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高溫津貼標準以作業環境為依據并以實際出勤作業時間確定。如下為2017夏季高溫補貼標準的通知,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篇一:2017夏季高溫補貼標準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省直各單位:
為加強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切實保護勞動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等各項權益,確保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文件規定,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高溫津貼(即夏季防暑降溫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企業高溫津貼發放標準
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45元。發放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企業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二、嚴格執行高溫條件下的勞動禁忌標準
各單位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做好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保護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企業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即:重勞動、中等勞動、輕勞動分別為20、30、40分鐘),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企業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企業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采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積極改善作業場所的工作條件;要為勞動者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三、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要加強對防暑降溫工作的監督檢查
重點檢查職工工作時間、高溫津貼支付、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等情況,督促企業堅持以人為本,制定和落實夏季防暑降溫各項措施,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與身心健康。同時,要把夏季防暑降溫工作作為推進“雙愛”活動的重要舉措,會同相關部門積極開展“送清涼送健康”等活動,以實際行動踐行對職工的關愛浙江2017年關于調整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百科。
四、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高溫津貼標準自20xx年6月1日起執行。
篇二:2017夏季高溫補貼標準的通知
各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稅局、地稅局,蘇州工業園區國稅局、地稅局,常熟市國稅局、地稅局,張家港保稅區國稅局、地稅局,省國稅局直屬分局,省地稅局直屬稅務局:
為切實做好夏季高溫條件下防暑降溫工作,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衛監督發[2007]186號)的規定,經研究,現就我省企業職工夏季高溫津貼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安排職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應當向職工支付夏季高溫津貼,具體標準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企業按此標準支付的高溫津貼,可按照規定稅前扣除。
二、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溫津貼支付制度。通過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定規章制度等方式,明確本單位夏季高溫津貼發放的具體崗位工種等,以及在非高溫場所作業職工的津貼標準。企業在發放高溫津貼的同時,還應當采取多種措施,做好夏季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溫工作。
三、企業應當在高溫季節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時間,嚴格控制加班加點,減少高溫時段作業,減輕勞動強度,保證安全生產,確保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高溫、高濕作業場所的企業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職工工作時間、休假時間、工資支付、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等情況,有針對性地指導督促企業制定和落實夏季防暑降溫各項措施,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蘇勞社勞薪[2007]18號)同時廢止。
xxx總工會
20xx年7月28日
篇三:2017夏季高溫補貼標準的通知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四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 號)以及四部門辦公廳《關于做好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健[20xx]63號)精神,結合我省情況制定了夏季高溫津貼試行標準,現予發布試行。
用工場所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用人單位從20xx年開始向勞動者(包括非全日制用工)發放夏季高溫津貼。
勞務派遣工,由用工單位隨本單位勞動者執行。
一、執行時間
根據我省南北跨度長,氣溫差別大等實際情況,夏季高溫津貼實行差別時長。其中,冬季取暖期標準不超過4個月(含4個月)的市、區、縣(市),每年從 5月21日至8月31日執行;冬季取暖期標準超過4個月(不含4個月)的市、區、縣(市),每年從6月11日至8月20日執行。
二、津貼標準
夏季高溫津貼標準以作業環境為依據并以實際出勤作業時間確定。從事室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小時(含加班加點,下同)1.5元;沒有防暑降溫設備或有防暑降溫設備但達不到降低工作場所溫度效果的室內勞動者每人每小時1元。
工作性質在室外與室內來回流動交替或主要作業時間在室外者,視同室外作業。
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按8小時計算。
三、列支渠道
企業因按本通知標準支付夏季高溫津貼而增加的支出納入工資總額。其中,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和工資總額包干的企業今年(首次)在基數外單列,以后核入工資總額基數,實行工資集體協商的相應增加協商總額。
其它用人單位按本通知標準支付的夏季高溫津貼所需資金按規定渠道解決。
四、其他事項
夏季高溫津貼是對勞動者在夏季高溫天氣時期作業付出的超常勞動消耗和特殊支出的一種額外勞動報酬補償, 夏季高溫津貼不能計入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不能與原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提高企業崗位津貼、夜班津貼標準的通知》(冀勞社[2008]50 號)規定的津貼項目和標準相沖抵。
xxx總工會
20xx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