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政府辦公廳緊急下發《保持和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運行的通知》。同一時間,市住建委、市國土資源局、市地稅局、市人社局聯合下發《關于落實住房限購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保持和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運行的通知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屬駐甬各單位:
去年以來,我市房地產市場保持了平穩健康的發展態勢,但近期也出現了部分區域市場過熱、房價上漲偏快等問題。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房地產市場的調控政策,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按照“綜合施策、分類調控”原則,經市政府同意,現就保持和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運行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增加住宅有效供應
(一)2017年全市計劃供應住宅用地1028公頃,比2017年供應量增長26%。各地應在2017年4月底前向社會公布年度本地住宅用地出讓計劃。對房價上漲預期較大區域,各地應盡快增加住宅用地供應,加快土地投放速度。要優化供地結構,提高適建中小套型的住宅用地供應比例,優先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應。
(二)各地要組織開展已出讓土地專項檢查,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時間開工建設,加快在建項目建設進度,增加市場供應。
(三)完善土地出讓競價方式,當溢價率達到100%時,自動轉入競配保障性住房。
二、實施區域限購限貸
(四)限購范圍為以機場路?鄞州大道?福慶南路?甬臺溫高速?盛莫路?聚賢路?甬江?世紀大道?東昌路?望海南路?北環路所圍區域。
(五)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員為本市戶籍居民的家庭,下同)在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行政區域內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行政區域內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或不能提供自購房之日起前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暫停在限購區域內購買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六)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經寧波市金融機構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決議通過,限購區域住房信貸政策調整如下:
在限購區域內,居民家庭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調整為30%;
對在限購區域內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限購區域內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調整為40%。
三、調整公積金貸款政策
(七)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擁有1套住房并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第2套自住住房的,商品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調整為30%,二手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調整為40%。
(八)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滿2年的職工,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貸款額度由100萬元/戶調整為80萬元/戶,其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最高貸款額度統一調整為60萬元/戶。
四、加大市場監管力度
(九)嚴格執行商品房預售許可制度。對未達到預售許可條件的房地產項目,各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一律不得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取得預售許可的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在1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對外銷售。禁止捂盤惜售或一次性開盤后不同區域房源采取差別優惠等形式的變相捂盤惜售。
(十)建立住房銷售價格備案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商品住房預售許可證或辦理現房銷售備案前,應向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價格備案手續。申報價格須真實合理,房地產開發企業申報的價格明顯過高的,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不予辦理備案手續。未辦理價格備案手續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預售許可證,不予辦理現房銷售備案。新建商品住房實際銷售價格高于備案價格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其網上簽約。對違反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規定,或者利用標價形式和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十一)完善房地產市場監管制度。各地要加大日常監管力度,增加對企業和樓盤的巡查頻次,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進行查處和督促整改。近期,在全市集中開展一次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整治對象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機構,重點查處違規預定(預購)或收取定金、預售款等費用、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捂盤或變相捂盤惜售、發布虛假廣告或房源、哄抬房價或亂漲價、制造虛假信息惡意炒作、違規中介等行為,查處結果要向社會通報和曝光。
五、其他
(十二)鎮海區、北侖區、奉化區和余姚市、慈溪市、寧海縣、象山縣可按照“因情施策、分類調控”原則,結合當地實際,研究有關調控措施,報市政府備案。
(十三)市級相關部門和有關區可以根據本通知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十四)本通知自2017年4月24日起施行。
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4月23日
4月23日晚,寧波市政府連夜發布重磅消息:從明天4月24日起,我市將施行區域限購限貸政策!并經寧波市金融機構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決議通過,限購區域住房信貸政策做出相應調整。
自去年以來,寧波市房地產市場保持了平穩健康的發展態勢,但近期也出現了部分區域市場過熱、房價上漲偏快等問題。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房地產市場的調控政策, 堅持 “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按照“綜合施策、分類調控”原則,保持和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運行,經市政府研究決定, 寧波戶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行政區域內擁有 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行政區域內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或不能提供自購房之日起前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暫停在限購區域內購買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在限購區域內,居民家庭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調整為30%。
具體政策如下:
增加住宅有效供應
2017年, 全市計劃供應住宅用地 1028公頃,比2017年供應量增長26%。
市政府要求, 各地應在2017年4月底前向社會公布年度本地住宅用地出讓計劃。對房價上漲預期較大區域,各地應盡快增加住宅用地供應,加快土地投放速度。要優化供地結構,提高適建中小套型的住宅用地供應比例,優先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應。
各地要組織開展已出讓土地專項檢查,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時間開工建設,加快在建項目建設進度,增加市場供應。
完善土地出讓競價方式,當溢價率達到 100%時,自動轉入競配保障性住房。
實行區域限購限貸
限購范圍為以機場路 ?鄞州大道?福慶南路?甬臺溫高速?盛莫路?聚賢路?甬江?世紀大道?東昌路?望海南路?北環路所圍區域。
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員為本市戶籍居民的家庭,下同)在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行政區域內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行政區域內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或不能提供自購房之日起前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暫停在限購區域內購買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經寧波市金融機構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決議通過,限購區域住房信貸政策調整如下:
在限購區域內,居民家庭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 20%調整為30%。
對在限購區域內擁有 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限購區域內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調整為40%。
調整公積金貸款政策
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擁有 1套住房并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第2套自住住房的, 商品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調整為30%,二手住房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調整為40%。
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滿 2年的職工,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 最高貸款額度由100萬元/戶調整為80萬元/戶,其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最高貸款額度統一調整為60萬元/戶。
加大市場監管力度
文件要求, 嚴格執行商品房預售許可制度。對未達到預售許可條件的房地產項目,各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一律不得發放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取得預售許可的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在1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對外銷售。 禁止捂盤惜售或一次性開盤后不同區域房源采取差別優惠等形式的變相捂盤惜售。
要建立住房銷售價格備案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商品住房預售許可證或辦理現房銷售備案前,應向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價格備案手續。申報價格須真實合理,房地產開發企業申報的價格明顯過高的,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不予辦理備案手續。未辦理價格備案手續的,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預售許可證,不予辦理現房銷售備案。新建商品住房實際銷售價格高于備案價格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其網上簽約。對違反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規定,或者利用標價形式和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要完善房地產市場監管制度。文件要求,各地要加大日常監管力度,增加對企業和樓盤的巡查頻次,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進行查處和督促整改。
近期,在全市集中開展一次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整治對象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機構,重點查處違規預定(預購)或收取定金、預售款等費用、不執行明碼標價規定、捂盤或變相捂盤惜售、發布虛假廣告或房源、哄抬房價或亂漲價、制造虛假信息惡意炒作、違規中介等行為,查處結果要向社會通報和曝光。
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限購,其他區域限不限購?
市政府文件指出, 鎮海區、北侖區、奉化區和余姚市、慈溪市、寧海縣、象山縣, 可按照 “因情施策、分類調控”原則,結合當地實際,研究有關調控措施,并報寧波市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