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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拆遷補償標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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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四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

鐵東區、鐵西區人民政府,紅嘴經濟技術開發區、四平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四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七屆2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4月24日

四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指導意見》(吉政辦發〔2011〕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區政府負責市區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受市政府委托,各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開發區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委托范圍、事項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施行。

鐵東區政府和鐵西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住建局為本級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市區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協調、監督、指導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門設立的四平市房屋征收經辦中心,受市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承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協助房屋征收部門開展房屋征收方案的擬定,被征收房屋情況的調查登記、房屋征收補償事宜的協商、房屋征收補償檔案的建立和管理。

鐵東區、鐵西區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區房屋征收部門)及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發改、財政、民政、國土資源、住建、規劃、監察、審計、公安、工商、價監、金融、稅務、公證等部門,按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和本級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第五條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因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房屋征收補償工作人員,在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組織管理下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

區房屋征收部門對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市政府應當加強對區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改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有關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投訴舉報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核查、處理,作出答復。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八條房屋征收與補償實行市、區政府決定制度。

各開發區的房屋征收,由市政府作出征收決定。

鐵東區、鐵西區政府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所在區政府作出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市、區政府對擬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召開合法性審查會議,確認符合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并形成審查結論;

(二)市發改部門確認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符合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項目已列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并經過科學論證;

(三)市規劃部門確認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符合市城市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并經過科學論證;

(四)市國土資源部門確認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的土地用途符合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經過科學論證;

(五)市、區財政部門或專戶存儲銀行出具確需征收范圍內房屋征收補償費用及時足額存儲到位的證明;

(六)市、區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對確需征收的項目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形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八)市、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形成論證結論。

第九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未列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由市發改部門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補充審議后列入年度計劃。

第十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職責分工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市國土資源、規劃、住建、工商、金融、公安、稅務、民政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一條市規劃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違章建筑由市規劃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市規劃部門應當組織完成對征收范圍內未登記房屋、無合法產權證照房屋的產權人、建設年限、用途等認定工作。

第十二條市、區政府召開征收項目合法性審查會議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被征收人不配合的,市、區政府應當組織被征收房屋所在的街道、社區及其他相關部門對其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并由街道、社區予以見證。

調查登記和認定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三條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根據登記和認定結果,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區政府。

區房屋征收部門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應當事先征得市房屋征收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市、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組織有關部門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公布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時,應當向房地產評估機構發布邀請參與房屋征收評估的報名公告,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發布公告的政府所屬房屋征收部門報名;

(三)及時公布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情況;

(四)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征收范圍內超過50%的被征收人認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市、區政府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五)市、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一個獨立征收地塊被征收人1000戶以上的,或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為高、中風險的,應當經市、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六)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將房屋征收補償費用及時存入征收專戶,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第十五條市、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區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六條市、區政府公告征收決定時,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應同時以公告等形式,在市、區政府或市、區征收部門公開網站上及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參與報名且符合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評估機構名單及其基本情況,同時告知被征收人應當在房屋征收部門公布報名參與評估機構名單之日起5日內,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選定評估機構,并將選定結果書面告知市、區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在5日內沒有進行協商,或雖經協商未達成一致的,由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相關法規、規章規定,組織選定并公布評估機構。

第十七條被征收人對市、區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章補償

第十八條市、區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房屋征收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及附屬物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十九條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前,被征收人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保障金領取證、具有四平市正式獨立戶口、符合住房最低保障條件、未享受過最低保障優惠政策、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達成協議并搬遷的,予以優先住房保障,具體標準按四平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作出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本市有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的一切活動,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面積類似房地產市場評估價補償,另加20%獎勵。

第二十三條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的最小基本戶型為40平方米,其他戶型以各征收地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所確定的為準。增加面積的結算方法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被征收房屋面積(含無合法產權證照房屋折算后面積)不足就近靠近戶型面積的,就近靠近戶型增加面積部分按建安成本價格結算。

