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31號)精神,適應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醫改工作深入推進的新形式,進一步加強我省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確保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底”不破,保障廣大農村居民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的公平性、可及性和便利性,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為人民健康服務的方向,堅持預防為主、以農村為重點、中西醫并重,按照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要求,明確鄉村醫生職責,改善鄉村醫生執業場所條件,實現村衛生站和鄉村醫生全覆蓋;將村衛生站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門診統籌實施范圍,健全鄉村醫生補償、養老保障機制,完善培養培訓制度,規范執業行為,強化管理指導,提高鄉村醫生隊伍服務能力,為廣大農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
二、明確鄉村醫生職責鄉村醫生(包括在鄉村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主要為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包括在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鄉鎮衛生院的指導下,按照服務標準和規范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協助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落實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傳染病防控工作,按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使用適宜藥物、適宜技術和中醫藥方法為農村居民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治,將超出診治能力的患者及時轉診到鄉鎮衛生院及縣級醫療機構;受衛生部門委托填寫統計報表,保管有關資料,開展宣傳教育和協助城鄉居民醫保籌資等工作。
三、實現村衛生站和鄉村醫生全覆蓋(一)合理規劃、設置和建設村衛生站。
縣(市、區)衛生部門根據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新農村建設整體規劃,按照方便群眾和優化衛生資源配置的原則,綜合考慮轄區內的服務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合理規劃、設置村衛生站。每個行政村應設置1間村衛生站,服務人口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設;鄉鎮衛生院所在地原則上不設村衛生站。對目前仍沒有村衛生站的行政村,鼓勵采取鄉村醫生聯辦、個體舉辦,政府、集體或單位舉辦等多種形式設置村衛生站。
村衛生站的房屋面積要求不低于60平方米,基本醫療設備要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標準進行配備。村衛生站應設立診室、治療室、防保室和藥房,并可根據需要設立值班室;開展靜脈給藥服務項目的應設立觀察室。村衛生站登記的診療科目為預防保健科和全科醫療科,提供中醫服務的應將中醫科登記為診療科目,其他診療科目原則上不得登記。
(二)合理配置鄉村醫生。鄉村醫生可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包括村衛生站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辦的診所等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在村衛生站執業的鄉村醫生由縣級衛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考核確定,原則上1000至3000服務人口應有1名鄉村醫生,服務人口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適當增加;每個村衛生站至少應有1名鄉村醫生執業。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婦幼醫療工作需要配備女性醫務人員。鼓勵采取定向培養、委托培訓、鄉鎮衛生院派人駐點等多種方式引導具有資質的從業人員到村衛生站執業。由鄉鎮衛生院駐點的,必須有相對固定的服務場所和人員,并保證服務時間。
四、加強鄉村醫生和村衛生站管理(一)加強鄉村醫生準入管理。鄉村醫生必須具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證書,在衛生部門注冊并獲得相關執業許可。縣級衛生部門要嚴格按照執業醫師法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對鄉村醫生的準入管理。從事護理、公共衛生等其他服務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新進入村衛生站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原則上應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嚴禁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非法行醫。
(二)規范村衛生站的名稱和標識。各地級以上市衛生部門應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文件的規定,統一規范當地村衛生站的名稱、標識及宣傳欄。由政府設置的村衛生站按照“鄉鎮名+行政村名+衛生站”的方式進行命名,其他性質的村衛生站的識別名稱中不得含有行政區劃名稱;行政村有多個衛生站的,可在村衛生站前增加自然村名。由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設置的村衛生站識別名稱中應含有設置單位名稱或個人名稱。
(三)強化縣級衛生部門的管理職責。縣級衛生部門要科學劃分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站的職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量,加強績效考核,切實提高對農村衛生事業的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符合村衛生站功能定位的規章制度和業務技術流程,對鄉村醫生的服務行為和藥品器械使用等進行監管,督促其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制度、診療操作規程和用藥規定,做到診療有登記、開藥有處方、轉診有記錄、疫情有報告、公共衛生服務有臺賬。嚴格一次性醫療用品的使用、處置與管理。加強村衛生站輸液執業行為管理,對符合條件的村衛生站,經縣級衛生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靜脈輸液,對違規者要嚴格按規定進行處罰。
