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能否買賣?這就要根據情況來定了,具體情況如何,請繼續往下瀏覽!
農村宅基地能否買賣
2017年10月10日,國土資源部、國家發改委、公安部、人社部、住建部聯合召開《關于建立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同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機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新聞發布會,明確2018年基本建立人地掛鉤機制,同時允許進城落戶人員有償轉讓宅基地。
對于購買農村宅基地政策一直含糊不清,之前農村宅基地不允許買賣,一直被人詬病,農民私下低價轉讓、買賣宅基地的現象屢見不鮮,也有越來越多的城里人愿意回歸田園生活,市場需求一直都有,現在終于政策放開,農民可以進城買房、定居、落戶,醫療教育等待遇也都一樣了,也鼓勵非農人口入鄉購買土地以及重新開墾。
這一農村宅基地改革,可謂是動搖了農村土地制度的根本,在農村也引起了巨大的反響。
緩解房地產市場城鄉分離難題
因為城市要發展,城市建設用地現在是寸土寸金,而農村很多土地和宅基地是呈現廢棄的狀態。如果這項改革實施的話,農村真的要變天了,一些早就離開農村的農村人可能會考慮賣掉自己的宅基地,畢竟不在農村居住很多年了,而一些城市人也可以購買農村的宅基地了,具體用來干啥還得他們自己決定。
政策前農民的宅基地只允許集體內流轉
農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間互相買賣流轉,賣給非本村人的屬于無效的買賣。
舉個例子:
村東的東子想要把房子賣給城里的王某,是不可以的,但是賣給村西的旺財是可以的,但要先向村委會申請,同意后才能賣給旺財,以后這塊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歸旺財使用了,但是注意,東子轉讓、出賣房子和宅基地后,就不能再申請別的宅基地了。
實施意見提到了五點主要措施,湖湘君看了下,對第五點最感興趣,是這樣說的:
結合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的要求,允許進城落戶人員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愿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鼓勵農村土地經營權規范有序流轉。規范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通過整理復墾,增加耕地面積。
農村蓋房盛況
通俗地說,這一措施明確了以下幾點:
一、宅基地可以轉讓
二、轉讓宅基地,必須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一般來說,就是說,只能賣給本村人。
為什么要有第二條限制?
筆者理解的是,農村的宅基地是屬于集體產權, 集體產權是屬于農村村集體所有的,所以轉讓只能在集體內部。
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把宅基地賣出,便無法再次申請,還想要的話,只能自己另買了。
你會賣嗎?
我是不會的,有宅基地,有老房子,才算有根。
就算生活、工作在城市,我卻始終認為,那個小村子,才是我的家。
對農村、對農民,到底是好是壞?
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是永久的。在農村,只要有宅基地,有一塊責任田,就算沒有技能、沒有文化,只要肯干,也能有最起碼的生話保障。
拓展閱讀:
首先,依據我國現行相關土地管理法律的規定,農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其次,我國農村宅基地的買賣是被允許的,但又有諸多的限制條件。
具體的買賣效力如下: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之一,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就是非自然人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準;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2、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轉讓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假如只有一處,轉讓后不得再次申請宅基地。
(2)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轉讓;
(3)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
(4)轉讓行為征得集體組織同意;
(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地隨房一并轉讓。
最后再說一下宅基地的繼承問題,很多人也曾經問到或者關心這個問題。
公民使用的宅基地的所有權是屬于國家或集體的,公民只享有使用權,宅基地本身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但建立在宅基地上的私房的所有權是屬于產權人的,可以作為遺產進行繼承。此時,私房下的宅基地的使用權隨著繼承的完成轉移給新的私房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