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工作,完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評價體系,客觀評價事業單位不同崗位類別工作人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適用本辦法。
事業單位*員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及有關規定執行。
使用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考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應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的原則,以崗位職責和聘用合同為依據、以工作績效為重點、以服務對象滿意度為基礎,突出不同崗位類別特點,采取領導評議與群眾評議相結合、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平時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分類進行。
第二章考核的方式、內容及標準
第四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平時考核側重考核工作人員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階段工作目標以及出勤等情況。平時考核按照簡便易行的原則,由各單位自行制定實施。
年度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基礎,側重考核工作人員完成年度工作目標任務等情況。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進行。教育等行業的年度考核,可按照學年周期自行確定。
聘期考核應以年度考核為基礎,側重考核工作人員履行崗位職責和聘用合同、完成聘期目標任務等情況。聘期考核一般在聘期結束前一個月內完成。聘期考核與年度考核期間不超過半年的,可合并進行。
第五條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
第六條聘期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次。
第七條管理人員應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質及個人品德、家庭美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
能,是指管理與溝通協調、學習與調查研究、開拓創新和應對突發事件等方面的能力;
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態度、工作作風等方面的表現;
績,是指在履行崗位職責、滿足服務對象需求、提升公益品質等方面產生的組織效能、工作效率、社會效益,以及完成“急難險重”任務的情況等;
廉,是指執行黨風廉政建設各項規定和廉潔從業等方面的情況。
第八條管理人員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標準:
優秀:思想政治素質高;業務精通,工作能力強;責任心強,工作作風好;完成本職工作質量高,工作業績突出;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各項規定,清正廉潔。
合格:思想政治素質較高;業務熟悉,工作能力較強;責任心較強,工作作風較好;完成本職工作較好;自覺執行黨風廉政建設各項規定,廉潔從業。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質一般;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一般;責任心一般,工作作風方面存在不足;完成工作的數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工作中發生失誤造成一定損失;執行黨風廉政建設各項規定和廉潔從業方面存在不足。
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質較差;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差;責任心不強,工作作風方面存在嚴重不足;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工作中發生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社會影響惡劣;執行黨風廉政建設各項規定和廉潔從業方面存在嚴重不足。
第九條專業技術人員應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質及個人品德、家庭美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
能,是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所具備的專業理論知識、學術技術水平及完成崗位目標任務的能力;解決學術技術難題,科技攻關和科技創新的能力;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的能力等。
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態度、勤奮敬業和出勤等方面的表現。
績,是指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年度和聘期目標任務所取得的業績和成果,包括完成工作任務的數量、質量、效率;取得的科技成果、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以及為社會提供公益服務和產生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學科建設、人才培養以及推動專業領域發展等方面所做出的貢獻等。
廉,是指學術誠信和學風、行風建設等方面的表現。
第十條專業技術人員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標準:
優秀:思想政治素質高;業務精通,專業技術水平高,工作能力和創新能力強;責任心強,勤奮敬業;工作業績突出,成果顯著;學風端正、學術誠信、清正廉潔。
合格:思想政治素質較高;業務熟練,專業技術水平較高,工作能力和創新能力較強;責任心較強,工作積極;取得一定的工作業績成果;學風端正、學術誠信、廉潔從業。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質一般;專業技術水平較低,工作能力不強;責任心一般,主動性較差;基本完成年度工作任務或工作中出現一定失誤,造成一定損失;在學風建設、學術誠信、廉潔從業等方面存在不足。
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質較差;專業技術水平低,工作能力差;責任心不強;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造成重大損失;在學風建設、學術誠信、廉潔從業等方面存在嚴重不足。
第十一條工勤技能人員應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態度和服務質量。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質及個人品德、家庭美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
能,是指具備崗位所需的職業技能水平。
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態度、服務意識、勤奮敬業和出勤等方面的表現。
績,是指完成工作任務的數量、提供服務的質量及遵守勞動安全等方面的情況。
廉,是指遵守工作紀律和廉潔從業等方面的表現。
第十二條工勤技能人員年度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標準:
優秀:思想政治素質高;職業技術水平高;責任心強,勤奮敬業;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規定,完成工作任務質量高,業績突出;嚴格遵守工作紀律。
合格:思想政治素質較高;職業技能水平較高;責任心較強,工作積極;自覺遵守勞動安全規定,完成工作任務質量較高;自覺遵守工作紀律。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質一般;職業技能水平較低;責任心不強,主動性較差;勞動安全意識較差,工作中存在事故隱患或出現事故苗頭,完成工作任務質量不高;遵守工作紀律方面存在不足。
不合格:政治思想表現差;職業技能水平差;責任心差;忽視勞動安全規定,工作中發生較大責任事故,不能完成工作任務;遵守工作紀律方面存在嚴重不足。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聘期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標準:
合格:認真履行崗位職責,較好地完成聘期工作目標任務。
不合格:履行崗位職責不力,未完成聘期工作目標任務,或工作中發生重大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社會影響惡劣。
第十四條考核的具體標準、要素以及考核內容的權重劃分,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考核標準和要素應具體明確,要體現不同行業、不同崗位和不同層次工作人員的不同要求。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原則上應不超過參加年度考核人員總數的20%。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可按崗位類別分開計算。優秀等次比例原則上應向單位主體崗位和一線崗位傾斜。
第十六條擔任事業單位領導職務,同時兼任專業技術職務、并享受相應待遇的“雙肩挑”人員,年度考核實行“雙重考核”。其領導職務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及有關規定執行;專業技術職務的考核,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的考核規定執行。
第三章 考核的基本程序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按照崗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個人總結,可在一定范圍內述職,填寫《年度(聘期)考核登記表》;