(二)在應就近靠近戶型增加面積部分之外,再增加面積部分,按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產權調換房屋的新建商品房價格結算。

第二十四條征收具有合法產權證照(含具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征一還一點二”進行補償,不找差價,產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第二十五條征收無合法產權證照并具有居住功能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經市規劃部門認定,屬1984年前(含1984年)建造的住宅房屋,按照“征一還一點二”進行補償,不找差價,產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二)經市規劃部門認定,屬1984年后2001年前(含2001年)建造的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0.54比例系數折算面積,折算出的面積按照“征一還一點二”進行補償,不找差價,產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三)經市規劃部門認定,屬2001年后2007年前(含2007年)建造的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0.46比例系數折算面積,折算出的面積按照“征一還一點二”進行補償,不找差價,產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四)征收自建公助房屋經市規劃部門認定為2001年前建造的,應由出資單位出具產權放棄證明,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出具臺賬,由征收實施單位查證確認,按照“征一還一點二”進行補償,不找差價,產權歸被征收人所有;如不能出具前述規定手續,可以由行政主管部門加蓋公章予以證明后,由征收實施單位查證確認,按照“征一還一點二”進行補償,不找差價,產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第二十六條被認定為2007年后(不含2007年)建造的無合法產權證照房屋,一律不予補償,由被征收人無條件自行拆除。被征收人不自行拆除的,由市、區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依法拆除。

第二十七條征收屬于公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房改政策執行。

第二十八條具有多個戶口共同居住一處房屋可以分戶安置。要求分戶安置的,總體只給予5平方米建安成本價格。

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在產權調換遇有下列情況時按照本條規定執行:

(一)產權調換房屋面積多于補償協議面積2.5平方米以內(含2.5平方米)的,屬于就近靠近戶型范圍以內的,按建安成本價格結算;屬于就近靠近戶型范圍以外的,按商品房價格結算。超過2.5平方米的,被征收人不支付任何費用,多出面積產權無償歸被征收人所有。

(二)產權調換房屋面積少于被征收房屋合法產權面積按商品房價格退款。屬于原合法產權面積就近靠近戶型面積按商品房價格減去建安成本價格結算,屬于就近靠近戶型以外范圍的,不予退款。

(三)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市或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四)被征收人為下肢殘疾或雙目失明的,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及相關部門核實證明,可照顧安置到5層以下低樓層。

第三十條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向被征收人發放相關費用:

(一)每戶一次性發放搬遷費1000元;

(二)被征收人自行安置過渡房的,產權調換過渡期為30個月,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按房屋征收合法面積每月每平方米9元(以產權證面積為準,無合法產權證照的房屋按折算后面積計算)的標準,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不足40平方米按照40平方米計算。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未能按期組織被征收人回遷的,以月計算,按臨時安置補償費標準增加1倍支付給被征收人。

臨時安置補償費從搬遷之日起計算。

被征收人在搬遷時結算搬遷費、附屬物及構筑物補償費、裝修補償費、1年的臨時安置補償費,其余費用回遷時一并結清。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不予發放臨時安置補償費。

第三十一條征收具有合法產權證照(含土地、規劃合法手續)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征一還一”進行補償,不找差價,產權歸被征收人所有。回遷安置增加面積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非住宅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評估價格補償。

第三十二條征收被認定為2007年前(含2007年)的無合法產權證照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選擇產權調換,但被征收人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支付產權調換房屋的商品房價格與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非住宅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評估價格差價。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非住宅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評估價格補償。

第三十三條征收非住宅房屋,其生產設備、附屬設施、原輔材料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搬遷,所發生的費用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以評估價格作為補償標準。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并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對象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房屋權屬證書或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用途為生產、經營用房的非住宅房屋。

2.具有合法、有效的各種證、照、文件。

3.已辦理稅務登記并具有納稅憑證。

4.在征收決定公告之日仍在持續生產經營,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產停業損失。

5.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范圍:

