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
2.1 省減災委
2.2 省減災委辦公室
2.3 地方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
2.4 專家委員會
3 運行機制
3.1 預警
3.1.1 預警預報
3.1.2 預警響應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
3.2.2 響應啟動
3.2.3 處置措施
3.2.4 應急終止
3.3 后期處置
3.3.1 過渡期生活救助
3.3.2 冬春救助
3.3.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3.4 信息發布
4 應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4.2 資金保障
4.3 物資保障
4.4 交通保障
4.5 設施保障
4.6 通信保障
4.7 動員保障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5.2 宣教培訓
5.3 責任與獎懲
6 附則
7 附件
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標準
7.1 Ⅰ級響應
7.2 Ⅱ級響應
7.3 Ⅲ級響應
7.4 Ⅳ級響應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應對突發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實施應急救助,最大程度減少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救災捐贈管理辦法》、《民政部關于支持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救災的指導意見》,《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社會力量參與救災促進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自然災害救濟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省范圍內發生自然災害的省級應急救助工作。
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全面履行職能,把保護人民群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救助的首要任務,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2)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充分發揮省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減災委)的指導、協調作用,加強省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在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中的協作和配合,形成統一領導、分工明確、協調有序、配合密切、運轉高效的應急救助工作機制。
(3)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堅持政府主導、社會互助,實現群眾自救、社會參與,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2 組織體系
2.1 省減災委
省減災委是全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省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減災救助活動,指導各地開展減災和災害救助工作。
主 任:分管副省長。
副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民政廳廳長。
成 員: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糧食局)、經濟和信息化委、教育廳、科技廳、公安廳、民政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海洋漁業廳、商務廳、衛生計生委、外辦,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安全監管局、統計局、金融辦,省科學院,南方能源監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氣象局、廣鐵集團公司,南方航空股份公司,省軍區、省武警總隊,省科協、紅十字會。
各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省減災委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配合做好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省減災委成員單位職責:
(1)省委宣傳部:負責協調、指導救災工作新聞發布及宣傳報道工作,引導社會輿論。
(2)省發展改革委(省糧食局):負責安排重大防災及災后重建基建項目,協調落實建設資金;協同省民政廳做好救災糧儲備、調撥和供應的組織、協調工作,確保受災期間糧食供應;會同省農業廳確保受災期間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會同省財政廳、農業廳等單位落實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賑、災欠減免政策。
(3)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協調災區煤電油等重要物資供應保障和省級醫藥儲備應急調用;組織協調救援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生產供應;對無線電頻率資源進行統一配置和管理,保護相關合法無線電頻率使用安全。
(4)省教育廳:負責協調、指導災區做好災后學校(不含技校,下同)、托幼機構復學工作;協調有關單位共同做好災后校舍恢復重建;組織、指導各地對學校學生、幼兒進行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演練工作。
(5)省科技廳:負責安排防災減災和重大救災科研項目。
(6)省公安廳:負責災區治安秩序維護,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工作;做好交通疏導工作,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積極配合做好救災救援和應急救助工作;落地查處網絡上散布謠言、制造恐慌的人員;指導各地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及演練。
(7)省民政廳: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核定、報告全省災情,發布災情信息;指導做好災民安置、慰問工作;督促指導受災群眾吃、穿、住、醫等生活救助;會同省財政廳聯合向民政部、財政部申請中央救災補助資金,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單位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及時下撥省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分配和管理中央下撥和省本級救災款物;組織指導救災捐贈,視情況組織開展跨地區或者全省性救災捐贈,統一分配全省性救災捐贈款物和省級接收的救災捐贈款物;指導做好因災倒塌民房恢復重建;儲備省級災害救助物資;承擔省減災委辦公室相關職責。
(8)省財政廳:負責減災救災資金的預算安排、資金撥付;會同省民政廳聯合向民政部、財政部申請中央救災補助資金;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單位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及時下撥省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及時對救災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保證救災資金迅速到位;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農業廳等單位落實冬春救助中的以工代賑、災欠減免等政策。
(9)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協調、指導災區做好災后技校復學工作;協調有關單位共同做好災后校舍恢復重建;組織、指導各地對技校學生進行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演練工作。
(10)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編制省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開展重大突發性地質災害調查,組織專家對重大地質災害成因進行分析論證后認定治理責任;建立完善省級地質災害預警系統和群測群防體系;協助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工作;按規定對災后重建有關用地審批手續給予優先辦理;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及演練。
(11)省環境保護廳:負責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災害多發的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牽頭協調自然災害引發的重大環境事件調查處理及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開展受災期間環境監測、發布相關環境信息;會同省水利廳、衛生計生委做好災區飲用水源地環境監測監督,指導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開展環境保護、核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及演練。
