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漳州市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規定的通知
漳政綜〔2015〕8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開發區管委會,漳州臺商投資區、漳州高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漳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規定》已經市政府2015年第6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漳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和諧征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為促進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原則上以縣(市、區)級人民政府為征收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三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負責市政府交辦的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工作和指導、檢查、督促各縣(市、區)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住建局下設市城市房屋征收管理處負責具體事務性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條例》規定,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報市住建局備案。
第四條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物價等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和《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保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監察、審計部門應加強監督。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房屋征收部門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符合《福建省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規范化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六條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及方案論證意見等相關資料報市住建局備案。
第七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委托專門機構,通過征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群眾意見、專家評議和有關職能部門論證相結合的辦法,對社會穩定風險進行預測和評估,并出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決定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戶數在500戶以上(含500戶)的,應當經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項目業主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房屋征收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關部門出具的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材料,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等項目還應提供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材料。
(二)相關部門出具的建設活動及征收范圍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材料。
(三)相關部門出具的建設活動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材料。
(四)征收補償費用證明。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房屋征收部門在收到項目業主提交的征收申請及相關材料齊全后,應及時組織審查,并在審查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張貼房屋征收告知書,告知被征收人的權利和義務;房屋征收部門或委托的征收實施單位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摸底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國土、規劃、住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商、稅務等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未經登記建筑的調查、認定、處理辦法。
房屋征收部門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調查結果,并根據調查結果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第十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被征收人在該范圍內,不得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改變房屋用途、工商登記等相關手續。暫停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物價等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征收范圍明顯區域內及同級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門官方網站上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提交意見的,需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材料在征求意見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十二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在征收范圍明顯區域內及同級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門官方網站上予以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的,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參加聽證會的公眾代表應當包括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鎮)、社區組織代表、人大代表或者政協委員、法律工作者等。
第十三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征收范圍明顯區域內及同級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門官方網站上予以公告,公告內容應當載明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三章補償
第十四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或者由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征收補償方案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決定公布之日起5日內,由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范圍內公布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單、基本信息,并將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期限等相關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所在街道(鎮)、社區負責組織被征收人自行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若被征收人在此期限內無法通過協商方式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則以50%以上戶數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作為多數人意見確定評估機構;若被征收人無法形成多數意見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采取隨機或者投票方式確定。采取隨機方式確定的,可在搖號、抽簽二者之中選其一。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搖號或抽簽前5日內在征收范圍內公布搖號或抽簽時間和地點。公開搖號或抽簽時,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基層政府、有關部門代表可以到場監督。
第十六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對各評估事項進行科學評估,獨立、全面、客觀、公正、準確地進行估價,并出具評估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征收評估活動。
第十七條房屋征收補償費用應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及政府給予的補助和獎勵等。
市區房屋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補償標準由市住建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各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轄區房屋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補償標準。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補償標準應根據物價情況適時調整,并及時公布。
第十八條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的房屋質量安全標準,水、電等配套設施齊全。產權調換房屋未進行初裝修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給予被征收人適當裝修補償。
第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或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補償方案規定期限內無法與被征收人達成補償協議的,應報請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應加強房屋征收補償檔案的管理和使用。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包含房屋征收實施過程發生的文字、圖表、聲像、實物、電子文件等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
房屋征收補償檔案由房屋征收部門集中統一管理。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設置檔案工作管理機構;建立管理制度,配備檔案管理人員、檔案庫房或專柜及相應的設備設施;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文件目錄數據庫,逐步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電子化管理系統和全文數據庫。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