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規定
1、基本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可增加產假15天
3、懷孕三個月以下流產的,給予15天的產假
4、懷孕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至四個月流產的,給予30天產假
5、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至七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6、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流產的,給予90天產假
7、晚育者,增加產假30天
8、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注:晚育者增加產假的前提是已婚婦女比法定婚齡推遲四年以上初育者
包頭產假的分類一覽
產假天數
1、基本產假:98天
2、難產產假:98+15=113天
3、懷孕三個月以下流產產假:15天
4、懷孕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至四個月流產產假:30天
5、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至七個月流產產假:42天
6、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流產產假:90天
7、晚育者產假:98+30=128天
8、生育多胞胎產假:98+嬰兒數15
產假辦理
辦理材料
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和獨生子女證
辦理地點
直接咨詢公司的人事部門并辦理
溫馨提示:
1、申請哺乳假需要提供出生證
2、《獨生子女證》應在子女出生后3個月辦理
3、獨生子女證全稱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
4、按國家規定正常生產的女職工有權力享受產假、哺乳假,應視為正常出勤,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苛扣其工資、福利、補貼以及考勤獎金,不影響晉級、調工資,并計算其工齡,反之則違反國家勞動法,侵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可到相關部門舉報并申請勞動仲裁。
包頭產假期間工資發放情況
休假期間視作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懷孕和產假待遇
1、對從事繁重體力勞動、有毒有害作業或從事其他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畸胎的特殊工種作業的女職工,應暫時調換工種或酌情減輕工作量。
2、有五名以上懷孕女職工的單位,有條件的應設立孕婦休息室。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每天享受工間休息一小時,算作勞動時間,并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加班加點;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其工作場所應設工間休息座位。
3、準予定期做產前檢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應算作勞動時間。
4、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指定的機構進行產前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所在單位應全部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5、產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6、女職工在懷孕、產假、哺乳期間,所在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并保證其獲得基本工資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