(12)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災后城鄉規劃和工程建設管理,組織制訂各類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和市政工程建設的抗震設防標準并監督實施;指導災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質量安全鑒定,以及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工程設計施工等管理工作;制定應急避護場所建設規劃,指導各地開展應急避護場所建設。
(13)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加強救災物資運輸組織協調,做好運輸保障工作;組織協調抗災救災人員、物資的公路、水路運輸,為運送救災應急物資車輛辦理優先通行手續;提供轉移受災人員所需交通工具,組織搶修被毀公路。
(14)省水利廳: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省防汛、防旱、防風、防凍及水利工程搶險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防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組織災后水利設施修復,儲備防汛搶險物資;組織、指導全省洪澇、干旱、臺風災害預防、避險等知識宣傳培訓及演練。
(15)省農業廳:負責重大動物疫情和農作物重大病蟲害監測預警,制定防控制對策,組織、指導各地開展防控工作;組織種子、動物疫苗、消毒藥品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指導農業救災和災后復產;會同省發展改革委保障受災期間農產品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等單位落實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賑、災欠減免等政策;組織開展農業防災減災技術推廣和知識宣傳。
(16)省林業廳:負責協調、指導、監督全省森林火災撲救,儲備相關應急物資;組織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工作;組織、指導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救護繁育、野生動植物棲息地恢復發展;開展森林火災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及森林火災消防演練。
(17)省海洋漁業廳:負責組織開展風暴潮(災害性海浪)、赤潮和海嘯等海洋環境觀測預報,及海洋防災減災工作;組織開展海洋捕撈漁船、漁港、沿海水域水產養殖設施及水產品搶險救災工作;組織開展海洋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教育。
(18)省商務廳:負責組織災區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做好因災造成商貿業損失評估工作。
(19)省衛生計生委:負責合理調配醫療衛生資源,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做好災區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強災區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做好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助工作;開展衛生防疫和醫療急救知識宣傳培訓及演練。
(20)省外辦:協助民政部門做好與有關國家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及有關駐華代表機構的救災聯絡工作和相關涉外工作。
(21)省新聞出版廣電局:負責組織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單位對搶險救災、防災減災工作進行宣傳報道。
(22)省安全監管局:負責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知識宣傳教育及演練。
(23)省統計局:負責協助有關單位按照民政部、國家統計局制訂的《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整理、上報工作;向有關單位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建議。
(24)省金融辦:負責協助政府不斷拓寬災害保險的覆蓋面,協助廣東保監局加強對經辦保險機構的監管,引導保險機構研發災害保險產品、做好日常防災減災預防工作及災后查勘、理賠工作。
(25)省科學院:負責加強防災減災救災相關政策理論研究,為減災救災工作提供科技支撐。
(26)南方能源監管局:負責指導、協調有關電力企業做好電力搶修、修復受損電力設施、調整電網運行方式、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
(27)省通信管理局:負責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配合有關單位及時、準確發送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盡快恢復被破壞的通信設施,并做好災害現場公用通信網應急保障工作。
(28)省地震局:負責組織協調地震現場強余震監測,分析地震發展趨勢,提出強余震防范對策;協調震區與相鄰省(區)監測工作;會同有關單位組織地震現場地震災害調查,確定地震烈度;及時評估地震災害損失并提出救災意見,組織協調地震災害緊急救援工作;參與制訂震區恢復重建規劃;開展地震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及演練。
(29)省氣象局:負責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為防災抗災救災提供服務;組織重大氣象災害調查、評估、鑒定、發布及宣傳工作;開展氣象災害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教育。
(30)廣鐵集團公司:負責受災期間救災物資鐵路運輸保障;及時修復因災損毀鐵路及有關設備。
(31)南方航空股份公司:負責受災期間救災物資空運保障。
(32)省軍區:負責組織協調駐粵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搶險救災。
(33)省武警總隊:負責保護重要目標安全,解救、轉移和疏散受災人員;搶救、運送重要物資;參加疫區封控;在省委、省政府統一領導下,在省公安廳組織協調下,參與處置因災害事故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34)省科協:負責協調所屬學會抗災救災科技服務活動;組織所屬學會開展防災減災科普宣傳。
(35)省紅十字會:負責組織志愿者和社會力量參與救災救助,依法開展救災募捐和災害救助活動;參與救災和傷病員救治(含災民、傷員心理救援);根據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參與災后重建工作。
2.2 省減災委辦公室
省減災委辦公室設在省民政廳,辦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廳分管副廳長兼任。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擬訂救災工作政策;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災情核查和統一上報、發布;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及受災群眾生活救助;指導救災物資儲備;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會同有關單位擬訂減災規劃。
2.3 地方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
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稱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應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組織做好救助工作。省有關單位進行指導。
2.4 專家委員會
省減災委設立專家委員會,對省減災救災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咨詢和建議,為省重大自然災害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后救助提出咨詢意見。
3 運行機制
3.1 預警
3.1.1 預警預報
國土資源、水利、農業、林業、地震、氣象、海洋等單位要及時向省減災委辦公室和履行救災職責的省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測繪地信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災害預警信息主要包括:地質災害預警信息(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汛情、旱情預警信息(省水利廳負責)、農作物重大生物災害預警信息(省農業廳負責)、森林火災和林業生物災害預警信息(省林業廳負責)、地震趨勢預測信息(省地震局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省氣象局負責)、海洋災害預警信息(省海洋漁業廳負責)等。
省減災委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類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向成員單位和有關地區通報。
3.1.2 預警響應
省減災委辦公室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預評估。可能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時,省減災委辦公室要及時啟動預警響應,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地級以上市減災委或民政部門通報預警信息,提出災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通知有關省級救災物資儲備庫做好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派出預警響應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救災準備工作。