(四)推動鎮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鼓勵各地在不改變鄉村醫生人員身份和村衛生站法人、財產關系的前提下,積極推進鎮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由縣級衛生部門委托鄉鎮衛生院對鄉村醫生和村衛生站進行技術指導、業務和藥品器械供應管理以及績效考核。鼓勵各地結合實際,繼續探索將鄉村醫生的業務收入、社會保障和村衛生站資產納入鄉鎮衛生院進行統一管理。加強對村衛生站的規范化管理,切實做到管理制度、收費標準及信息公開上墻,統一統計信息、原始臺賬資料登記簿、基本醫療診療登記與處方以及健康教育宣傳欄。完善業務技術規范和鄉村醫生例會制度,加強服務質量管理,預防醫療差錯和事故,確保醫療安全。縣級衛生、財政、價格等部門要加強對鄉村醫生和村衛生站補助經費使用的監管,督促其規范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公開醫療服務和藥品收費項目及價格,做到收費有單據、賬目有記錄、支出有憑證。
(五)加大村衛生站信息化建設力度。各地要將村衛生站納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化建設和管理范圍,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對其服務行為、藥品器械供應使用加強管理和績效考核,提高鄉村醫生和村衛生站的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據我省衛生信息系統建設的工作部署和村衛生站的功能定位設計有關軟件,建立統一規范的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實行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站統一的電子票據和處方箋。
五、將村衛生站納入相關制度實施范圍(一)在村衛生站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將村衛生站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范圍,執行基本藥物制度各項政策,實行基本藥物集中采購、配備使用和零差率銷售。村衛生站使用的基本藥物由鄉鎮衛生院負責供應。村衛生站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銷、驗收記錄,不得擅自擴大用藥范圍。在村衛生站執業的鄉村醫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藥物。縣級衛生部門要加強對村衛生站人員合理用藥的教育、培訓和日常監督管理,提高鄉村醫生合理用藥水平,確保安全用藥。
(二)將村衛生站納入城鄉居民醫保門診統籌實施范圍。鼓勵各地在推進門診統籌工作中,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站門診服務納入城鄉居民醫保報銷范圍,并將村衛生站收取的一般診療費納入城鄉居民醫保支付范圍,支付比例與要在鄉鎮衛生院就醫的支付比例基本持平,城鄉居民醫保支付70%.各地應結合推進城鄉居民醫保門診統籌,充分發揮城鄉居民醫保對村衛生站醫療費用和服務行為的監管作用,同步開展城鄉居民醫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頭付費、總額預付等多種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導鄉村醫生優化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同時要加強監管,加大對虛開單據和騙取、套取城鄉居民醫保資金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六、完善鄉村醫生補償和養老政策(一)健全多渠道補償機制。根據鄉村醫生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多渠道予以補償。
對于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進行合理補助。縣級衛生部門應在核定村衛生站承擔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服務人口數量能力的基礎上,按照村衛生站醫生能做的要盡量下放的原則,明確劃分鎮、村兩級衛生機構在實施國家基本公共衛生項目中的責任,并根據實際工作量,將相應比例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及時、足額撥付給鄉村醫生,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
對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主要由個人和城鄉居民醫保資金進行支付。各地要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辦〔2011〕33號)要求,合理制訂村衛生站一般診療費標準。要充分發揮城鄉居民醫保對鄉村醫生的補償作用,并綜合考慮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眾個人負擔,對納入城鄉居民醫保報銷范圍的村衛生站進行補償,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后,省財政繼續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村衛生站按照每個行政村每年1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保證在村衛生站執業的鄉村醫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地可綜合考慮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補償情況,采取專項補助方式對在村衛生站執業的鄉村醫生給予定額補償,具體補償政策由各地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制訂。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進一步提高對服務年限長和在偏遠、條件艱苦地區執業的鄉村醫生的補助水平。
(二)妥善解決鄉村醫生養老和生活問題。結合我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新農保)的工作部署,積極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參加新農保,對符合新農保待遇領取條件的鄉村醫生發放養老金。允許60歲以上(含60歲)擔任接生員、赤腳醫生10年以上(含10年)的鄉村醫生,通過一次性躉繳(不超過10年)的繳費方式提高其新農保待遇水平。一次性躉繳費按照自愿原則采取“個人繳一點、村集體經濟補一點”方式進行,個人和村集體經濟具體分擔比例和繳費水平由各地級以上市根據當地新農保政策研究確定。
從2013年1月起,對已離崗的農村接生員和赤腳醫生發放生活困難補助。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區已離崗農村接生員和赤腳醫生的生活困難補助資金由當地財政解決;經濟欠發達地區已離崗農村接生員和赤腳醫生的生活困難補助資金由省、市、縣、村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解決。我省已離崗農村接生員和赤腳醫生的審核認定和生活補助發放標準等工作,由省衛生廳牽頭會同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負責,并研究制訂具體方案。