(二)所在部門領導結合群眾評議情況,根據被考核人平時考核情況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意見;
(三)本單位考核委員會審議考核等次意見;
(四)考核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考核等次;
(五)對擬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人員名單及主要業績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六)對擬確定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員進行組織談話;
(七)將《年度(聘期)考核登記表》送達被考核人簽字,并存入個人檔案。
第十八條專業技術人員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按照崗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個人述職,填寫《年度(聘期)考核登記表》;
(二)所在部門領導對被聘用至專業技術五級及以下崗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履行崗位職責和完成聘期目標任務等情況,進行綜合評議,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意見并上報本單位考核委員會審議;
(三)本單位考核委員會對聘用至專業技術四級及以上崗位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員履行崗位職責和完成聘期目標任務等情況,進行綜合評議,必要時可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民主測評或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意見;
(四)考核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考核等次;
(五)對擬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人員名單及主要業績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六)將《年度(聘期)考核登記表》送達被考核人簽字,并存入個人檔案。
第十九條特殊情況考核等次的確定:
(一)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在試用期(見習期)內參加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考核情況只作為聘用、定級的依據;
(二)考核年度內病、事假累計六個月(含)以上的人員,不參加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
(三)考核年度內新招聘的非初次就業的人員,聘用單位可根據需要在征求其原單位工作意見的基礎上確定考核等次;
(四)經組織批準派出學習、培訓、執行其他任務或借調至其他單位工作的,由派出單位依據學習、培訓所在單位提供的情況進行考核,確定考核等次;
(五)掛職鍛煉的工作人員,在掛職期間由掛職單位進行考核并確定考核等次。不足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由掛職單位作出評語,派出單位進行考核,確定考核等次;
(六)考核年度內接收的軍隊轉業干部及退伍軍人,其轉業、退伍前的情況可參閱所在部隊的鑒定;
(七)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等次,待結案后,根據案件結果,按照有關規定補定年度考核等次;
(八)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解除處分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
(九)受黨紀處分的工作人員,其年度考核按照中紀委、中組部、人事部《關于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有關規定執行;
(十)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員,經教育后仍然拒絕參加的,其年度考核結果直接確定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年度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第四章 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二十一條年度考核結果應作為調整崗位、工資、晉升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年度考核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照有關規定正常晉升薪級工資;
(二)本年度計算為競聘更高等級崗位的工作年限;
(三)崗位競聘中,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工作人員,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聘用;
(四)享受國家獎勵規定中的其他獎勵條款。
第二十三條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
(二)不能晉升薪級工資;
(三)本年度不計算為競聘更高等級崗位的工作年限;
(四)連續兩年考核均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降低崗位等級或調整崗位聘用。
第二十四條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降低崗位等級或調整崗位聘用;
(二)不能晉升薪級工資;
(三)取消其下一年度參加更高等級崗位競聘的資格;
(四)對于不服從組織安排或安排到新的工作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可與其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條不參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確定等次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能晉升薪級工資,本年度不計算為競聘更高等級崗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六條聘期考核結果應作為續聘、解聘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聘期考核被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崗位存續的,如工作人員提出續訂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原則上應當與其續訂。
第二十八條聘期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聘期結束后,事業單位可不與其續訂聘用合同。
第五章考核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年度(聘期)考核工作,由本單位考核委員會負責實施。
考核委員會成員由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工會或群眾代表組成。對專業技術人員的考核,還應有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代表,必要時可邀請行業內知名專家、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參加。考核委員會成員應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具有較高的政策、業務水平,在群眾中有較高威信。
考核委員會成員應按有關規定實行回避制度。
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務,由本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承擔。
第三十條考核委員會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年度(聘期)考核實施方案;
(二)組織、指導本單位年度(聘期)考核工作;
(三)審核部門領導對被考核人員寫出的考核評語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見;
(四)受理工作人員對考核結果不服的復核申請;
(五)監督、指導基層單位的考核工作,并對考核過程中出現的違反程序、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問題,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一條區、縣直屬事業單位和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年度(聘期)考核結果,經區、縣人力社保局匯總后,報市人力社保局備案;市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年度(聘期)考核結果,報市人力社保局備案;市屬各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年度(聘期)考核結果,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市人力社保局備案。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試行辦法》(京人發[2005]103號)同時廢止。
附件:
1.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年度(聘期)考核登記表
2.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年度(聘期)考核登記表
3.事業單位工勤技能人員年度(聘期)考核登記表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聘期)考核備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