1.停產停業期間的凈利潤損失補償。

2.停產停業期間職工工資損失補償。

(三)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

1.停產停業期間的凈利潤損失補償,依據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上年度凈利潤均值計算,具體以繳納所得稅完稅憑證為準。

2.停產停業期間職工工資損失補償,依據征收公告之日企業繳納職工養老保險的人數確定職工人數,按照養老保險繳納基數確定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3.不能提供所得稅完稅憑證或養老保險繳納證明的,凈利潤及職工工資損失補償,由相關部門通過核算后給予補償。

(四)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期限:

1.選擇產權調換的,自搬遷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日后3個月止。

2.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給予3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3.住宅兼營業的無論是選擇產權調換還是選擇貨幣補償均一次性給予3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五)被征收房屋的產權人與生產、經營人不一致的,停產停業損失標準與產權人自行生產、經營時的補償標準相同。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分配,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由雙方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由市或區房屋征收部門將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辦理提存公證,在當事人協商或訴訟結果確定后支付。

(六)征收下列非住宅房屋不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1.房屋征收前已停產停業的;

2.非收益性的。

第三十四條被征收房屋產權證照上記載為住宅,但被征收人利用房屋從事經營活動的(簡稱住宅兼營業),按住宅房屋安置補償。

征收時具有合法、有效的各種證、照、文件,并從事經營活動的,按非住宅房屋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三十五條臨時安置補償費或者停產停業損失費不足半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超過半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支付其過渡期間的臨時安置補償費;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不支付其過渡期間的臨時安置補償費,只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費。

第三十六條被征收房屋的附屬物及構筑物不予產權調換,按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被征收房屋裝修的應當按照裝修評估報告確定的價值給予補償。

第三十七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和房屋用途的認定,以房屋登記機構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未標注的或標注與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記簿標注的面積和用途為準。

無房屋權屬證書,但有規劃、土地審批手續的房屋,用途按規劃、土地審批手續批準用途為準。

第三十八條產權證照面積與房屋實際面積不符的,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房屋實際面積大于產權證照面積,所差面積小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實際測量為準,按房屋實際面積給予補償;大于5平方米,大于部分按無照房處理。

(二)房屋實際面積小于產權證照面積,所差面積小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按房屋證照登記面積給予補償;大于5平方米,大于部分不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被征收人在獎勵規定時間內達成協議并搬遷的,可給予每戶不超過5000元的獎勵。

第四十條各類房屋的建筑安裝成本價、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償費、搬遷費等費用或價格由市房屋征收部門每2年公布1次。

第四章征收補償協議

第四十一條市、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償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費、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依法提起訴訟。

第四十二條市、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區政府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三條征收補償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補償方式;

(二)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

(三)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

(四)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停產停業損失費;

(五)搬遷期限;

(六)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第四十四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嚴禁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法律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第四十五條被征收房屋存在產權爭議而無法簽訂補償協議的,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媒體予以公告,并將相當于債權部分的貨幣補償金額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提存后,方可實施征收。

第四十六條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以招投標的方式,確定拆除企業。

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對被征收房屋驗收后,及時通知中標的拆除企業對被征收房屋進行拆除,房屋征收部門和拆除企業應當做好被拆除房屋相關數據的統計工作。

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后,被征收人應當將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公產房屋使用權證等一并繳回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市國土資源、房屋權屬登記管理部門及時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十七條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十八條產權調換房屋的房源,由被征收人按照產權調換協議順序號依序自主選擇,并予以公示。

如果被征收人不按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履行搬遷義務,在市、區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對被征收房屋強制騰遷后,其所簽訂的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序號按騰遷時的順序依次順延,同時,不給予搬遷獎勵。

第五章強制執行

第四十九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市、區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政府或者本級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二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房屋權屬登記管理部門應依據征收補償協議辦理房屋登記。

第五十六條本實施辦法未盡事宜或者與國家和省規定不相符合的,以國家和省規定為準。

第五十七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后、本實施辦法施行前已征收的項目仍按當時的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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