七、加強對鄉村醫生的培訓培養省級、市級衛生部門負責組織制訂鄉村醫生培訓規劃,并采取臨床進修、集中培訓、城市支農等多種方式,選派鄉村醫生到鄉鎮衛生院、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醫學院校接受培訓,對縣級衛生部門開展鄉村醫生培訓工作給予積極指導和大力支持。縣級衛生部門要制訂年度鄉村醫生培訓計劃,保證鄉村醫生每年至少接受兩次崗位技能培訓,累計培訓時間不少于兩周。鄉鎮衛生院要協助抓好培訓計劃落實。各級衛生部門及相關醫療機構要通過業務講座、臨床帶教和例會等多種方式加強對鄉村醫生的業務指導,以及利用現代信息網絡采用遠程教育等多種方式加強對鄉村醫生的在崗培訓。
縣級衛生部門要編制鄉村醫生隊伍建設規劃,建立鄉村醫生后備人才庫,從本地選派人員進行定向培養,及時補充到村衛生站。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醫生、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院校畢業生到村衛生站工作。鼓勵鄉村醫生參加醫學學歷教育,促進鄉村醫生向執業(助理)醫師轉化。結合探索建立全科醫生團隊和推進簽約服務模式,積極做好鄉村醫生隊伍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的銜接。
八、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把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作為推進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和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抓緊完善相關配套政策,確保扎實推進。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強化協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導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動我省農村衛生事業健康發展。
(二)制定實施方案。各地級以上市要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實化相關政策措施,在本實施意見出臺30個工作日內,研究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分別報送省醫改辦、衛生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三)落實資金投入。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要督促指導所屬縣級政府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將完善鄉村醫生補償和養老政策以及村衛生站建設等方面所需資金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并及時撥付到位,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切實為鄉村醫生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
全國鄉村醫生養老政策一覽
1.黑龍江
縣級政府要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等。對鄉村醫生(年齡60周歲以上)離崗退養后給予政策補助,當地應按照國辦發文件要求,自行制定補助標準及實施細則,補助標準應在高于200元,低于300元的范圍內,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省里不制定統一的政策和標準。對特別困難的縣(市、區),省政府通過轉移支付的方式給予適當補助。
2.吉林
對聘用到鄉鎮衛生院統一管理的在村衛生室執業的執業(助理)醫師,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對目前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持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考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后,可與鄉鎮衛生院簽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對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采取補助等多種形式,妥善解決生活保障困難問題,進一步提高養老待遇,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3.遼寧
每個行政村設置一個具有疾病預防、婦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功能,農村多發病、常見病初級首診功能,以及實施基本藥物制度零差率銷售的公益性標準化村衛生室,村衛生室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所屬地區政府辦鄉鎮衛生院實施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其鄉村醫生與鄉鎮衛生院實行聘任制度并簽訂正式用工合同的,可以按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身份參加當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按現行政策參保繳費和享受待遇。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對于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根據服務年限,采取補助等多種方式妥善解決其保障和生活困難問題,具體措施由當地政府結合實際制定。
4.山東
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當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鄉村醫生,可在戶籍地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市、縣(市、區)政府可通過多種形式,鼓勵引導鄉村醫生按較高檔次繳費
5.安徽
完善老年鄉村醫生生活保障機制,在崗鄉村醫生養老保險比照村干部政策執行。各地要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具有鄉村醫生資質、從事鄉村醫生工作10年以上、到齡從村衛生室退出的鄉村醫生,落實每月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補助,補助資金由市、縣(市、區)政府統籌解決。對從事鄉村醫生工作年限或退出年齡達不到上述條件的,可由各地根據財力情況,制定具體辦法,適當給予補助,補助水平不得超過符合條件到齡退出的鄉村醫生。
6.江蘇
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因年齡較大或已離崗未納入社會養老保險,由地方政府給予適當補助的鄉村醫生,可逐步提高補助標準。
7.江西
