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上海的鎮保制度停止執行,具體內容如何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從4月1日起,上海的鎮保制度停止執行,新被征地人員和已經參加小城鎮社會保險的被征地人員的社會保障將整體納入國家社會保險制度體系,保障待遇也將有所提高。
根據《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對處于就業年齡段的被征地人員,實施新的綜合性就業和社會保險政策,幫助其就業和進入職工社會保險;對處于養老年齡段的人員,可以自主選擇參加職保或繼續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上海市被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落實被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以下簡稱“被征地”)上的農業人員的社會保障,促進其就業,根據《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被征地的具有本市常住農業戶籍人員(以下簡稱“被征地人員”)的就業和社會保障(以下簡稱“就業和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局”)是本市被征地人員就業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農業、房地、公安、醫保、民政、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區縣政府應做好本轄區內被征地人員的就業和保障管理工作。
第四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
被征地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提供需落實就業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員的總數、姓名、性別、年齡等情況,做好被征地人員就業和保障工作。
第五條(原則)
按照落實社會保障與土地處置、戶籍轉性整體聯動的原則,凡土地被征用或者需將農業戶籍轉非農戶籍的,都應當首先落實離開土地的農業人員的社會保障,再辦理土地處置、戶籍轉性的手續。
按照落實保障,市場就業的原則,征用地單位承擔的征用地費用應當首先用于被征地人員的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應當首先用于落實社會保障。被征地人員實行市場就業。
第六條(被征地人員的條件)
需按本辦法規定落實就業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員應當是被征地范圍內具有本市常住農業戶籍16周歲以上的人員,其具體條件由市勞動保障局另行規定。
第七條(被征地人員的分類)
需落實就業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員分為:
(一)男性年滿16周歲不滿55周歲、女性年滿16周歲不滿45周歲具有從事正常生產勞動能力的勞動力(以下簡稱“征地勞動力”)。
(二)男性年滿55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養老人員(以下簡稱“征地養老人員”)。
第八條(就業服務)
征地勞動力按照市場就業的原則,納入城鎮就業服務范圍。
征地勞動力可以在戶籍所在地享受由本市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可以參加政府補貼的職業培訓。
征地勞動力自主創業的,可以按規定享受開業指導、創業培訓、開業貸款擔保或者貼息、非正規就業等扶持政策。
征地勞動力經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就業特困人員的,本市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按規定實施就業援助,幫助其實現就業。
第九條(征地勞動力安置補助費的用途)
征用地單位為征地勞動力承擔的安置補助費,應當首先用于繳納小城鎮社會保險費。安置補助費的具體標準,由區縣政府確定。
小城鎮社會保險費包括:
(一)不低于15年的小城鎮基本養老、醫療社會保險費;
(二)養老、醫療和不低于24個月的生活補貼等補充社會保險費。
小城鎮基本養老、醫療社會保險費的具體標準,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征地養老人員安置補助費的用途與構成)
征用地單位為征地養老人員承擔的安置補助費,應當用于繳納征地養老費。
征地養老人員的征地養老費,包括生活費、醫療費、補助費等費用。征地養老費的繳費年限為男性15年、女性20年。
征地養老費的計算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可選擇鎮保和應提前養老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