(5)向省政府、省減災委負責人、省減災委成員單位報告預警響應啟動情況。
(6)向社會發布預警響應啟動情況。
災害風險解除或演變為災害后,省減災委辦公室終止預警響應。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
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收集和提供災害發生、發展、損失以及防御等情況,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各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報告。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信息,要按規定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制度》,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及部門間共享工作。
3.2.2 響應啟動
按照自然災害影響范圍、危害程度等,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Ш級、Ⅳ級四個等級。
Ⅰ級響應,由省減災委主任統一組織、領導;Ⅱ級和Ⅲ級響應,由省減災委副主任(省民政廳廳長)組織協調;Ⅳ級響應,由省減災委辦公室主任(省民政廳分管副廳長)組織協調。
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以及其他特殊情況,啟動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1)Ⅰ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或接到特別重大自然災害災情報告,省減災委立即組織省減災委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并報請省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Ⅰ級應急響應,由省人民政府發布緊急動員令,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命令。
(2)Ⅱ級響應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接到重大自然災害災情報告,省減災委立即組織省減災委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省減災委主任決定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命令。
(3)Ш級響應
發生較大自然災害,或接到較大自然災害災情報告,省減災委辦公室立即對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省減災委副主任決定啟動Ш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命令。
(4)Ⅳ級響應
發生一般自然災害,或接到一般自然災害災情報告,省減災委辦公室立即對災害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省減災委辦公室主任決定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命令。
3.2.3 處置措施
(1)省減災委領導帶領有關單位負責同志趕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救災工作。
(2)省減災委辦公室組織相應級別應急響應會商,省減災委成員單位、專家委員會及有關受災地區相關負責同志參加,決定災區抗災救災重大事項,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措施。
(3)省減災委辦公室與災區保持密切聯系,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并公布災區與社會力量對接的具體聯系部門、聯系方式等信息。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切實做好災害監測、預警、預報和新聞報道。必要時,省減災委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實時評估。
(4)公安、民政等部門要及時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安置,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組織受災害影響群眾的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病工作。
(5)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單位)做好救災物資、救援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療用品及藥物等運輸的組織協調。民政部門為災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落實救災各項應急措施,發放救災款物。
(6)省民政廳、財政廳要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單位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及時下撥省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向民政部、財政部申請中央救災補助資金。
(7)民政部門視情況組織開展跨地區或者全省性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國際救災捐贈款物。
(8)災情穩定后,省減災委辦公室組織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開展災害社會心理影響評估,并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災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省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3.2.4 應急終止
災情穩定,救助應急工作結束,經評估短期內災害影響不再擴大或已減輕,省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由宣布啟動應急響應的單位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3.3 后期處置
3.3.1 過渡期生活救助
(1)重大以上自然災害發生后,省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有關單位、災區民政部門相關負責同志及專家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2)省財政廳、民政廳及時撥付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省民政廳指導災區人民政府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人員的核定、資金發放、監管等工作。
(3)省減災委辦公室會同有關單位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實,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
(4)省減災委辦公室要在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及時組織人員對救助情況進行績效評估。
3.3.2 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各級民政部門要在省民政廳的組織、指導下,在每年9月下旬啟動冬春受災群眾生活困難情況調查評估,并核實有關情況。
(2)受災地區縣級民政部門要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訂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備案。
(3)根據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人民政府或民政、財政部門的請款報告,結合災情評估情況,省民政廳、財政廳確定資金補助方案,及時下撥省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用于解決受災困難群眾冬春期間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4)省民政廳通過開展政府采購、對口支援、救災捐贈等方式為受災群眾提供過冬衣被,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評估全省冬春期間中期和終期救助工作績效。
3.3.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因災倒損住房的恢復重建。恢復重建要充分尊重災區群眾意愿,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因地制宜,科學布局,充分考慮災害因素,合理減災避災。
(1)省民政廳根據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民政部門對倒損住房的核定情況,視情況組織評估小組,參考其他有關單位評估數據,對因災倒損住房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2)省民政廳收到受災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民政部門關于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報告后,要根據倒損住房情況評估結果,按照省級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提出資金補助建議,報省財政廳審核后下達。
