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蘭州市房管局不斷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監控,昨日從房管局了解到,集中開展全市房地產市場專項檢查和整治工作的通知。
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強化房地產市場監管的意見
為切實做好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強化房地產市場監管,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平穩發展,堅決遏制投資性購房和投機性購房。根據國家“房子是用來住 的,不是用來炒的”房地產市場調控精神以及甘肅省房地產市場調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甘調控組〔2017〕2 號)相關工作要求,特制定本意見。
一、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
(一)實行全市商品房價格備案制度
實行商品房“一房一價”備案制度,各開發企業新建商品房項目在開盤銷售之前,需向物價部門申報新建商品房銷售價格備案,商品房上市交易時,商品房交易網簽價格不得高于備案價格。
1月1日以后取得預售許可證但至今未售完的商品房,需向物價部門補辦價格備案。
(二)實行區域性限購政策
對城關區、七里河區、安寧區范圍內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實施限購(含高新區、經濟區、九州開發區,不包括高新區榆中園區)。以家庭(包括配偶及未成年 子女)為單位,非蘭州市戶籍家庭在限購區域內已有一套(含一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購區域內再次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蘭州市戶籍家庭(家庭成員 中至少有一名為蘭州市戶籍或一名駐蘭部隊現役軍人、現役武警)在限購區域已有兩套(含兩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購區域內再次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 房。
(三)實行區域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在限購區域內執行差別化的貸款首付比例和貸款利率。其中,對于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首套住房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于30%;對已擁有1 套住房且無購房貸款記錄或相應購房貸款已結清的蘭州市戶籍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住房,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于40%;對已 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蘭州市戶籍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住房,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于50%,且貸款利率 不低于基準利率的1.1倍。
二、強化房地產市場監管
(一)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
一是嚴格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548號)及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甘肅省商品房 銷售明碼標價實施細則》的通知(甘發改價檢〔2011〕531號)等相關規定,要進行明碼標價,一房一價。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10日 內必須開盤,同時要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不得發布虛假房源信息和廣告;不得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前銷售商品房;不得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不得在標 價之外加價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不得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購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如存在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由監管部門 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監管部門對其依法進行嚴厲查處。
二是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有關規定,對未按照規定使用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未按規定將預售房價款存 入監管賬戶及以收取其他款項為名變相逃避監管的,由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監管部門暫停其監管資金撥付或關閉該項目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簽 約。
(二)加強房地產中介機構監管
一是實行房地產中介機構屬地化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2017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要點的通知》(國發〔2016〕30號)及甘肅 省《關于印發2017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要點的通知》(甘政發〔2016〕65號)等相關工作要求,進一步推進政府監管體制改革,加 快構建事中事后監管體系。按照“權力下放、重心下移”工作原則,將中介機構備案審核權限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下放至各縣區(含蘭州新區、高新區、經濟 區、九州管委會)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推進市縣兩級市場監管領域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強化基層監管力量,落實相關領域綜合執法機構監管責任。
中介機構備案審核權限下放后,由各縣區(含蘭州新區、高新區、經濟區、九州管委會)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房地產中介經紀機構備案審核及中介代理行為的日 常監管。由房產、人社、工商、物價、中介協會等相關單位聯合建立跨部門、跨區域的執法聯動響應和協作機制,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 認,消除監管盲點,降低執法成本。同時,加強行業自律,鼓勵公眾參與市場監管,發揮媒體監督作用,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在強化市場監管中的作用。
二是進一步規范房屋中介代理行為。凡在我市從事專業代理銷售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在從事銷售代理活動前到縣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其工作人員 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方能從事銷售代理工作。在提供居間代理服務過程中不得發布不實的價格和銷售進度信息,誘導購房者購買;不得私設交易資金監管賬戶并收取任 何交易資金;不得違規代理銷售,發布虛假房源;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客戶推薦不實施交易資金監管,嚴禁協助客戶隱瞞申報價格,唆使客戶簽訂不符合市場實際價格 的交易金額或“陰陽合同”;不得違規發布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者《不動產權證》的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及各類保障性住房的廣告或為此類房屋提供代售代 租服務;不得與他人串通炒賣房號或期房;不得利用虛假信息收取中介服務費;不得違規開展金融業務。如存在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各監管部門依法進行嚴厲查處; 對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備案資格并在媒體進行曝光;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是加強房地產中介機構備案制度。