導、考核和監管;
(二)審議、批準崗位補貼業務年度工作預算和決算;
(三)審議、批準因特殊情況追加崗位補貼的方案;
(四)審批、撥付區級專項資金,并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指導、檢查和績效評價等;
(五)定期核查鄉鎮(街道)社會公益性組織市級社會公益性崗位補貼和區級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撥付使用情況。
第二十四條 各鄉鎮、街道應加大對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的日常管理力度,對本辦法規定的崗位補貼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對鄉鎮、街道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進行日常管理,指導其設立專項賬戶,獨立核算,進行專戶管理;
(二)負責對鄉鎮、街道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開展業務培訓;
(三)負責指導、監督鄉鎮、街道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做好市級崗位補貼和區級崗位補貼的申報工作;
(四)按照市、區政策規定,在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出現資金短缺時給予資金支持,保障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正常運轉;
(五)定期檢查鄉鎮、街道社會公益性組織申請的市級崗位補貼和區級崗位補貼使用情況。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部門、人員不得截留、挪用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崗位補貼。
第二十六條 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或安置人員以欺詐、偽造材料或其它手段虛報崗位補貼的,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區財政局負責追回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鄉鎮、街道社會公益性就業組織可參照本辦法精神,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相應管理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