(3)倒損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后,各級民政部門要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告上一級民政部門。省民政廳收到地級以上市、省直管縣(市、區)民政部門上報的本行政區域內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績效評估情況后,要組織督查組通過開展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全省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情況進行二次評估。
(4)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等工作。測繪地信部門負責災后恢復重建的測繪地理信息保障服務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5)省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3.4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要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提供新聞通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通過新聞媒體、重點新聞網站、有關政府網站和手機短信等發布信息。具體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災情穩定前,受災地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或民政部門要及時向社會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后,受災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要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4 應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災隊伍建設、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4.2 資金保障
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民政廳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規定,安排省級救災資金預算,并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的原則,建立完善省級和地方救災資金分擔機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2)省級財政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上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省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遭受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地區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困難。
(3)省級和地方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4.3 物資保障
(1)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加強全省救災物資儲備網絡建設,整合現有救災儲備物資和儲備庫,對所儲備的救災物資和儲備庫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2)省設救災物資儲備中心倉庫和粵東、粵西、粵北、珠三角地區4個省級區域倉庫,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建立健全救災物資儲備倉庫和社會捐贈接收站(點)。各級救災物資儲備庫應儲備必需的救災物資,并及時補充救災儲備物資。
(3)各地、各有關單位要建立救災物資代儲制度和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采購和緊急調撥、運輸制度。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鼓勵和引導社區、企事業單位和家庭儲備基本的自然災害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4.4 交通保障
要加強緊急情況下綜合運輸管理,建立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運輸保障系統、社會交通運輸工具征用機制和應急救助“綠色通道”機制,實現全省及區域自然災害應急救助交通運輸統一指揮調度。鐵路、公路、水運、航空部門(單位)確保自然災害救助人員和受到自然災害危害的人員、救助物資、救助設備優先運輸。
4.5 設施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據轄區人口密度、分布以及城市規模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建設應急避護場所,設置統一、規范的明顯標志,儲備必要物資,提供必要醫療條件。
4.6 通信保障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有關單位要依法保障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的信息渠道暢通,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通信暢通。
4.7 動員保障
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在減災救災中的作用。制訂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環節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災捐贈管理機制,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自然災害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省民政廳負責定期組織本預案應急演練。
5.2 宣教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要積極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相關法律法規、應急預案和公眾避險、自救、互救知識,增強公眾防災減災意識。省民政廳等有關單位要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進減災示范社區建設。組織開展地方政府分管領導、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的培訓。
5.3 責任與獎懲
對在突發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則
(1)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本預案中的“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澇災害,臺風、風雹、低溫冷凍、高溫、雷電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3)本預案由省人民政府組織修訂,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單位、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
(5)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12年省府辦公廳印發的《廣東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自即日起廢止。
7 附件
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標準
7.1 Ⅰ級響應
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Ⅰ級響應:
(1)死亡(含失蹤)100人以上;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00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萬間或7萬戶以上;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25%以上,或300萬人以上。
7.2 Ⅱ級響應
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Ⅱ級響應:
(1)死亡(含失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5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萬間以上、20萬間以下或3萬戶以上、7萬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萬人以上、300萬人以下。
7.3 Ⅲ級響應
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Ⅲ級響應:
(1)死亡(含失蹤)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5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以上、10萬間以下或3000戶以上、3萬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牧業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萬人以上、200萬人以下。
7.4 Ⅳ級響應
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Ⅳ級響應:
(1)死亡(含失蹤)5人以上、2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0間以上、1萬間以下或1500戶以上、30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農業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