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此前蘇州市政府下發的新版《蘇州市戶籍準入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
蘇州市政府下發文件通知,最新版的《蘇州市戶籍準入管理辦法》新鮮出爐!新版《蘇州市戶籍準入管理辦法》最突出的亮點就是將流動人口積分管理正式寫入。事實上,《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法》已于2017年1月15日起實行。2017年7月4日,全市蘇州首張積分戶籍準入卡發出!
很顯然,此次新發布的《蘇州市戶籍準入管理辦法》明確了蘇州積分入戶的相關準則,參加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的非市區戶籍人員,可憑積分戶籍準入卡到申請地公安機關申請戶口遷入。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對于購房落戶的規定有了新的微調。
蘇州購房入戶新規
2007年9月,蘇州市公布了修訂后的《蘇州市戶籍準入登記暫行辦法》,一直沿用至今。規定“購買市區成套商品房面積須達到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權證3年以上,且被單位合法聘錄用3年以上,按規定參加社保3年以上,才可遷入。”
2017年7月新版《蘇州市戶籍準入管理辦法》中,“買房入戶”的基本條件依然是“購房須滿75平方米才能入戶”。
新出臺的《蘇州市戶籍準入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購買市區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2017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戶口遷入:
(一)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滿3年,并與市區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段繳納社會保險3年以上的人員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滿3年,并在市區經商、興辦企業3年以上,近3年累計納稅5萬元以上,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3年以上的人員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依前款規定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應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申請截止日期為2019年12月31日。
新版蘇州市戶籍準入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國家、省、市戶籍制度改革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吳中區、相城區、姑蘇區、工業園區和高新區(以下簡稱市區)戶籍準入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符合本辦法相關條件的非蘇州戶籍人員,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市區。在遷入地無直系親屬的18周歲以下人員,不予準遷,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省相關政策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戶口遷入或者登記,并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
(一)父母為市區家庭戶口且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未成年人;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為市區家庭戶口且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父母雙亡的未婚人員;
(三)子女死亡且沒有其他子女,已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為市區家庭戶口且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四)男性超過60周歲或者女性超過50周歲,其子女為五年以上市區家庭戶口并擁有合法穩定住所,遷入后人均住房面積不低于市區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且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蘇州市最低標準的人員;
(五)子女為現役軍人,且軍人的配偶為市區家庭戶口并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六)子女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且軍人的子女為市區家庭戶口并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七)父母均為現役軍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為市區家庭戶口并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八)配偶為現役軍人,軍人的父母為市區家庭戶口且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及其未婚子女;
(九)配偶為市區家庭戶口,且配偶或者配偶直系親屬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十)本人或者市區家庭戶口的直系親屬擁有合法穩定住所,因支邊、支內、下放、插隊(場)、參軍退休的原市區戶籍人員;
(十一)本人或者市區家庭戶口的直系親屬擁有合法穩定住所,被外地大中專院校錄取,現已畢業滿二年以上且在戶籍地未婚無業的原市區戶籍人員;
(十二)原籍為市區被注銷戶口的刑釋解教人員;
(十三)被我市大中專院校錄取的在校就讀的外省全日制學生;
(十四)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回內地定居(市區)的港澳居民;
(十五)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準定居大陸(市區)的臺灣居民;
(十六)從市區注銷常住戶口后出國定居,現到市區工作、生活的華僑;
(十七)原籍市區,考入外省(市、區)大中專院校,從學校集體戶注銷戶口后出國定居,現到市區工作、生活的華僑;
(十八)需公安機關辦理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戶口遷入,并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辦理:
(一)在國外、境外取得學士及學士以上學位的留學人員;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職業技能等級一級或者碩士研究生以上學位的人員;
(三)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職業技能等級二級或者本科學歷,且年齡男性40周歲、女性35周歲(緊缺專業、急需的年齡可放寬至男性45周歲、女性40周歲)以下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
(四)具有職業技能等級三級或者大專學歷,且年齡在30周歲(緊缺專業、急需的年齡可放寬至35周歲)以下,被市區單位合法聘用,連續工作滿2年以上,同時段參加社會保險,并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人員;
(五)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的畢業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
(六)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的蘇州生源的中專畢業生、技(職)校畢業生;
(七)因家庭實際困難需要照顧父母、配偶而調動的在職干部,及其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業未婚子女;
(八)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接受辦理的其他人員。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人員,應當與市區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段繳納社會保險。第(一)項至第(四)項人員,除本人戶口準遷外,允許其配偶及未成年、失業未婚子女隨遷。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戶口遷入或者登記,并向民政部門申請辦理:
(一)符合收養條件、手續完備的被收養人,其收養人為市區戶籍的;
(二)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
(三)由市救助站移交至社會福利機構安置的無收入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礙患者;
(四)需民政部門接受辦理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戶口遷入,并向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一)因省、市人社部門調動,并被市區用人單位錄用的退役運動員;
(二)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引進的優秀運動員。
第八條 市區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教職人員,取得宗教教職人員證書的,經所屬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團體同意,或經所屬宗教院校同意,可以向民族宗教事務部門申請遷入宗教場所、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單位集體戶。
第九條 符合回國定居條件擬在市區落戶的華僑,可以向僑務部門申請辦理。
第十條 參加我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的非市區戶籍人員,憑積分戶籍準入卡到申請地公安機關申請戶口遷入。
第十一條 購買市區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2017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戶口遷入:
(一)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滿3年,并與市區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段繳納社會保險3年以上的人員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滿3年,并在市區經商、興辦企業3年以上,近3年累計納稅5萬元以上,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3年以上的人員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依前款規定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應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申請截止日期為2019年12月31日。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的接受辦理部門確認申請人符合戶口遷入或者登記條件后,應當將有關證明移送公安機關辦理入戶手續。
為了實施前款規定,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在本辦法施行后1年內建立相應工作機制。
第十三條 凡以欺騙、賄賂等非正常手段取得戶口遷入或者登記的,由公安機關注銷其已遷入的戶口并退回原籍,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中的第四條第(一)至第(十一)項以及第五條第(四)項中所稱合法穩定住所指的是市區范圍內的以下住所:
(一)屬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權的住宅房;
(二)擁有公有住房租賃證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
(三)市區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合法穩定住所不包括共有產權房(共有產權型保障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產權房除外)、非居住房。
第十五條 張家港市、常熟市、太倉市、昆山市和吳江區戶籍準入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實施。2007年8月27日起施行的《蘇州市戶籍準入登記暫行辦法(修訂)》(蘇府〔2007〕12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