根據住建部《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規定,各房地產中介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縣區房地產行政主管 部門備案。對已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房屋中介機構,由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登記情況適時告知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備案條 件的中介機構進行備案;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中介機構,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適時告知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限期改正。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關于集中開展全市房地產市場專項檢查和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縣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物價局、工商局、蘭州房地產業協會,蘭州房地產中介業協會,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房地產中介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3月29日住建部關于整頓規范房地產開發銷售中介行為的電視電話精神及蘭州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強化房地產市場監管的意見》相關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我市房地產市場監管力度,切實維護我市房地產市場秩序,有效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由房產、工商、物價等部門聯合開展全市房地產市場專項檢查和整治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通過開展深入的檢查及整治工作,嚴肅查處商品房銷售及中介代理過程中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提高中介機構服務水平及從業人員職業操守,保障房地產交易安全,促進房地產市場及中介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組織實施
專項檢查由市房管局、市物價局、市工商局統一安排部署。各縣區物價、工商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中介機構的檢察工作,市房產局聯合市工商,物價等部門對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檢查。采取分工負責,劃片檢查,網絡化管理的模式,逐個檢查房地產開發企業及中介機構門店。蘭州房地產市場協會、蘭州房地產經濟協會積極配合各部門開展檢查工作。
三、整治工作
(一)整治房地產開發企業違法違規行為
1.未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商品房的違規行為;
2.在取得預售許可證10日內為一次性公開全部房源,有意囤積房源、捂盤惜售的行為;
3.采取捏造或散布虛假信息等各種不正當手段惡意囤積、哄抬價格的行為;
4.未按規定在售樓場所公示土地、規劃、施工、預售及企業資質等相關證書行為;
5.未明確認購協議或商品房預售合同中購房人所售房屋的土地或在建工程設定抵押權等權利瑕疵行為;
6.未按照規定明碼標價,未按規定實行“一套一標”的行為;
7.在標價之外價加銷售商品房或者收取任何未標明的費用的行為;
8.在銷售過程中隱瞞真實交易價格等信息、慫恿客戶簽訂“陰陽合同”等違規行為;
9.未按照規定使用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行為;
10.未按照規定將預售房價款存入監管賬戶的行為;
11.以收取其他款項為名變相逃避預售資金監管的行為;
12.其他違法違規的行為。
(二)整治房地產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
1.取得營業執照后未在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擅自從事房地產經紀服務的行為;
2.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發布廣告,提供經濟服務的行為;
3.以各種理由侵占、諾言港地產交易資金或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行為;
4.未按明確規定明碼標價,或者代收代辦的收費未標明由收費者自愿選擇的行為;
5.未履行書面告知義務,強制提供代辦貸款、擔保服務并格外收費的行為;
6.以隱瞞、欺詐、脅迫等非法手段誘騙收費者交易或強制交易的行為;
7.以營利為目的的故意設置合同陷阱,進行合同欺詐的行為;
8.不接受交易資金監管,擅自從事房地產經紀服務的行為;
9.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通過網簽系統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的行為;
10.使用虛假或者不規范的價格標志誤導購房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行為;
11.違規發布取得《房屋所有登記》或者《不動產權證》的商品房、經適房及各類保障房的廣告為此類房屋提供代售代租服務的行為;
12.其他違法違規的行為。
四、工作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7年4月中旬?4月底)
根據住建部、建設廳及市委市政府相關工作要求,房產、工商、物價等部門積極溝通協商,制定具體方案,完善治理措施,進行層層動員,確保專項治理工作全面展開。
(二)組織實施階段(2017年5月?10月)
1.房地產開發企業及中介機構自查。5月初至5月中旬,各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針對自身存在的問題認真開展自查,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積極整改;并將自查及整改結果及時上報各相關部門。
2.組織開展全面檢查。5月中旬?10月,由我市兩級房產、物價等組織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進行全面檢查。通過現場巡查、合同抽查、投訴處理等方式,對商品房銷售行為和中介地理行為進行全面檢查和治理。依法接受舉報,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曝光典型案例。各縣(區)于每月底前將檢查工作情況及典型案例報市級相對應部門。
3.本次檢查工作實行即查即改,發現問題立即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者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同時積極做好整治工作“回頭看”,不斷強化整治效果,進一步規范我市房地產市場秩序。
(三)總結鞏固階段(2017年11月)
根據本次檢查情況,認真總結整治成果,針對檢查中存在的問題開展整頓與培訓,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制度,建立健全管理長效機制。
五、工作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視。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及中介機構要高度重視這次檢查整改工作,認真開展自查自改,規范經營行為。各縣區工商、物價、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本次檢查認真制定工作方案,明確時間要求,細化工作任務,全面開展檢查,務求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二)部門密切配合。房管、工商、物價部門緊密配合、各司其職開展工作,積極發揮部門協調作用,加強證照監管等情況信息通報,實現房管、工商、物價信息共享、聯合查處的工作機制,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確保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三)加大查處力度。各縣區工商、物價、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要加大查處力度。對存在問題的責令限期整改,并記入信用檔案、暫停或取消網上簽約資格;對于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進行嚴肅處理,典型案例予以媒體曝光。
(四)加強社會監督。設立舉報電話、暢通舉報渠道,對群眾的舉報和投訴,以及網絡、報紙等媒體曝光的違法違規行為,認真檢查、快速處理、及時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