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等建立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注冊鄉村醫生,應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鄉村醫生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他鄉村醫生,可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條件的地方可給予適當補貼。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鄉村醫生,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對離崗退出的老年鄉村醫生養老生活補貼標準增加到每月300元,增加所需經費按照屬地原則由當地財政負擔。
8.河北
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注冊鄉村醫生,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對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各縣(市、區)要結合實際,采取補助等多種形式,進一步提高鄉村醫生養老待遇。具體方案由縣(市、區)政府制定。
9.甘肅
鄉村醫生與鄉鎮衛生院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后,應當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鄉鎮衛生院和鄉村醫生個人按規定比例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鄉村醫生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鄉鎮衛生院所交鄉村醫生養老保險費用,由縣級財政納入鄉鎮衛生院正常支出范圍予以核撥。
對目前在崗鄉村醫生年滿60周歲辦理退出手續的或已經退出鄉村醫生崗位的,且連續服務滿5年的鄉村醫生,實行退養生活補助制度。鄉村醫生退養生活補助通過基礎養老金加發工齡補助的方式解決。具體辦法參照代課教師養老補助辦法。
10.天津
鄉村醫生可根據個人繳費能力和參保意愿,按規定自行選擇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選擇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鄉村醫生,可在個人繳費窗口參照靈活就業人員的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選擇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鄉村醫生,可在戶籍所在地的街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參保繳費。對于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區縣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采取補助等多種形式,進一步提高其養老待遇。
11.重慶
在崗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養老問題,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12.福建
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在崗鄉村醫生參加較高檔次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已簽訂勞動合同的鄉村醫生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具體參保繳費按相關規定確定,繳費檔次及補助標準由各市、縣(區)政府自行確定。
13.廣東
納入鄉鎮衛生院編制內管理的鄉村醫生,在村衛生站工作至退休年齡的,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并享受相應待遇;
未納入鄉鎮衛生院編制內管理、與鄉鎮衛生院建立勞動關系的鄉村醫生,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繳滿15年養老保險繼續繳費的鄉村醫生,鼓勵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另行制訂相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助。
14.廣西
結合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新農保)的推進,積極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參加新農保,對符合新農保待遇領取條件的鄉村醫生發放養老金。政府采取補助等多種形式,妥善解決好老年鄉村醫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難問題,具體辦法結合實際另行制定。
15.貴州
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屬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鄉村醫生,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對目前年滿60周歲在崗鄉村醫生辦理退出手續的或已經退出鄉村醫生崗位的,且連續服務滿10年的鄉村醫生,實行退養生活補助制度。離崗鄉村醫生生活補助標淮由縣級政府結合實際確定,補助資金由市、縣(市、區)政府統籌解決。
16.海南
符合《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參保范圍的鄉村醫生,可按照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屬于職工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鄉村醫生,可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17.河南
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鄉村醫生,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對符合領取生活補助條件的老年鄉村醫生,按規定標準發放生活補助。省級財政依據2013年各地審核上報的2012年度老年鄉村醫生人數,將省級應負擔數列入轉移支付補助基數,以后年度因人員增加所需資金由省轄市、縣(市、區)財政負擔。
18.湖北
符合條件的在崗鄉村醫生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鄉村醫生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其中,延長繳費5年后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的,可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并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對具有鄉村醫生資質、從事鄉村醫生工作10年以上、到齡從村衛生室退出的鄉村醫生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及具體辦法由各地結合實際自行制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19.內蒙古
對于符合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鄉村醫生,可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不符合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件的可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對于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從業10年以上(含10年)并已經退出工作崗位的鄉村醫生,各地區要結合實際,進一步提高鄉村醫生養老待遇,每月按照一定標準給予生活補助,所需資金由盟市、旗縣級財政解決。
20.寧夏
符合條件的注冊在崗鄉村醫生,參照靈活就業人員自主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到齡退崗后享受相應的養老待遇。
對2004年1月1日《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施行以來注冊、離崗時年滿60周歲且健在的離崗鄉村醫生,在享受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的基礎上,按其從事鄉村醫生實際工作年限×15元/月的標準,逐月發給生活補助,并隨著社會經濟發展逐步提高補助標準,工作年限的認定按實際從事鄉村醫生的時間累計到60歲為止,期間未從事鄉村醫生的年限不計算在內;對2004年1月1日《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施行以來注冊、離崗時未滿60周歲且健在的離崗村醫,按其實際從事鄉村醫生年限,給予每年500元的一次性生活補助;對2004年1月1日《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施行前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已經離崗且健在的鄉村醫生,按其實際從事鄉村醫生年限,給予每年300元的一次性生活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自治區衛生計生委商自治區財政廳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制定。
21.青海
支持和引導鄉村醫生積極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條件的地區,對村醫個人繳費給予適當補貼。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鼓勵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從1月1日起,對截止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60周歲(包括60周歲以上的老村醫),且在鄉村醫生崗位連續工作5年以上的人員,根據實際服務年限,按每滿一年每月給予20元的生活補貼(如某村醫已在村醫崗位工作15年,其年滿60歲后每月領取生活補貼300元)。年滿60歲后返聘或延長工作年限的,不得重復享受村醫報酬和老年生活補貼;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滿60歲后不得享受老年生活補貼。1月1日前已超過60周歲的老村醫,除按規定發放當年的生活補貼外,不再補發以前年度的老年生活補貼。發放老村醫生活補助經費,由省和市(州)縣財政各按70%、30%的比例分擔。
將60歲以上老村醫納入政府購買養老服務范圍,其中:居家和入住養老機構的生活困難老村醫,每人每月分別按150元和500元的標準提供養老服務。
22.山西
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對符合相應待遇領取條件的鄉村醫生按月發放社會養老金。符合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在崗鄉村醫生,繼續按每人每月30元的標準享受政府的專項繳費補助。進一步落實老年退養鄉村醫生的補助標準,對符合退養條件的鄉村醫生,給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補貼(不離崗不享受)。繳費補助和退養補助,省級財政負擔50%,市縣負擔比例由各設區市自行確定。支持和引導鄉村醫生比照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對已落實鄉村醫生養老保障待遇,且高于此標準的地區,仍按原標準執行。各地要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逐步提高鄉村醫生養老保障水平。
23.陜西
引導和支持鄉村醫生參加戶籍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可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年齡達到60周歲的鄉村醫生,繼續按照新農保加工齡補貼政策規定發放養老補助,并按規定予以遞增。
24.四川
支持和引導勞動年齡內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符合退休條件的按規定領取養老金。鄉村醫生也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25.新疆
對取得鄉村醫生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并與鄉鎮衛生院簽訂聘用合同的在崗鄉村醫生,按靈活就業人員有關政策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費用由鄉村醫生個人負擔。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并在鄉村醫生崗位上連續工作10年以上的,可以通過鄉村醫生個人補費的方式,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26.湖南
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養老保險,不屬于職工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鄉村醫生,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老年鄉村醫生發放生活困難補助
27.浙江
認真落實國家和省有關鄉村醫生養老保險政策,切實保障鄉村醫生按照規定享受養老待遇。
(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鄉村醫生,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對于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各地要結合實際,采取補助等多種形式,進一步提高鄉村醫生養老待遇。小編注)
28.云南
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照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屬于職工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鄉村醫生,要積極引導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